侦查程序被害人权利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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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节 本章小结

美国学者认为,被害人来自社会公众,因此,公众情绪往往是被害人背后的重要力量。[77]如何将被害人的合理诉求包容于体现正当程序价值的现代刑事诉讼结构之中,是一个不容回避的现实问题。德国学者指出,从国家方面来考虑,应当给予被害人“程序主体地位”,让他们拥有更多的权利,以及给予他们积极的保护可能性。[78]由于世界各国(地区)历史传统、诉讼观念、法律文化、司法体制等不同,不同国家(地区)侦查程序中被害人的诉讼地位存在差异,除了共同具有告发人、证人地位外,越来越多的国家(地区)法律赋予被害人在侦查程序中以当事人或“准当事人”地位,享有人身权利、财产权利、民主权利、获得赔偿权等实体性权利,和告诉权、知情权、陈述意见权、律师帮助权、程序申请权、程序参与权、程序救济权等程序性权利。从侦查目的、任务、功能分析,侦查权对于被害人权利保护具有重要价值。我国《刑事诉讼法》虽然赋予被害人诉讼当事人地位,被害人在侦查程序中享有财产权、告诉权、陈述意见权、知情权、隐私权、程序参与权、程序救济权等权利,但与被害人权利的应然状态相比,还有很大的差距。这需要我们按照全面保护、平衡保护、直接保护与间接保护相结合、立法保护与司法保护相结合四项基本要求进行完善。


[1] 关于“被害人”的概念、特征认定与分类,参见兰跃军《刑事被害人人权保障机制研究》,法律出版社2013年版,第6—36页。

[2] See Nils Christie,“Conflicts as Property”,in A Restorative Justice Reader,ed. by Gerry Johnstone,Devon:Willan Publishing,2003,p. 59.

[3] [德]拉德布鲁赫:《法学导论》,米健、朱林译,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7年版,第121页。

[4] [德]拉德布鲁赫:《法学导论》,米健、朱林译,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7年版,第121页。

[5] 参见[美]伟恩·R.拉费弗、杰罗德·H.伊斯雷尔、南西·J.金《刑事诉讼法》(上册),卞建林、沙丽金等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42页。

[6] See Hans-Joerg Albrecht,Goran Klemencic,Vivienne O’Connor,Colette Rausch edited,Model Code of Criminal Procedure—Model Codes for Post-Conflict Criminal Justice:Model Code of Criminal Procedure v. 2,United States Institute of Peace Press,2007,pp.286-318.

[7] 德国被害人保护的一个重要特色是通过证人保护来实现被害人保护,主要包括被害人作证时发问权的限制、被告人须退庭、排除主审程序中的公开审判、影音录制被害人陈述和同步影视询问被害人、委托律师五个方面。参见[德]约阿希姆·赫尔曼《被害人保护在德国刑法和刑事诉讼法中的发展——永无止境的发展史》,黄河译,《安徽大学法律评论》2010年第2辑,安徽人民出版社2011年版,第235—237页。

[8] See Herbert L. Packer,“Two Models of the Criminal Process”,113 U. Pa.L.Rev. 1,1964,p.13.

[9] See Douglas Evan Beloof,“The Third Model of Criminal Process:The Victim Participation Model”,Utah Law Review,No. 2,1999,pp.290-327.

[10] See Kent Roach,“Four Models of the Criminal Process”,The Journal of Criminal Law and Criminology,Vol. 89,No.2,1999,pp.675-716.

[11] 孙长永主编:《侦查程序与人权保障——中国侦查程序的改革和完善》,中国法制出版社2009年版,第9页。

[12] 此外,我国《刑事诉讼法》将立案设置为一个独立的诉讼程序,该法第108条第2款规定,被害人在立案程序中享有报案和控告权,处于告诉人地位。

[13] 对证据概念和种类的详细分析,参见樊崇义、兰跃军、潘少华《刑事证据制度发展与适用》,人民法院出版社2012年版,第43—64页。

[14] 关于被害人作证的详细研究,参见兰跃军《刑事被害人作证制度研究》,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11年版。有学者对100例无罪判决案例进行分析,发现有69例案件中无被害人陈述,有31例案件中有被害人陈述,且其中只有1例因被害人陈述前后矛盾而未被法庭采纳为证据使用。参见李扬《论影响我国无罪判决的关键性因素——对百例无罪判决的实证分析》,《政法论坛》2013年第4期。这说明被害人陈述对法院定罪具有重要影响。

[15] 参见吕萍《刑事立案程序的独立性质疑》,《法学研究》2002年第3期;李奋飞《对立案与侦查关系的再认识》,《法学家》2006年第3期;以及张大群《试拟刑事立案程序的一种方案》,《政法论坛》1996年第2期。

[16] 参见[日]芦部信喜《宪法学Ⅱ(人权总论)》,日本株式会社有斐阁1994年版,第371页。

[17] See Black’s Law Dictionary(Eighth Edition),2004 West,a Thomson business,p. 1233.

[18] See Black’s Law Dictionary(Eighth Edition),2004 West,a Thomson business,p. 1350.

