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现代农业生产组织形式
农业生产是一种群体活动,而群体活动的参与者会表现出一定的组织形式。农业生产组织形式的核心是土地所有制以及农业生产活动参与者之间的关系结构。不同的农业生产组织形式带来的农业生产效率存在巨大差异。目前中国的农业生产组织形式存在诸多问题。本节从欧美农业生产组织形式的演变归纳现代农业生产组织形式的基本特征,进而讨论中国农业生产组织形式。
一 欧美农业发达国家农业生产组织形式的演化
现代农业起源于欧洲,在美国取得最高成就。下面先对欧美国家农业生产组织形式的演化做一简要历史回顾。
中世纪的西欧,农业生产组织形式采用的是庄园制,农业的基本特征是庄园制、农奴制、畜力耕种。在自营地上,由农奴提供劳动,收成归庄园主自己所有。庄园主还把土地租给农民,收取租金。
17~19世纪,英国发生历史上著名的农业革命。农业生产方式发生巨大变革,表现为圈地运动、机械化、四轮作、良种培育等。农业生产效率得到提高、农产品不断增加、人口不断增长,同时分离出大量农业剩余劳动力,为工业革命创造了条件,使英国农业逐渐走向现代化的道路。圈地运动消灭了大量的自耕农,转而出现了雇工经营的农场。1815~1846年,英国通过强制实施的进口关税保护英国国产谷物免受成本较低的外国进口谷物竞争的政策,史称《谷物法》,又被称为“玉米法案”。1846年,《谷物法》废除,雇工经营的农场由于成本较高难以应对竞争而逐渐减少,自有自营的农场比例不断增加。
法国大革命爆发后,土地所有制由封建主所有制转变为农民、资本家、法国贵族共同拥有土地所有权。此时虽然有大土地所有者的存在,但其往往将土地租给小农耕种,法国农业生产延续了传统的一家一户的小农经济。直到19世纪50年代,法国北部地区首先出现了专门化的资本主义农场,农业生产经营方式开始发生变革,农业生产开始向专门化和地区化方向发展。[3]现在的法国是欧洲第一农业大国,法国中小农场和家庭劳动居主导地位。
德国的农业生产组织形式通过容克地主自我调整式的改革,由贵族庄园逐渐变成了资本主义性质的大农场,不少容克地主也成为有实践经验的农业企业家。[4]1953年,联邦德国政府颁布了《土地整理法》,通过政府对土地整理的引导和规范,农业用地实现了集中连片,为家庭农场生产规模扩大提供了基础。[5]近几十年来,德国的家庭农场通过合并,数量不断减少,规模不断扩大,甚至开始雇用一些来自波兰和捷克的农业工人。但少量的雇佣工人并不改变德国的家庭农场性质。
美国于1820年建立了将共有土地以低价卖给农户,建立家庭农场的农业经济制度。1862年的《宅地法》规定:每个美国公民只缴纳10美元登记费,便能在西部得160英亩土地,连续耕种5年之后就成为这块土地的合法主人。[6]这些措施奠定了美国家庭农场的基础。之后,美国的农业生产组织形式一直都是以家庭为单位的农场,只是在规模上有所扩大。根据美国农业部国家农业统计局网站,到2010年,美国农场的平均面积达到417.6英亩,折合为2535亩。[7]随着农业的发展,美国农业生产组织形式逐渐分化为:家庭农场、合伙农场及企业农场。由于许多合伙农场和企业农场也以家庭农场为依托,美国的农业还是以家庭农场为主。[8]可以说,美国的农业是在农户家庭经营的基础上进行的。
二 现代农业生产组织形式的基本特征
就欧美农业生产组织形式的演化来看,尽管欧美各国地理环境、社会背景不尽相同,演化的过程也各不相同,但农业生产组织形式经数个世纪的演变都殊途同归,确立了建立在土地私有制基础上家庭农场组织形式,构成了现代农业生产组织形式的基本特征。
为什么农业发达的国家的土地制度都选择为私有制?在上一节已有讨论。核心的要点在于,有利于农民对土地长期投资,有利于土地兼并形成大规模农场实现农业生产的规模经济,进而有利于资本的投入,包括物质资本和人力资本。
