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智能化时代的中国思考(《北大金融评论》2020年第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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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croeconomics |宏观

浮动利率贷款定价基准转换能否顺畅?

总体利息负担要降,贷款人之间利率负担格局不变。

撰文| 张岸元 王睿德

张岸元

中信建投证券首席经济学家

北京

去年12月28日,人民银行发布公告,要求原则上在今年3月1日至8月31日,将存量浮动利率贷款的定价基准,由此前贷款基准利率转换为LPR(2019第30号文)。定价基准利率转换,涉及数十万亿存量贷款,数千万份信贷合同。贷款合同类型林林总总,藏着魔鬼的细节,即便是专业人士,理解起来也费时耗力。本文对照欧美正在实施的基准利率转换,大致描述我国利率转换可能面临的问题。

LIBOR向SOFR转换的背景和历程

伦敦同业拆借利率(LIBOR)是国际金融市场中大多数浮动利率的基础利率。LIBOR包括五种货币和七种期限,而其中最常用的是3个月期美元LIBOR,美国房贷则一般采用一年期美元LIBOR。

LIBOR基本情况

LIBOR主要采用隔夜无风险利率加上不同类型的加点差报价。英国银行家协会选定的20家银行作为报价行在每个交易日伦敦时间11:00前报出各自在伦敦同业拆借市场上的拆借利率并取中间10家报价进行算术平均。由于该报价并不基于真实市场交易而形成,因此无法精准反映银行间资金利率的实际情况,同时每天只有不到5亿美元以LIBOR为基准利率的日间交易,却能直接或间接地影响超过大约200万亿美元的金融产品,而其中涉及的商业贷款约为3.4万亿美元,房贷及其他个人消费信贷约为1.3万亿美元。

转换原因

2017年7月,英国金融行为监管局(FCA)宣布对LIBOR进行报价截止到2021年末,意味着LIBOR将退出金融利率市场。作为世界上最“重要”的利率报价,LIBOR退出的主要原因是由于其报价机制的缺陷从而导致大量的操控丑闻。

在经济下行期间,多家报价银行由于担心暴露其资金的流动性不足从而故意压低报价来表明其信用优良。巨大道德风险导致银行内部有动机操纵LIBOR利率:通过改变报价利率可以使报价行的投资部门从持有大量与LIBOR挂钩的金融产品中获利,而他们的薪酬与其业绩表现息息相关。最终,LIBOR报价必然会受到大量主观性判断的影响,而并非客观反映市场需求,所以LIBOR并非无风险定价基准利率。

转换路径

美联储于2014年牵头组建了替代参考利率委员会(ARRC)。该委员会由美联储理事会、美联储纽约分部,与其他金融机构组成。改制初期,ARRC组织讨论了多次关于如何创建一套新的基于实际市场的替代参考利率并最终认为应最大限度使新的基准利率形成机制基于实际交易数据,降低被操纵的可能性。2017年11月,ARRC正式选定有抵押隔夜融资利率SOFR(Secured Overnight Financing Rate)为新美国金融市场的基准利率。

SOFR与LIBOR对比具有以下特点。

一是与LIBOR相比,SOFR并不依赖于报价行的专业判断水准,而是根据市场真实交易而成。其交易对象从银行同业市场扩大到了广大非银行金融机构间的交易,包含了更多的金融市场参与者。由美联储负责发布,可保证基准利率的公正性。

二是LIBOR作为信用拆借型利率,没有担保,因此包含了银行对风险的溢价判断。而SOFR是一个近似于无风险的利率,不受到个体性风险的影响。

三是LIBOR的交易量近年来逐步下降。SOFR则是基于隔夜交易,隔夜市场交易量远大于其他期限,更能代表市场性。SOFR日间交易量约在7000亿美元,远超过LIBOR的5亿美元。

四是SOFR作为有担保的隔夜回购率。很大程度上扩大了基准利率的市场基础的同时强化了作为基准利率的无风险性。

贷款基准利率向LPR转换的背景和历程

人民银行公布存贷款基准利率由来已久。由管理当局公布基准利率的做法,虽然本质上可以理解为“政府对市场的模拟”,但毕竟具有很强计划经济、政府干预的色彩,故而多年来一直是改革的对象。