[19] 张新宝:《隐私权的法律保护》,群众出版社2004年第2版,第15—16页。

[20] Warren & Brandeis,“The Right to Privacy”,4 Harv. L. Rev,1890,p. 193.

[21] 该项规定:“对信息媒体传播的犯罪报道,由检察长委托调查机关或侦查员进行审查。相应媒体的编辑部、主编必须根据检察长、侦查员或调查机关的要求交出相应媒体所掌握的证明犯罪报道的文件和材料,还应提交关于提供上述信息的人员的材料,但提供信息的人要求对信息来源保密的情形除外。”

[22] 参见《日本新闻媒体的采访环境不断恶化》,人民网,2006年6月20日。

[23] See Shigenori Matsui,“Justice for the Accused or Justice for Victims?:The Protection of Victims’ Rights in Japan”,13 Asian-Pacific Law & Policy Journal,2011.

[24] 参见[日]太田达也《刑事被害人救助与刑事被害人权利在亚洲地区的发展进程》,武小凤译,《环球法律评论》2009年第3期。

[25] 参见郑海平《美国最高法院的新判决:手机内容属于隐私,警察不得“无证搜查”》,《人民法院报》2014年8月1日第10版。

[26] [英]洛克:《政府论》(下篇),叶启芳、瞿菊农译,商务印书馆1964年版,第8—9页。

[27] See Hart,T. & Renniison,C.,BJS Special Report:Reporting Crime to the Police,1992-2000,Washington,D.C.:U.S. Department of Justice,2003.

[28] 参见[日]诸泽英道《新版被害者学入门》,成文堂1998年版,第424页。

[29] 参见[德]约阿希姆·赫尔曼《被害人保护在德国刑法和刑事诉讼法中的发展——永无止境的发展史》,黄河译,《安徽大学法律评论》2010年第2辑,安徽人民出版社2011年版,第235页。

[30] 参见[瑞典]博·斯文松《瑞典刑事司法制度》,程味秋译,载陈光中、江伟主编《诉讼法论丛》第2卷,法律出版社1998版,第269页。

[31] See Sebba L.,Third PartiesVictims and the Criminal Justice System,Ohio State University Press,1996,p. 40.

[32] 曾正一:《侦查法制专题研究》,台北:“中央警察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423—424页。

[33] 参见[美]伟恩·R.拉费弗、杰罗德·H.伊斯雷尔、南西·J.金《刑事诉讼法》(上册),卞建林、沙丽金等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530—532页。

[34] See Andrew Sanders,Carolyn Hoyle,Rod Morgan and Ed Cape,“Victim Impact Statements:Don’t Work,Can’t Work”,Criminal Law Review,2001,pp.448-449.

[35] 关于附带民事诉讼对被害人权利的保护,参见兰跃军《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几个问题》,载程雁雷主编《安徽大学法律评论》2012年第2辑,安徽人民出版社2013年版,第215—231页。

[36] 关于第三方赔偿,参见兰跃军《被害人提起第三方赔偿之诉》,《湖南警察学院学报》2013年第2期。

[37] 关于自诉转公诉问题的详细分析,参见兰跃军《自诉转公诉问题思考》,《中国刑事法杂志》2008年第6期。“亿万富翁”吴英的父亲和吴英案代理人因举报浙江东阳市官员受贿,而被警方以涉嫌诬告陷害罪拘留,引起社会各界广泛讨论。参见徐雯《吴英父亲被警方扣押 此前曾举报东阳官员受贿》,新浪财经,2014年7月30日;《吴英父亲与代理人被刑拘 疑与举报副市长索贿有关》,《京华时报》2014年7月31日。

[38] 关于代为告诉制度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完善,参见兰跃军《“代为告诉”规定要细化》,《人民检察》2007年第13期。

[39] 关于审查起诉阶段听取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意见制度,参见兰跃军《刑事起诉阶段听取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意见的理论探讨》,《西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8年第1期。

[40] 参见[瑞典]博·斯文松《瑞典刑事司法制度》,程味秋译,载陈光中、江伟主编《诉讼法论丛》第2卷,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第269页。

[41] 参见王彩云《侦查阶段被害人的程序参与权——基于一则单位受害人案例引发的思考》,《湖北广播电视大学学报》2011年第7期。

[42] 参见“深圳联防队员强奸案”专题报道,中华网,news.china.com/focus/lianfangduiyuan/,2011年12月27日。

[43] 关于被害人参与异化问题及对策,参见余德厚、石磊、袁晶《刑事诉讼中被害人参与异化之研究》,《法律适用》2014年第2期;栗峥《中国刑事司法中的被害人抗争》,《探索与争鸣》2012年第11期;栗峥《被害人抗争与压力型司法》,《云南社会科学》2013年第2期。

[44] 参见《男保安“强奸”男同事被判伤害 专家吁同性性侵害法》,《新京报》2011年1月5日。

[45] 关于该意见及未成年被害人权益保障,参见兰跃军《未成年被害人权益保障新论》,《青少年犯罪问题》2013年第6期。

[46] 参见[日]松尾浩野《日本刑事诉讼法》(上卷),丁相顺译,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39页。

[47] 参见[德]克劳思·罗科信《刑事诉讼法》,吴丽琪译,法律出版社2003年第24版,第354页。

[48] 参见黄东熊、吴景芳《刑事诉讼法论》(上册),三民书局2004年版,第138页。

[49] 参见林山田《刑事程序法》,五南图书出版公司2004年版,第257页。

[50] 参见谢佑平、万毅《刑事侦查制度原理》,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68—78页。

[51] Richard A. Posner:Retribution and Related Concepts of Punishment,Economics of Justice,Harvard University Press,1983,p. 213.