人类经济活动组织形式的选择一直面临着两难选择:从激励机制来说,个体制是最佳的形式:自己的劳动付出、生产决策和自己的获得直接联系。但个体制排除了生产过程中的分工协作,也就排除了分工协作所带来的效率;基于个体制的经济活动的规模通常较小,缺乏规模经济,人类经济活动组织形式的演化就是在不同技术及社会条件下不断试探,以寻找到个体制的激励机制和群体合作效率之间的平衡。
在现代农业技术条件下,家庭农场正是二者之间的恰当平衡。现代农业生产本身只需少量人合作即可,在现代农业技术条件下也可大规模耕种实现农业生产的规模经济。部分生产活动还可通过市场外包给农业生产的服务企业,如育种、除虫甚至耕地播种收割等。而家庭成员之间是消费的共同体,加之血缘纽带、亲情等因素,在利益上高度一致,可较好地避免“搭便车”这种在集体分工体制中难以避免或需花费高监督成本才能较好避免的问题。
家庭为生产单位的农业生产组织形式,由于实现了“两个统一”,即所有者和经营者统一,经营者和劳动者统一,很好地避免了代理成本和管理成本。如果所有者和经营者分离,就产生代理问题,即经营者很可能追求自身利益而损害所有者的利益。经营者和劳动者统一就无须管理,避免了管理问题。一般来说和工业生产活动有所差别,农业生产的劳动付出和获得因受多种因素的影响关系不够密切,适用于工业活动的管理方式对管理农业来说,往往效果较差。
三 中国农业生产组织形式的演化
中国的农业生产组织形式自原始社会以来,也是不断变化发展的。原始社会是人类社会的第一个社会形态。在这样一种社会形态下,虽然工具有所发展,技术有所进步,但生产力依然低下。因此,人类必须集体劳动,平均分配劳动成果,才能保证每个社会成员的生存。这就意味着,低下的生产力发展水平决定了在原始社会实行共同生产、平均分配的制度。
原始社会的绝对平均主义的分配方式是缺少效率的。新制度经济学家诺斯认为,有效率的制度能够使每一个社会成员从事生产性活动的成果得到有效的保护,从而使他们获得一种努力从事生产活动的激励。到原始社会末期,随着生产工具的不断改进,特别是铜器的出现,加之生产技术的进步,个人的力量得到强化。于是原始社会的协作开始崩溃,集体劳动逐渐被家庭劳动所取代,出现了私有财产,进而改变了分配制度。社会分配由氏族共同分配逐步瓦解为大家族的分配。大家族逐步把之前共有的财产当作自己的财产而占有,于是,奴隶社会出现。
奴隶社会采用井田制,在公田上,奴隶主强迫奴隶进行生产。由于奴隶的劳动付出和所得缺少联系,奴隶的劳动积极性很低。奴隶主为防止奴隶偷懒不得不加强对奴隶的监督甚至惩罚,但这同样需耗费奴隶主的资源。
如果存在一种制度安排可使奴隶主和奴隶获得更多的劳动产品,就可能导致奴隶主和奴隶共同选择这种制度实现奴隶主和奴隶的双赢。这一新制度就是地主-佃农体制。奴隶主把原来奴隶耕种的土地租给奴隶耕种,奴隶主向奴隶收取地租,这时奴隶主和奴隶的双赢就出现了:奴隶的劳动积极性提高了,因为交纳完奴隶主的地租后剩余产品就归自己;奴隶主也不用再大量耗费资源监督奴隶劳动了,而且可能因奴隶劳动积极性的提高从奴隶的劳动成果中分得比以前更多。这时,奴隶主便改变了称呼,叫地主,与此同时,奴隶也改变了称呼,叫佃农。
在地主-佃农体制下,地主把土地租给少地或无地的农民,由他们负责生产,地主收取一部分地租。这种生产方式比井田制能节省很多管理成本,租佃的成本也比强制劳动更能节约交易成本,农民的生产积极性得到了提高,整个社会的农业效益也得到了增加。这种农业生产组织形式是中国古代农业发达的重要原因。但是,这种租佃关系同时也带来了效率和公平的缺失等问题:首先,地主对佃农的剥削是不道德的;其次,这种租佃关系也造成了土地肥力的过度使用、土地规模的难以形成以及生产成本的上升等问题。于是,社会逐渐形成了“耕者有其田”“均田”的理想,长期影响着中国社会,直到今天。
