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社会契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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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望与社会契约

“我们对彼此所负的义务”中的“我们”具体指谁?我们感到要履行义务的对象是谁?这一问题错综复杂,涉及个人、文化、历史等多个维度。我喜欢把对彼此的义务比作同心圆。最核心的一圈是我们的直系亲属和朋友,我们大多数人感到他们负有最大的义务。父母会为子女做出巨大牺牲,朋友会尽心尽力互帮互助。往外一圈是我们所居住的社区,通常覆盖志愿团体、宗教协会、街坊邻居以及地方政府机构。再往外是民族国家,我们在其中对彼此负有公民义务——纳税、遵守法律、参加选举和参与公共生活。接着是类似欧盟这样的区域一体化项目,其成员国的公民之间试图营造一种“我们”的氛围。最外面一圈是世界,该圈内人们对彼此的义务可能有所弱化,但在人道主义危机或者气候变化等全球性挑战使国际团结变得至关重要之时就会格外凸显。

我们每天不仅在家庭内部,还在社区和民族国家中履行相互义务并照顾他人,这远远超出我们狭隘的私利。最显而易见的是,我们通过纳税使生活在国内其他地区(有时是全世界其他地区)的那些素昧平生之人受惠。我们之所以这么做,是因为我们相信生活在公平且管理有序的社会中有助于我们过上更好的生活,并且我们愿意为实现这样的社会做出应有的贡献,这既是出于我们自己的利益,也是为了同胞团结之情。许多国家要求雇主为雇员提供育儿假和养老金等福利待遇,除此之外,有些雇主还额外提供其他福利。在燃料和淡水的供给、交通以及卫生方面,我们依靠公共基础设施并期望能唾手可得。我们期望有名校、有优质的医疗保健服务、有良好的街面治安环境,并为此遵纪守法。所有这些都是我们平衡个人愿望和集体生活所需的方式。在我们进行长期投资时,或者反过来说,在我们消耗子孙后代的机会资源时,集体协作便延伸至代际层面。

在整个历史上,人们为享受群体生活的好处、抵御群体生活的风险,在不同程度上将资源进行集中整合。群体生活的好处包括劳动的专业化、共同抵御外敌和共享基础设施。随着群体规模不断扩大——从家庭到村庄再到大城市和民族国家,人们对彼此的义务变得更加抽象,还常常需要体制机制和政治程序协调。我们的义务不再停留于家庭和社区层面,而是演变成同胞间的相互支持或者是对国家的责任。比如说,在过去,人们负责在家教育子女、照顾生病和失业的家人,如今则大多依靠学校、医疗机构和由政府支付的失业补助(在有些国家是这样)。出于这一原因,如今人们被期望在具有生产能力的成年阶段为共同利益做出贡献,作为交换,他们在年幼时接受教育,并在生病、失业或年老时得到救助。根据不同的文化规范、体制机制、政府政策,以及规定个人相对于广大社会群体的权利与义务的法律,这些期望具有不同的本质属性,但它们是普遍存在的。

虽然这些期望早就存在于人类社会,但是随着时间的推移,它们发生了巨大的变化。例如,在历史上大部分时期,和今天一样,几乎每一个社会中照顾老幼的责任都由女性承担,而后代的教育、医疗保健服务和就业由集体负责。大多数国家还存在这样的期望,即较富有的公民要为社区中的穷人提供保护或支持。历史证明,这种通常由宗教机构推动的自愿慈善行为只是杯水车薪,取得的结果参差不齐。随着国家变得富有,公民越来越期望国家承担起提供更加持续且公平的服务的责任,并通过税收筹集所需的财政收入。4

长久以来,哲学家们一直在讨论怎样才能说服自由个体共同生活于社会中,以及什么才是恰如其分的期望。5这一概念——为获取通过其他方式无法获得的利益而自发形成的相互依存——在启蒙运动时期被称为社会契约。各大思想家为不同类型的社会契约争论不休,但所有人在最开始都离不开当时的特定框架:君主制下的个人权利。