[52] 参见Kilchling《被害人利益和刑事追诉》(Ofperinteressen und Strafverfolgung),1995年版,第180页以下;Meier,《犯罪学》(Kriminologie),2003年版,第8章边码47、48。转引自[德] 海因茨·舍许《死刑的被害人学视角》,樊文译,载陈兴良主编《刑事法评论》第21卷,北京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156页。

[53] 参见李奋飞《刑事被害人的权利保护——以复仇愿望的实现为中心》,《政法论坛》2013年第5期。

[54] 参见徐超《男子冒充军警骗色生至少3小孩伪造判决书判自己重婚罪》,《南方都市报》2014年5月9日第4版。

[55] 参见陈光中、徐静村主编《刑事诉讼法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283—284页。

[56] 参见陈光中主编《刑事诉讼法》,北京大学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2013年第5版,第282—283页。

[57] 我国台湾地区学者认为,侦查具有专业性、正当性和社会性。所谓社会性,是指侦查一方面是确认犯罪事实,探知犯罪嫌疑人与收集证据的实体活动;另一方面则是为求其实体活动的合法进行,而应采取的程序性活动。侦查权的发动与侦查程序的进行,应当基于社会公益的立场,适当调整侦查的重心与方向,以满足人们对社会正义的期待。他认为,侦查程序的灵活运作,要求侦查人员具备丰富学识、公正信仰、宽阔视野和厚道人情,唯有如此,才能综合考虑全社会状况,实现社会正义。参见曾正一《侦查法制专题研究》,台北:“中央警察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9页。

[58] [日]田口守一:《刑事诉讼法》,刘迪等译,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第24页。

[59] 参见黄东熊《刑事诉讼法论》,三民书局1999年版,第143页。

[60] 参见宋英辉、李忠诚主编《刑事程序法功能研究》,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262—304页。

[61] 参见[日]松尾浩野《日本刑事诉讼法》(上卷),丁相顺译,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90页。

[62] 关于刑事和解,参见兰跃军《被害人视野中的刑事和解——一种基于实证的分析》,载陈兴良主编《刑事法评论》第22卷,北京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第171—189页。

[63] 在2012年《刑事诉讼法》修改过程中,学者们曾经就公安机关定位为司法机关问题进行过激烈讨论。详细分析,参见兰跃军《2012年刑事诉讼法“总则”部分修改若干争议问题述评》,载李清伟主编《上大法律评论》2013年第1辑,上海三联书店2013年版,第84—86页。

[64] 参见陈永生《侦查程序原理论》,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49页。

[65] 参见马克昌《比较刑法原理——外国刑法总论》,武汉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90—93页。

[66] [日]大谷实:《刑法讲义总论》,成文堂1994年第4版,第100页。

[67] See Frank Schmalleger,“Criminal Justice Today”,1991,pp. 203-207.

[68] 参见[法]卡斯东·斯特法尼等《法国刑事诉讼法精义》(上),罗结珍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371—372页。

[69] 参见王丽英等《强奸案的女性性受害保护》,《中国刑事警察》2005年第3期。

[70] 参见[日]田口守一《刑事诉讼法》,刘迪等译,法律出版社2000版,第49—84页。

[71] 参见《强奸犯被DNA“认”出》,《人民日报》2000年7月12日第11版。

[72] 参见《被强暴后报案没证据少女“产婴证奸”惩色狼》,搜狐网,http://www.sohu.com/20060706/n244128287.shtml.,2006年7月6日。

[73] 参见《湖南3兄妹被撕票案:孩子头被打烂腰被打断》,《南方都市报》2013年11月3日第8版。

[74] 参见《被害人“恶逆变”是对无辜者的绑架》,《京华时报》2012年12月26日第7版。

[75] 参见[日]宫泽浩一、田口守一、高桥则夫编《犯罪被害人研究》,成文堂1996年版,第134页。

[76] 参见[日]田口守一《刑事诉讼法》,张凌、于秀峰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0年版,第44—45页。

[77] See Joanna Shapland,et al.,Victims in the Criminal Justice System,Gower Publishing Company Limited,1985,p.3.

[78] 参见[德]Hans-Jürgen Kerner《德国之被害人保护——基本理念与法律规定状况》,卢映洁、马跃中译,deptlaw.ccu.edu.tw/front/bin/ptlist.phtml?Category=166,2010年7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