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柱产业培育和发展研究:以江西省为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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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支柱产业相关研究方法综述

目前国内外关于支柱产业的相关研究主要侧重在支柱产业的理论梳理和选择标准方法等方面,国内外很多学者对这两方面的研究有了较大的突破,大致可以归纳为以下几个方面。

一 国内外支柱产业研究概述

支柱产业概念的形成有两条渊源。一是来自西方区域经济学的区位理论、区际分工理论、产业聚集理论、输出基地理论。虽然这些理论没有明确使用“区域支柱产业”这一概念,但这些理论与区域支柱产业的本质密切相关。二是来自现代产业经济学和发展经济学关于支柱部门的理论。支柱部门理论的分析原理和方法被应用于区域经济研究,因而使区域支柱产业成为现代区域经济学的范畴之一。

支柱产业理论的萌芽可以追溯到古典区位论。从杜能的农业区位论到韦伯的工业区位论,再到克氏-勒施的中心地理论,在主流经济学范式下形成了一条关于生产区位空间分析的脉络。区位理论讨论的核心问题是企业根据什么原则和因素确定其最优区位。这种区位选择从整体上表现为产业活动的地域分异,而从个别区域看则是产业活动的空间聚集。到20世纪50年代中期,法国经济学家帕鲁认为经济空间是“各种不同关系的集合”,是“抽象关系的构成体”。他不赞同杜能、韦伯、勒施等只注意经济活动在地球表面的区位的理论,而是强调“抽象的经济空间”,并据此提出了“推动性单位”和“增长极”的概念。他的论点被随后的保德威尔等学者发展成为增长极理论。增长极理论认为,地理空间上的增长不是均匀发生的,它以不同强度呈点状分布,通过各种渠道影响区域经济。当推动性工业嵌入某地区后,将形成集聚经济和产生增长中心,推动整个区域经济的增长。同时期的霍依特、安德路斯和蒂鲍尔等学者提出了输出基地理论。该理论认为一个区域的经济增长取决于该区域出口产业的增长,区域内经济增长的原动力使区域外部需求逐步扩大;区域经济增长的诸多变量发挥的作用是不同的。输出基地理论从区域经济增长的角度阐述了区域生产专门化的作用,并建立了系列的计量经济模型,为区域支柱产业的研究奠定了重要的理论基础。

美国经济学家罗斯托在《经济成长的阶段》中指出,经济增长总是首先发生在支柱部门或支柱产业群。他运用部门总量分析的方法,得出了经济成长阶段的依次更替与经济部门重要性的依次更替之间存在关系的结论,揭示了支柱部门不仅本身具有较高的增长率,而且能带动其他部门的经济增长。

以“空间规划”理论闻名于世的美国著名城市与区域规划学家弗里德曼对发达国家及不发达国家的空间发展规划进行了长期的研究。他在考虑区际不平衡较长期的演变趋势的基础上,将经济系统空间结构划分为核心和边缘两个部分。弗里德曼认为,中心与边缘空间不平衡程度更多的是与一个国家或地区的经济、社会和政治发展水平相关。在构建中心-边缘理论的基础上,弗里德曼以空间结构、产业特征和制度背景为标准,将区域经济发展分为四个主要阶段。弗里德曼的区域经济阶段论对区域非均衡发展理论研究的拓展有着重要影响。该理论将政治、文化等社会因素引入区域空间系统研究,打破了城市和区域发展的研究仅限于经济范围的现状,揭示了经济发展的不平等性必然会在地区间及地区内经济中心和其他地区形成空间不平等关系。这种不平等不仅意味着人均收入和社会方式等发展水平上的差距,更重要的是造成了区域间竞争机会和竞争能力的不平等。这种不平等是处理地区关系所必须正视的重要问题。

国内关于支柱产业的研究探索,始于20世纪80年代末,当时主要是介绍、学习和评价国外产业理论和产业政策研究。据相关检索,对支柱产业的分析由国家层次真正引向区域经济层次的研究,开始于20世纪90年代。课题组以“支柱产业”为关键词检索了国内1996~2012年的文献(中国学术期刊网),结果共有3000余篇。从这些文章的研究视角来看,支柱产业研究的角度,总的集中在国民经济角度和区域经济角度。从文献的年度分布来看,一个明显的趋势是1997年以后,从区域经济角度研究支柱产业的文章比例大幅上升,表明选择并优先发展支柱产业的问题,已越来越多地引起各地区的重视,支柱产业的研究表现出由国家层面向区域层面转移的趋势。

