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3 农村社会治理的理论基础
2.3.1 公共治理理论
公共治理是多元治理主体之间的平等对话、共同合作,是在多元化、多样性上实现共同利益。探讨公共治理理论首先应当将其与私人治理作一区分,公共治理最终目的是要实现公共利益,包括公共产品、服务与资源的提供等,背后的主体一般是非营利性公共机构;私人治理的主要目的是获取私人的利益,例如,私企内部的治理以及企业间为了实现共同利益的合作协商等。两者在治理的主体、资源、目的以及治理机制等方面都不相同。
公共治理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涵:首先,公共治理弱化了二元区别法。公共主体和私人主体并非完全对立的群体,他们在具体的治理活动中互相协作,共商对策,并形成合作、互助型的伙伴关系。公共治理将不同机构、主体的地位和层级的界限擦除,政府等官方组织不能过多的介入能由民众自己处理的问题,可以使这个大体系下的成员能够高效、高质地达到“善治”的目标。其次,公共治理必须遵循规范的约束。治理的依据包括正式制度以及大量的非正式制度,上至法律、法规、规章,下至各种规范性文件、乡规民约以及官方组织与民众达成的各种协议。再次,公共治理的体系内部呈现网状体系。公共治理体系不再是以往的垂直和平行的体系,各个主体或组织间是紧密交织的,网格之间呈现出互动联系的特点,并且能够及时调整共同应对外部情况的转变。最后,公共治理的多元主义特点。这里的多元一指主体,二指权力,虽名为“公共”治理,但并不是指只能由掌握公共权力的主体来行使,而是包含公权力组织、私人组织、个人在内的广泛参与的治理模式,主体的多元势必引起权力的分散,所以也呈现出多权力中心的特点,这种治理模式能够消解专权带来的种种缺陷或弊端,提升社会治理水平。农村社会治理理论是在公共治理理论的基础上,结合我国农村的现状与实践经验,总结出来的有针对性的理论。农村社会治理理论为我国社会治理方式的转变提供了理论支持,并为实践发展指明了方向。(15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