侦查程序被害人权利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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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避免更多无辜的人继续被害

侦查是国家对犯罪行为所作出的一种应然反应,意在控制犯罪继续蔓延和恢复被损害的法益,因此,只有及时行使,才可能达到目的。一方面,犯罪分子实施犯罪行为后,往往想方设法逃避惩罚,包括采取各种妨碍侦查、起诉、审判的措施,如威吓被害人、证人,甚至杀人灭口;伪造、破坏犯罪现场,或串供;有的还通过贿赂公安司法人员,干扰国家侦查权的有效行使,从而继续实施犯罪行为,使得更多无辜的人沦为被害人。另一方面,被害人遭受犯罪行为侵害后,报复与获得赔偿心理油然而生。如果侦查权不及时行使,被害人就会产生一种权利被忽视的感觉,有的被害人或被害人家属还可能转而寻求私力救济,发生“恶逆变”,从被害人转换为犯罪人,从而为社会增添许多新的被害人。这类事件在司法实践中屡见不鲜。在2013年湖南岳阳三姐弟遭绑架遇害案中,三位被害人家属10月30日案发当天找寻无果后,曾向派出所报案,但派出所的民警说,小孩失踪不到48小时,他们不能受理,从而错失拯救被害人的时机,导致三姐弟被害。[73]殷某某的女儿三年前被害,四名被告人分别被判处死刑和刑期不等的有期徒刑。殷某某不服此判多次上访。在上访无果后,2012年12月24日,在河北丰宁县第一中学门口附近,殷某某驾车撞倒23名学生,其中13人住院治疗。作为被害人家属的殷某某摇身一变成为加害人。[7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