二 “家庭是个好东西”
1992年1月27日,邓小平在珠海视察某公司时,谈到了家庭问题。他说:欧洲发达国家的经验证明,没有家庭不行,家庭是个好东西。我们还要维持家庭。孔夫子讲,修身齐家治国平天下,家庭是社会的一个单元,修身齐家才能治国平天下。[4]这段话言简意赅地提出,要高度重视家庭在现代社会的积极作用。
(一)家庭是构建社会的重要基石
如同看待其他社会现象一样,功能论和冲突论从两个截然相反的视角,强调了家庭的两种不同功能。前者指出,家庭承担着生育和繁衍后代、对新生代进行社会化、提供家庭成员间的照料和情感依托、规范成员行为等作用,是具有积极意义的社会制度。而后者指出,家庭作为一项制度,很可能被用于服务于一部分人的利益,比如某些婚姻中的女性不得不从属于男性、家庭内部在提供亲密关系的同时也滋生着对立、混乱等,因此给家庭带了社会冲突和矛盾。
如果撇开这些理论上的见仁见智,用常人观察的方法会看到,家庭作为一种组织形式,在人类社会的历史上一直扮演着主要的秩序提供者角色。家庭的作用,在一定程度上是在与国家的互动中持续地变动着的,甚至有时候也受到国家公权力的强控制和硬约束。但总体来看,由于事涉民众的私生活,过度的干预不但效果很难保证,而且成本巨大。
作为一个初级社会组织,家庭是由少量成员组成、紧密结合在一起的首属社会群体。其成员对这个组织有着很强的依附性和归属感。一般来说,这是每个社会成员第一位的放置感情、责任、认同的地方,而且往往是不附加条件和利益要求的。所以,在一定程度上,社会和国家与其说是由个体的人组成的,不如说是由一个个家庭组成的。由是,家庭的和谐安定、内部稳定,会对社会产生重要的影响。甚至可以大胆地想象,如果一个群体没有了政府和公权力,很可能并不影响社会的正常运转,[5]但如果出现无数个没有家庭归属、缺乏由家庭纽带加以组织的人群,其混乱程度肯定很是可怕。因为家庭作为组织具备的某些功能,对于社会的团结和建构来说,具有不可或缺性。比如,社会成员在其未成年时期,其对社会看法的形成、能力的培养、情感的发育、良知的生发、对权威的信服、对社会角色和符号的学习,大多只能依靠家庭来达到。这就是社会学上所说的社会化。虽然,现代社会里,学校、网络、人际互动等也部分分担了其中的一些功能,但今天每个人的最主要社会化方式,仍然主要通过家庭来实现。这是因为,家庭所提供的环境具有一些独特性,比如内部的私密化环境、共同居住导致的频繁互动、内部成员间的格式化生活规律等。社区、社团、企业、公共部门等,都无法或者说不能提供完全相似、相类的环境。
除此而外,家庭还是一种经济组织形态。在传统社会,无论是农业耕作、还是小型工商业作坊生产,许多都是以家庭作为生产单位的。我国目前农村的基本经济制度,就叫作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家庭承担着生产分工协作、购买生产资料和销售产成品、投资收益核算、税费缴纳和补贴领取等职能。在城市和大工业生产分工条件下,家庭成员可能不再以一个共同体方式承担生产任务,而是介入不同的生产部门和生产分工中,但是,家庭却仍然承担着消费共同体的角色,是经济生产消费链条中重要的一个部门和环节。
虽然家庭的功能在不同的历史时期、不同的地区、不同的文化传统下,有着一些差别,但谁也不可否认,家庭是社会治理得以实现的社会基础之一。其功能和作用的发挥,恰恰是社会得以组织的一个先决性前提。可以说,作为一个私领域,虽然家庭内部事务的管理方式多种多样,但家庭的稳定及其功能的正常发挥在一定程度上是社会和谐、国家稳定的基础。
(二)家庭是一个社会管理和服务的单元