基准利率和LPR的由来

虽然在实际操作中,早就允许商业银行在贷款基准利率基础上设立一定的倍数上下浮动,但由于种种原因,基准利率仍发挥重要作用。正如在大力LPR推行之前,央行相关负责人的表态“银行发放贷款时大多仍参照贷款基准利率定价,特别是个别银行通过协同行为以贷款基准利率的一定倍数(如0.9倍)设定隐性下限,对市场利率向实体经济传导形成了阻碍,是市场利率下行明显但实体经济感受不足的一个重要原因,这是当前利率市场化改革需要迫切解决的核心问题”。

LPR的定价机制采用公开市场操作利率加点的方式,其中的公开市场操作利率是MLF。具体报价方式,则是由18家报价银行在MLF基础上,加点并用算数平均(取消两个最值)得出。因此,LPR既反映央行意图,又包含市场因素。

存量利率转换影响巨大

用LPR去替换贷款基准利率将对我国存量贷款特别是个人住房贷款产生重大的影响。人民银行曾于2019年8月17日规定了2019年10月8日后的新增房贷统一按照LPR算法进行计算,而10月8日之前的存量房贷,可根据原先合同执行。

央行去年底30号文中明确规定,各大银行必须给10月8日前存量房贷中依据基准利率的房贷人群一次变更房贷利率的机会。两个方案分别为:可选择转换为LPR加点的新利率公式,每年可与银行重新协商新的利率,或选择执行一个固定利率至合同结束。

大体估算,截至目前我国约有30万亿元个人房贷余额,占比我国人民币存量社会融资规模的20%。利率的转换过程,显然也是贷款人与商业银行之间利益的重新分配过程。

利率转换可能面临的问题

转换时间太过仓促

欧美市场对LIBOR的诟病由来已久,并较早开始酝酿相关利率事宜。从2017提出用SOFR替代LIBOR到拟在2021年末停止使用,前后将经历数年。围绕具体细节,监管和市场做了大量研究,并反复沟通交流各类方案。

反观我国,2013年10月25日推出LPR,直到去年8月,才大力推动其使用。LPR自身的缺陷在此不赘述。从去年底30号文提出存量贷款定价利率转换,到拟于今年3月实施,其间仅数月。贷款人甚至商业银行都对执行细节知之甚少,都在等进一步详细通知。笔者妄断,运动式的利率转换即便顺利,也将是以部分市场主体利益损失为代价。

何为公平值得商榷

30号文给房贷借款人两个选择,要么选择固定利率,要么选择浮动利率还款。鉴于利率下行趋势,预计多数贷款人会选择浮动利率合同,一年一调整,以享受利率下行的好处。文件要求,利率转换前后贷款人负担不变。具体方法是在去年12月LPR同期利率基础上加若干BP,使之等于目前合同的实际执行利率;该“加点”将在贷款存续期内长期锁定。

原来利率多少,转换后还是多少——未必就是公平。须知历年房地产调控政策变动,导致房贷合同利率约定方式差异很大。如,有的是基准利率打8折,有的是1.2倍。相应改成LPR加点,固然对当期没有影响,但随着LPR自身的变化,问题会复杂化。

举个例子:甲乙两人,由于是否首套房等原因,贷款利率不同;甲是5%;乙是4%(8折)。假定参照LPR为4%,那么,甲的新贷款公式是LPR+1%;乙的新贷款公式是LPR+0。1%和0,将长期固定。未来若LPR下行,出现零利率,按照贷款公式,甲的利息负担为1%,而乙则为0。该状况显然与原有合同有很大差别。因为如果按照原来的折扣率差异方式处理,无论8折还是1.2倍,只要基数为零,甲乙两人都是零利息负担。

以上极端场景揭示了一个简单算术原理,即:由乘法打折、改为LPR加点,会改变贷款人之间的利息负担格局。民不患寡而患不均,目前利率转换方式,会导致这种不均。

降低利息负担才是真招

货币金融政策必然也是收入分配政策。基准利率打折,还是LPR加点,都只是个形式,关键要看形式背后,居民利息负担到底是加重还是减轻。30号文要求转换前后利率水平不变,这一政策目标,显然是非常充分考虑了商业银行利益之后的决定。2015年10月至今四年多,人民银行一直没有调整五年期贷款基准利率。货币政策不断要求降低社会融资成本,贷款人利息负担也应降低。

涉及数千万家庭、数亿人口、数十万亿资产、数年乃至数十年期限的重大利益调整,不是几个聪明人、一纸文件就能搞定的。应本着尊重历史合同、尊重客观现实的态度,优化利率转换方案。方法可以多种多样,但原则是:贷款人总体利息负担要下降,贷款人之间相对利率负担格局要维持不变。

(作者王睿德来自美国纽约大学Stern商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