关于支柱产业,目前国内研究最为集中的方面:一是支柱产业在区域经济中的地位和作用;二是支柱产业选择的标准和方法;三是关于支柱产业成长的衡量和评价。此外,政府在支柱产业成长中的职能和作用,不发达地区支柱产业的选择和培育,利用外资与支柱产业发展的关系,特色经济与支柱产业的培育等,也正在成为理论界关注的问题。一些有代表性的研究如下。

黄勤认为,国民经济支柱产业与区域支柱产业是不同的。国民经济要考虑产业结构优化和工业体系完整,而区域经济则更注重优势产业和特色经济,区域经济不可能,也没有必要像国民经济那样面面俱到、无所不包,而是要突出重点和特色,形成独特的优势。

关爱萍等(2002)指出支柱产业判定和选择的六项基准:持续发展基准;市场基准或需求基准;效率基准;技术进步基准;产业关联基准和竞争优势基准。

王岳平(2001)在其论著《中国工业结构调整与升级:理论、实证和政策》中提出了以下原则:高需求收入弹性原则;高生产率上升原则;高关联度原则;高技术扩散与带动原则和动态比较优势原则。该文依据上述各原则,通过定量与定性相结合,对中国制造业各部门进行了分析,并对分析结果分别进行排序打分,然后计算综合得分,其排序结果就是支柱部门选择结果的最终排序,但其计算方法过于烦琐且主观性较强。“双向基准综合法”是从市场需求与供给能力两个方面综合进行支柱产业选择,其选择了9个指标,采用综合指数法和加权平均法计算各产业综合指数以进行支柱产业选择(刘再兴等,1996)。其缺陷是指标过多,未考虑指标之间可能存在自相关等问题。

“九五”以后,我国对支柱产业选择研究取得了较大进步,许多学者批评了过去采用国民经济支柱部门的选择标准来指导区域支柱产业选择的做法,转而强调支柱产业选择应有自己的要求和特点,并提出了若干关于区域支柱产业选择的原则。朱欣民博士总结了二者的区别,他认为,国民经济支柱产业与区域支柱产业显然是不同的,国民经济要考虑产业结构优化和工业体系完整,而区域经济更注重优势产业和特色经济。

二 支柱产业的选择标准方法综述

国内外学者对于支柱产业的选择提出了很多重要的标准方法,较有代表性的主要有以下几种。

(一)经验法则

所谓经验法则就是指一国应根据先进国家支柱产业部门演进的历史顺序来确定本国工业化过程中的支柱产业部门。经验法则把支柱产业部门的变化看成一个循序渐进的过程,注重产业结构的历史变化,有可取之处。先进国家支柱产业部门的演变当然不是偶然的,它反映了社会需求结构、技术变化等许多因素的影响,特别是它对于分析各产业部门的特性提供了有利条件,为后进国家选择支柱产业部门提供了有用的参照系。但是经验法则从方法论来看存在着缺陷,它实际上是把支柱产业部门的演进看成一条单一的轨迹,这也是不符合实际的。

(二)产品用途标准

这种论点认为选择支柱部门标准应是产业部门所生产产品的用途。优先发展重工业是此种选择标准的代表。重工业优先发展论主张以重工业作为支柱产业部门,其中又将机器制造业作为重工业发展的核心。选择支柱产业部门虽然应该考虑到一个部门所生产产品的去向或用途,但以此作为唯一的选择标准是不合理的。选择支柱产业部门必须考虑到产品的市场前景,若无市场,产品生产部门便无法发展。

(三)艾伯特·赫希曼标准的产业部门优先发展

艾伯特·赫希曼是按照产业部门联系效应的大小来作为支柱产业部门的选择标准的。他认为直接生产活动部门中联系效应最大的产业部门应该作为支柱产业部门,应以一个产业部门所生产产品的需求价格弹性与收入弹性两个标准来作为选择支柱产业部门的具体标准。赫希曼指出,应该以联系效应或者带动作用的大小作为选择支柱产业部门的标准。他抓住了支柱产业部门的主要功能或条件,所提出的两个具体选择标准也是很有价值的。尤其重要的是,他为确定支柱产业部门的标准提供了正确的思路,就是要把产业部门生产产品的市场前景和其带动作用作为选择支柱产业必不可少的条件。但是赫希曼没有把产业部门生产率的上升特征作为主要的选择标准,可以说有很大缺陷。因为如果一个产业部门生产率不高,它本身的发展能力及其带动作用都要受到根本的限制,就很难起到作为支柱产业部门的作用。