托马斯·霍布斯认为,利己但理性的个体应当主动服从绝对君主的权威并将其作为避免野蛮的自然状态的唯一确定途径。6约翰·洛克的观点是,社会契约的目的是维护公民的生命、自由和福祉。因而,如果君主未能保护公民的这些权利,那么公民起义并建立新的政治社会就是合法的。7让—雅克·卢梭则侧重于在承认因人类越来越相互依存而必须为了共处于良好社会做出让步的同时捍卫自由。根据卢梭的观点,社会契约要求设立允许公民制定并因此自愿遵守的法律的政治机构,比如议会,由此为政府的权威提供正当理由。8相较于我们自己的期望,这三位哲学家有关个人及政府的期望都很低:社会契约只是生活在一个没有剥削的社会中的前提。

但是,随着君主不得不逐渐将权力让渡给公民,有关社会契约的争论转向了公民身份义务和我们对彼此负有的义务。亚当·斯密的思想奠定了现代经济学的基础,他在《道德情操论》中讨论了“同理圈”的必要性,在“同理圈”内利己的个体会关心他人的福祉。9按照亚当·斯密的说法,基于同理心形成的社会团结具有道德、政治和经济层面的依据。10道德层面的依据是:在任何一个社会,个体都具有基本的需求,比如获得基本的医疗保健服务和安全保障,有足够的收入以避免被社会排斥在外,接受足够的教育以找到工作并成为有文化的公民,社会倘若不提供这些服务,那就是不道德的。社会团结的政治依据是:民主国家要正常运转,公民必须有足够的共同经历来感知一个共同目标。11最后,经济依据是:在诸如疾病、失业和养老金等事情上,由众多公民共担风险比个人单独承担风险更具效率。

亚当·斯密认为,同理心具有局限性,个体可以期望的事物具有局限性,而且当个体行为“恶劣”时,人们共担风险的意愿也会消失。如今也是同样的情况。并非由个人原因造成的风险,如意外事故导致的残疾或突如其来的经济动荡导致的失业,是大多数人愿意共担的。但是,如果个体由于吸烟、酒驾或工作业绩差而造成损失,许多人就认为这些人应当自食其果。同时,还有人认为,恶劣的行径多数是由缺乏教育、生活贫困甚至是精神疾病造成的。对个体行为和责任的道德判断通常是关乎社会契约慷慨程度的核心。

将社会契约作为建立正义社会的基础进行探讨的,是 20 世纪最具影响力的哲学家约翰·罗尔斯。12他认为我们应当在“无知之幕”的背后设计社会契约——这意味着我们不会提前知道自己将在社会中处于什么样的地位。因为我们不知道我们出生时是腰缠万贯还是一贫如洗,所以我们要设计出正义的社会契约。罗尔斯的机会平等原则称:“那些天赋和能力相当,并且有同等意愿利用它们的人,不管其在社会体系中的最初地位如何,都应当拥有同样光明的前景。”13如今,机会平等的概念居于世界各地许多公民之期望的核心位置,对机会平等缺位的感知是产生焦虑和不满情绪的重要根源。

现代社会中存在这样一种期望,即人只要努力奋斗就能改善自身命运。以前的情况并不总是这样。在一些传统的社会中,人们对现行等级制度几乎是听天由命地接受,还有人认为这是维持社会秩序的关键。但如今大多数国家将促进社会流动性纳入社会契约,因为这么做更显公平,能凝聚社会力量并促进集体行动。穷人需要有自己或子女能生活得更好的期待。富人则需要有子女可能会变穷的担忧,以培养对穷人的关爱之情并树立利益共同体意识。

在实践中,各国为其公民所提供的机会结构千差万别。例如,在丹麦平均需要两代人的努力才能从低收入群体跻身至中等收入群体,在英国需要五代人,在高度不平等的巴西、南非和哥伦比亚等国则需要九代人以上。社会流动性的差异(见图 1)在一定程度上解释了为何我们会看到,那些改善命运的希望十分渺茫甚至日渐减弱的国家的社会契约最令人沮丧。还有大量证据显示,家庭劣势和地缘劣势会延续数代。14

图 1 社会流动性:不同国家的公民需要经过多少代人的努力才能从低收入群体跻身中等收入群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