“耕者有其田”“均田”终于在1949年新中国成立以后在全国范围内实现。通过土地改革实现了“耕者有其田”的小农经济模式,极大地调动了农民的生产积极性。但是,这种农业生产组织形式仍然存在诸多问题,如不完整的土地经营权、缺乏对土地的处置权等。这些问题还未显现就被随后而来的农业合作社运动所掩盖。
农业合作社经过短期的发展之后被人民公社所取代,但人民公社已被证明是一种落后的农业生产组织形式。人民公社的集体劳作使得农民在进行农业生产时面临着巨大的道德风险,并且对于道德风险的监督成本过高。因无法避免大量的“搭便车”行为,使得农民的生产积极性严重受挫。此外,人民公社还严重扼杀了农民的企业家精神和才能的发挥。在政社合一的制度下,国家采用统购统销的方式,加强了国家对粮食的控制,严格限制人民公社及农民个体的市场化行为。
1978年改革开放后,中国的农业生产组织形式过渡到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农业生产的效率得到了提高,农业发展取得了值得肯定的成就,但也存在诸多问题。第一,在人多地少的情况下实行土地的平均分配,就必然形成小农经济,农业生产缺乏规模经济的效率。为了保证农户获得相等质量的土地往往将承包地分割成多块,又进一步削弱了农业生产的规模效率。第二,农民只拥有承包权而没有所有权,往往造成农民的短期行为。第三,限制了通过土地买卖形成大规模农场的可能。第四,为了实现土地的规模经营,鼓励农民通过土地流转实现土地集中于承包大户,但大量村民与承包大户签订流转协议会造成大量的交易费用从而难以实现大规模农地经营,并且这种契约也是不稳定的:如果承包大户赚多了,土地流出的农户就要求涨租金;如果承包大户感觉不赚钱,就可能要求减租金甚至终止租赁。此外,承包大户承担着相当大的经营风险。当承包大户承包了大量土地后,如果农产品价格大幅度降低或遇到严重自然灾害或其他突发事件导致收入大幅度减少,就可能出现无法支付租金而背负沉重债务的情形。第五,土地流出的农民大多会脱离农业生产到城镇就业,但会因拥有土地承包权而每年到农村收取地租或其他形式的利益,其人数会超过人口的一半,形成“新型地主”阶层,中国的农业经济将退化到佃农经济。第六,集体经济还难以避免严重的村干部腐败。
根据以上讨论,我们认为,中国如果拒绝采用现代农业生产的组织制度,以上这些问题就很难解决。而针对某一问题提出的解决方案,又会导致新的问题出现。
为了解决人民公社大锅饭问题,实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以解决激励机制问题,有效地调动了农民的生产积极性。但土地制度不变革,坚持土地集体所有制,实行家庭经营就只能采取承包的方式。在人多地少的条件下,承包体制必然带来的是小农经济。在土地存在质量差异的条件下,为保证土地分配的公平,承包地的碎化也难以避免。此外,有限的承包期会导致农民经营土地的短期行为。为了克服农民经营土地的短期行为,强调延长承包期,到现在强调确权,但土地和劳动力的有效配置就难以顾及。在终于认识到农业生产的规模经济后,为了实现农业生产的规模经济,开始强调土地流转,但在土地集体所有制及承包体制下,土地流转的交易费用高,仍然难以实现土地大规模经营,实现类似欧美的现代农场规模更是不可能。更严重的问题是,这种土地流转方式还产生“新型地主”问题。
中国农业生产组织形式的探讨还将继续。但我们认为,要认真审视农业发达国家在农业生产组织形式上所取得的实践成功和相关理论的发展。如果我们实在找不出具有中国特色且比西方农业发达国家更有效的农业生产组织形式,拿来主义也不失为一种明智的选择。现代农业生产组织形式毕竟是全人类的文明成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