(四)罗斯托的“支柱部门分析法”

罗斯托在1960年出版的《经济成长的阶段》一书中,把国民经济各产业部门按照在各国经济增长中所做贡献的差异划分为三类:主要增长部门、补充增长部门和派生增长部门。主要增长部门又被称为支柱产业部门。在这几类部门中,罗斯托特别强调支柱产业部门在经济增长中的决定作用。他认为,正确选择和建设支柱产业,是经济成长中实现经济“起飞”的基本条件,在经济增长的任何阶段,支柱产业部门的迅速扩展都是经济向前跃进的决定性因素。在经济增长的不同阶段,都会形成一系列迅速增长的具有高度生产力的支柱产业部门,这些部门将带动其他产业部门的发展,从而使经济不断增长。罗斯托率先运用部门总量的分析方法,分析了经济成长阶段与支柱部门更替之间的关系,得出了经济成长阶段的依次更替与经济部门重要性的依次变化之间的关系的结论。他认为,在特定的时期内,国民经济总的经济增长率在一定意义上是某些关键部门的迅速增长所产生的直接或间接效果。

(五)技术创新基准

支柱产业为了保持其生产上的比较优势,必须保持其生产技术上的先进性。因此,支柱产业必须在技术上进行不断创新,使其产品的科技含量不断提高,其产品链不断延长,其产品的更新换代时间不断缩短。支柱产业拥有先进的生产技术,可以生产科技含量较高的产品,可以保持在区域中的比较优势,可以增强产品在区际、国际市场上的竞争力,可以更好地推动区域发展。所以,技术创新基准是选择区域支柱产业的重要标准之一。

产业的技术创新包括产品创新、工艺创新、市场创新和管理制度创新等,通常以研究与开发(R&D)经费增长率、产品升级换代频率、管理技术创新投入增长率等指标来衡量。

(六)国际竞争基准

区域经济具有相对独立性,但在经济一体化的大环境下,它不可能再是一个封闭的自我循环系统。在当代国际经济生活中,以传统的国内生产、对外交换为特征的贸易主导型国际分工逐渐向以国际生产、跨国经营为特征的现代投资主导型国际分工过渡。因此,区域支柱产业的发展需要能够通过对世界生产要素的最佳组合、资源的最佳配置的发挥来实现世界范围的利润最大化。支柱产业只有不断增强产业的国际竞争力,才能更好地为区域经济增长、社会进步发挥更大的作用。如果区域的支柱产业只是故步自封,而不与国际市场接轨,则会被国际市场所淘汰,而丧失更好的发展机会,甚至会严重影响其在区内市场的发展。因此,具有较强的国际竞争力,也是选择区域支柱产业的重要标准之一。产业的国际竞争力通常用显性比较优势系数来度量,其计算公式为:

显性比较优势系数=(某一产业产品的出口值-某一产业产品的进口值)/(某一产业产品的出口值+某一产业产品的进口值)

显性比较优势系数大于1,说明该产业的产品在国际贸易中具有国际竞争优势;反之,说明该产业的产品在国际贸易中没有国际竞争优势。

(七)筱原三代平的“收入弹性基准”和“生产率上升基准”

日本经济学家筱原三代平于20世纪50年代中期提出了选择支柱产业的两条重要基准,即“收入弹性基准”和“生产率上升基准”。

第一,收入弹性基准。收入弹性基准是指选择收入弹性高的产业作为支柱产业。这里的收入弹性是指需求的收入弹性。一般认为,需求收入弹性是指某一产业产品的需求增加率与人均国民收入的增加率之比,其系数的计算公式为:

需求收入弹性系数=某一产业产品的需求增加率/人均国民收入的增加率

需求收入弹性系数大于1,说明该产业产品的社会“需求收入弹性”大;反之,说明该产业产品的社会“需求收入弹性”小。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社会需求是推动产业发展最直接也是最大的原动力,其结构变化则是产业结构变化和发展的原动力。“需求收入弹性”大的产业,其产品的增加由于能够带来更多的收入,从而能够创造更大的需求,因此这类产业能够从社会获得更大的发展动力。“需求收入弹性”大的产业不仅发展的机遇好,而且发展的效益也好,发展的速度更快,在国民经济增长中所占份额也会更大。因此,“需求收入弹性”最大化是区域支柱产业选择的重要基准之一。需求收入弹性基准是从需求角度提出的面向市场的选择基准。有巨大的社会需求是一个产业存在和发展的基础,这一基准是符合产业发展规律的。但这一基准在实际运作中应具备一些基本条件,如合理的价格体系、正常的消费结构等。

第二,生产率上升基准。社会化大生产是各产业部门相互联系、相互依存、相互作用的生产过程,任何一个产业部门的产品都离不开其他部门产品的投入而独立进行。即任何产业的发展都需要其他产业或多或少地供给。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生产率上升率高的产业会优先得到技术、资金、劳动力等生产要素的供给,也决定了区域支柱产业必须选择有较高生产率上升率的产业,即选择生产率上升快、技术水平高的产业部门为支柱产业部门。

全要素生产率上升率=(报告期全要素生产率/基期全要素生产率-1)×100%

全要素生产率指综合要素生产率,即劳动生产率、资金生产率、能源生产率等各生产要素生产率的加权平均。在社会再生产过程中,生产率上升率高的产业,其技术进步速度比较快,而单位产品生产费用却比较低。这样,必然吸引各种资源向该产业流动,使该产业在技术和资源的供给上比其他产业有更多的保证,从而使该产业比其他产业发展得更快,对于一个区域的经济增长贡献作用力度更大。因此,应优先选择生产率上升率高的产业作为支柱产业。在一定时期,各产业部门生产率上升幅度是不同的,生产率上升快的产业,相应的生产成本下降也快,经济效益较好,加快发展生产率上升快的产业就能提高整个社会的经济效益。生产率上升基准是从供给角度提出的立足于生产的选择基准。

(八)比较优势标准

比较优势理论源于李嘉图,其与后来赫克夏和俄林的“比较优势基准”都主张支柱产业应是在生产上具有较大比较优势的产业部门。比较优势小或者相比较而言在生产效率上处于劣势的产业部门,不应也不可能成为支柱产业。第一,支柱产业仅具有较大的市场占有潜力是不够的,还必须能够大量地生产出产品,变为实在的市场,满足购买力的需求。生产上比较优势大的产业部门,其比较生产率比其他产业部门高,产品能够较快地大批量生产出来,满足市场需求。第二,生产比较优势大的产业部门反映了产业结构演变的趋向,生产要素向这些产业部门移动,在区域产业结构中将占有越来越大的比例,是发展前景较好的产业部门。第三,生产比较优势大的产业部门针对区域具有比较优势的生产要素,把它作为区域支柱产业部门,可以优先、重点开发利用具有相对优势的生产部门,取得较好的产业结构效益,从而带动区域经济发展。产业比较优势度的大小,可以用“比较优势系数”来衡量。其具体计算公式为:

比较优势系数=比较集中率系数×比较输出率系数×比较生产率系数×比较利税率系数

比较集中率系数=(某地区某产业的产值/某地区所有产业的产值)/(全国某产业的产值/全国所有产业总产值)

比较集中率系数大于1,说明该产业在产业规模上具有优势;反之,说明该产业在产业规模上处于劣势。

比较输出率系数=(某地区某产业的产品和劳务输出量/某地区某产业产品和劳务生产总量)/(全国某产业的产品和劳务的区际交换量/全国某产业产品和劳务生产总量)

比较输出率系数大于1,说明该产业商品输出率高于全国平均输出率;反之,说明该产业商品输出率低于全国平均输出率。

比较生产率系数=(某地区某产业全要素生产率/某地区所有产业平均全要素生产率)/(全国某产业全要素生产率/全国所有产业平均全要素生产率)