基于家庭的功能性作用,古今中外国家治理都很重视家庭。而国家公权力与家庭的长期互动,更是社会史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社会成员的生存和发展,离不开必要的社会服务。家庭是提供社会服务的一个重要载体。在日常生活中,人们需要得到必要的身体和权利保护,接受教育以适应社会和发展自己的能力,得到休闲和进行娱乐、体育锻炼,幼年或老年时需要得到照顾和抚养,有身体疾患时及时得到治疗和看护,等等。在高度发达的现代社会,这些社会服务,政府、市场发挥着非常重要的作用。比如,政府可以为公民提供医疗保障和医护服务,市场可以提供丰富多样的文体产品。但是,其中许多需要由家庭来提供,甚至只能由家庭来提供。比如,家庭成员间的情感性照料。又或者,社会和政府也可以提供某些社会服务,但家庭具有一些独特优势。比如养老这件事,许多国家和地区推行社会化养老或政府提供公共养老服务,也有不少推行商业养老模式,但家庭养老所具有的成本低、运行便利、亲情化关怀等,却很难替代。“都搞集体性质的福利会带来社会问题,比如养老问题,可以让家庭消化。欧洲搞福利社会,由国家、社会承担,现在走不通了。老人多了,人口老化,国家承担不起,社会承担不起,问题就会越来越大。全国有多少老人,都是靠一家一户养活的。中国文化从孔夫子起,就提倡赡养老人”。[6]其实,不光养老服务如此,在其他一些社会服务领域,比如在残疾人等特殊群体照料、社区安全等方面,家庭仍然具有一些优势和长处。而建立于家庭基础上的家族、宗族、邻里、村落等,更是扩展了家庭的服务和管理能力,对于本群体内部、本区域内部成员的福利水平提高,发挥着重要作用。
从具体的社会政策施行看,古今中外大量事例表明,家庭经常被作为一个社会管理和服务的单元。一个重要的办法是建构于户籍制度之上的公共管理。
建立并利用户籍制度,及时对社情、民情加以了解,并采取必要的管理,在中国有很长的历史。据甲骨文记载,商王朝在战前为征集兵员,要进行“登人”(或“登众”),相当于进行人口统计。但尚无法确认是否以户为单位。西周时期,则有了统计意义上的人口统计专业机构“司民”和三年一次的户籍普查制度“大比”,并明确提出要进行男女、生死、城乡等方面的统计。真正意义上的户籍制度建立于春秋战国时期。这一时期,各诸侯国对内为了稳定秩序增加赋役,对外为了扩大兵源进行战备,先后建立起严格的户籍登记制度,即所谓的“书社制度”和“上计制度”。“书社制度”的主要内容是:将百姓25家编为1社,“社之户口,书于版图”。“上计制度”的主要内容是:郡、县长官每年于年底前将下一年度的农户和税收的数目作出预算,书之于木券之上,呈送给国君。从秦朝开始,随着中央权力的逐步确立,社会管理要求提升,户籍登记制度也日趋完善。秦始皇十六年(公元前231年)规定男子不论成丁与否,一律登记年龄。两汉时期则实行更严格的户籍制度。由汉武帝时期开始推行编户制度。凡政府控制的户口,其姓名、年龄、籍贯、身份、相貌、财富等都要载入户籍。而被正式编入政府户籍的平民百姓,称为“编户齐民”。编户齐民具有独立的身份,依据资产多少承担国家的赋税和徭役、兵役。汉代,户籍至少三年一造,而且进行登记情况与本人对比的现场核验。隋唐时期建立更为详细规范的“输籍定样”制,抑制地主豪强隐藏并占有所属农民的劳动收入,禁绝农民利用户籍登记漏洞逃避赋役。这一制度一直延续到清末。民国时期国民政府先后出台了《户籍法》、《户口普查法》,并开始推行国民身份证制度,还相应建立了各级户政机构。[7]
不难看出,在我国漫长的历史上,户籍制度虽时有变化,但建立于家庭基础上,主要用于维护王朝统治秩序、征收赋税、征集兵员的户籍制度,是历朝历代主要的社会管理制度。户籍制度成为历代统治者征调赋役、加强社会管制、实现国家管理的主要依据,也是国家对民众进行道德教化、经济剥削和人身控制的重要方法,虽然存在很多的不尽完善和科学之处,但提供了基本的公共管理基础条件。
新中国成立后,于1958年颁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于1963年依据是否拥有计划供应商品粮,划分为“农业户口”和“非农业户口”。此后,户口制度上附加的社会管理和社会福利内容不断增多,形成了基于户籍的“二元社会结构”。随着工业化、城镇化进程的加快,特别是社会结构转型和社会流动加速,农村人口向城镇转移成为我国人口迁移的重要趋势。中共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了加快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户籍制度正在改革和完善中。
