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损害鉴定与赔偿实务全书(下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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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节 剖宫产术引起胎儿损伤残疾程度

在全部的医疗分级标准中,产科的条款只有两条,剖宫产术引起胎儿损伤残疾程度的规定是第一条,其实在产科中的医疗纠纷是相当多的,两条根本不可能将产科的医疗纠纷完全包括。

在该条中剖宫产术引起的胎儿损伤残疾主要是剖宫术时对胎儿的损伤,这种损伤是相当少的,在剖宫时也不可能一刀切到底,都是按解剖层次逐层地切开,就是发生胎儿宫内窒息的紧急情况下也不可能一刀切到子宫。该条款规定的原意就是剖宫时伤到了胎儿,不包括阴道产或其他产式的损伤。

该条款没有把胎儿损伤到何种程度作界定,只要是胎儿身体上发生了损伤,符合损伤的定义就符合该条款的本意,不需要有损伤后遗症。但是这种损伤一定要与剖宫术构成直接的因果关系,剖宫术后的某一环节上对胎儿发生了损伤也不在本条款调整的范围之内。

医疗损害鉴定:

凡是在剖宫术引起胎儿损伤的就可以鉴定这四级医疗事故。如果在产程中使用了产钳造成了胎儿的头部损伤,或者是在阴道产中发生了难产造成胎儿损伤,而后又作了剖宫术,这种损伤不是剖宫术中所发生的损伤,不适用该条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