比较生产率系数大于1,说明该产业全要素生产率高于全国平均水平;反之,说明该产业全要素生产率低于全国平均水平。

比较利税率系数=某地区某产业的产值利税率/全国某产业的产值利税率

比较利税率系数大于1,说明该产业经济效益与全国该产业平均水平相比具有优势;反之,说明该产业经济效益与全国该产业平均水平相比处于劣势。

支柱产业选择比较优势系数最大的产业,才能最充分地利用和发挥区域的比较优势,更好地带动和引导区域发展。

(九)可持续发展基准

如果区域的支柱产业只讲求经济效益,而不追求社会效益;只顾眼前利益,而不顾长远利益;只满足当代人需要,而不考虑后代人的需要,那么该产业的发展是没有前途的。这种支柱产业自身都无法得到良好的发展,更何谈对区域发展做出杰出贡献。因此,作为区域的支柱产业必须以可持续发展作为重要的衡量标准之一。区域的支柱产业只有坚持可持续发展策略,才能做到不仅本产业得到全面、快速的发展,而且还能积极地推动本区域的经济和社会等全面、综合发展。

三 我国区域支柱产业研究的成就与不足

我国学者在西方区域经济学和产业经济学理论的基础上,紧密结合我国所处的经济发展阶段和区域经济发展中面临的实际问题,围绕区域支柱产业的选择和培育,提出了若干具有一定理论价值和实践意义的观点,为支柱产业战略实施的本土化做了大量的研究与论证,为把支柱产业的研究从国家角度转向区域层次做了开拓性工作,极大地丰富了区域研究的内容。

(一)突出实证研究

我国近十多年有关区域支柱产业的研究,十分重视实证研究,具体表现为强调将国外的支柱产业理论应用于具体区域经济发展的实践。反映在文献方面,就是对支柱产业进行系统理论研究的论著数量极少,绝大多数研究成果都是针对具体区域,针对具体产业的分析与论证,研究的基础资料,甚至不少研究成果,都直接出于各地区的政策研究机构,在结论上更突出实用性,在方法上更偏重于实证分析。客观地说,有不少研究成果对各地区产业结构的调整和区域经济发展提供了一定的科学决策依据,起到了一定的指导作用。特别是各地区在“十一五”规划和“十二五”规划的思路研究中,都纷纷提出要加大产业结构调整力度,发展各自的支柱产业。各地区支柱产业的实证研究成为关注的焦点,且成果辈出。

(二)支柱产业选择基准研究取得较大进展

我国学者在区域支柱产业研究中,根据所在地区的具体情况,消化吸收国外先进理论和方法,分别提出了“持续发展基准”“市场基准”“效率基准”“产业关联度基准”“瓶颈基准”“后发展优势基准”“平衡发展基准”“就业基准”“技术进步基准”等。但也还存在一些问题和不足,具体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第一,支柱产业理论在实践中的认识偏差,将支柱产业理论简单归结为支柱产业的选择基准理论。大部分学者都忽略了支柱产业产生发展的机制和条件,认为“确定合理的支柱产业的选择基准,是正确选择支柱产业从而实现产业结构合理化的前提和基础”,从而将支柱产业理论的研究重心放在支柱产业的选择基准上。在指导区域经济发展的实践方面,并未取得令人满意的结果。因为从决策层面来看,战略的制定者被越来越多的支柱产业的选择基准所困惑,使之越来越带有主观的倾向;从实践经验层面来看,中国工业化的实践也未能为支柱产业战略提供充分的经验依据,支柱产业理论似乎在市场化过程中陷入了误区。

第二,从区域分析的角度看,一些研究虽然立足于区域,分析了支柱产业的选择和形成,但并未真正体现区域的二重性,致使区域支柱产业单一化、形式化。事实上,区域既是一种产业的生产区位,或国民经济的空间构成要素,又是一个具有整体利益的主体。区域的二重性决定了区域支柱产业是在两种相关利益机制支配下形成的,因而区域支柱产业应是多层次的体系。

第三,从涉及产业的领域来看,目前大多数研究主要在第二产业,各种基准的确定和指标的设计,基本上限于工业领域的各个部门,对第一产业和第三产业的支柱产业的选择论述较少。这对于国家产业定位和产业政策的制定,或许较为合适,但对于区域来说,却有很大不足。虽然近几年来对农业支柱产业的选择也有涉及,但仅是建立在工业支柱产业选择研究基础之上,未能充分考虑到农业生产不同于工业生产的特殊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