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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通讯公司在小区共有部分设立基站,场地使用费该由谁收取?
根据《民法典》第299条规定:“共同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共同享有所有权。”小区共有部分的所有权属于全体业主。根据《电信条例》第46条规定:“基础电信业务经营者可以在民用建筑物上附挂电信线路或者设置小型天线、移动通信基站等公用电信设施,但是应当事先通知建筑物产权人或者使用人,并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标准向该建筑物的产权人或者其他权利人支付使用费。”小区顶层属于业主共有,基于共有部分所获得的收益也应当归属于全体业主。通讯公司在小区公用部分设立基站,交纳的场地使用费属于小区共有部分的收益,既然是小区共有部分的收益,应该归小区全体业主所有。
《民法典》第282条规定:“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等利用业主的共有部分产生的收入,在扣除合理成本之后,属于业主共有。”物业公司征得业主、业委会的同意,将小区公共部分出租给通讯公司使用并收取租金的,物业公司应在扣除合理成本之后,将所得收益返还给业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