除了中国之外,许多国家也建立了以家庭为基本单位收集、确认、登记公民出生、死亡、亲属关系、法定地址等公民人口基本信息的法律制度。比如,法国、日本、印度、荷兰、罗马尼亚、苏联、秘鲁、阿根廷等国家都有类似制度。大多国家还将之作为“民事登记制度”的重要内容。从世界各国户籍制度管理的大方向上看,传统意义上通过户籍实现征税、征兵、治安管理的功能在下降,而附加于其上的管制、约束、限制流动等方面的功能大多被取消。与此同时,通过户籍制度掌握公民基本信息、将之作为提供公共服务和社会福利基础的功能却在上升。比如,不少国家建立了基于家庭负担支出基础上的个人税收制度,有的国家施行基于家庭抚养和生育数量基础上的家庭福利制度。另外,与家庭相关联的婚姻制度、亲属制度、抚养扶养制度等,也都是社会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大量的民事关系中,家庭一直作为社会治理的一个基本单位。
(三)根据家庭功能结构的变化及时调整家庭政策
家庭的功能和结构不是一成不变的,而会随着社会的变迁,处在不断的变化中。进入现代社会后,这种变化呈现加速化和多样化的趋势。
首先是家庭的组成方式在变化。在西方中世纪,绝大多数家庭由一对已婚夫妇和孩子组成,夫妻双方此前都未曾结过婚。但从19世纪60年代开始,离婚、婚外抚养孩子、再婚、单亲、同性恋等情况出现,使得传统家庭的模式发生了变化。在中国,大家庭共同居住、男性老人主持家庭事务、“父母在不远游”的传统经历了上千年。但是,新中国成立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离婚、婚外抚养孩子、再婚、单亲、同性恋等情况大量出现了。由于社会流动的加快和观念的变化,隔代家庭、留守家庭、空巢家庭、组合家庭、“丁克”家庭、独身甚至“包二奶”类非法家庭等种种情况也出现了。今天,社会学上连家庭的定义都越来越难以取得共识。
其次,家庭的经济组织和社会功能在变化。除了以农业耕作为主的农村家庭外,大多数家庭成员分散在不同的经济组织和社会单位中工作,家庭日益由一个“生产单位”变为一个“消费单位”。家庭的社会功能也有变化。以前的家庭至少有生育和繁衍后代的功能。但独身、“丁克”、领养等家庭形态的出现,使得这一自然意义的功能也在部分丧失。另外,家庭的社会化功能也在随着现代社会和国家功能的强大被部分转移或替代。比如,家庭的教育功能被各级各类学校、培训机构、公益类组织、教堂、警察等分享和部分替代。而家庭内部的娱乐、照料老人等功能也部分被社区、社团、养老机构、文化院(团、馆)等替代。在一些家庭内部,这些传统的社会功能也不再那么重要了。目前,家庭唯一确定的功能就是其私密的情感互动功能,其心理支持和个体关爱的方式及效果很难为其他组织所替代。
最后,家庭的结构也在发生着一些变化。比如,家庭规模变得越来越小。我国传统的“三代同堂”、“四代同堂”式大家庭,日益被“父母二人加一个孩子”的核心家庭所代替。2014年全国家庭户均人口降到3.02人。而家庭内部,那种“男性主事”、“老者为尊”的传统也在发生着变化,成员间日益变得平等和互相尊重。这既体现在家庭成员在决定家庭事务时更多地采用平等讨论、众人出主意自我选择等协商方式,而且体现在家庭成员都能以自我身份独立参与社会经济活动,而不受到其他家庭成员的限制和干涉。我国曾有对子女婚姻的强干预传统,即所谓的“父母之命,媒妁之言”。70年前,戏剧《刘巧儿》曾唱出了年轻一代男女追求婚姻自由的心愿,“这一回我可要自己找婆家”。但当时受到的家庭阻力和社会压力还是比较大的。今天,自主决定婚姻大事、自我决定终身幸福,似乎已经成为普遍现象,反而是那些父母决定、媒人介绍的婚姻更具有了故事性。
家庭的结构、功能的变化,既是社会变迁的反映,同时也会影响社会变迁的方向和进程。为此,关注家庭的变化、看到家庭变化后的决定性因素、掌握家庭变化会带来的社会资源再分配动向,从而及时调整和出台相关社会政策,就成为社会治理的当然内容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