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1.物业公司能将在小区乱停放的共享单车挪走上锁吗?
无因管理,是指没有法定的或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自愿管理他人事务或为他人提供服务的行为。比如,收留迷路的儿童就是典型的无因管理,收留人并非儿童的监护人,也没有受儿童的父母所托,没有收留照顾儿童的义务,但收留人为了保障儿童的安全,自愿选择收留照顾迷路的儿童,这种行为就是无因管理。
若管理行为构成无因管理,管理人有权要求受益人偿付由此而支付的必要费用。也就是说,收留人收留离家迷路的儿童,给儿童提供了食宿,帮助儿童找寻父母,并送儿童回家后,收留人为此支出的餐费、交通费等可以要求儿童的父母予以偿付。
因小区内共享单车乱停放问题严重,物业公司统一收集了小区内200辆共享单车,将它们统一上锁,存放在地下车库内,并要求共享单车公司支付管理费。共享单车公司得知情况后,认为物业公司挪车上锁的行为是占有他人财物的违法行为,并不是无因管理,拒绝支付管理费用。那么,物业公司是否有权将小区乱停放的共享单车挪走上锁呢,这种行为是否构成无因管理?
共享单车车辆均有芯片,可以显示车辆骑行和停放的位置,共享单车公司会根据情况进行车辆回收、投放及清理。物业公司将共享单车清理、集中之后,用锁链固定存放于地下车库,却没有采取及时、有效的方式联系共享单车公司。物业公司挪车上锁的行为实质上限制了共享单车的使用,损害了共享单车公司的利益,存在不当。无因管理的立法目的在于既要保护每个人的自身事务不受不请自来的干预,又要鼓励社会形成相互帮助的良好社会风尚,简单来说,就是既要避免大家“多管闲事”又要鼓励大家“乐于助人”。因此,管理人应该要注意管理行为的恰当性,如果管理行为失当,不仅没有保护到他人的利益,甚至还损害了他人利益的,显然不为法律所提倡,更不能因此要求他人补偿管理费用。如上述物业公司挪车上锁的行为就存在不当,不构成无因管理,不仅得不到共享单车公司的“感谢”,也无权要求共享单车公司“付费”。
考虑到大部分停放在小区里的共享单车也可以为本小区居民所使用,因此,从为小区居民和业主提供便利的角度来讲,通过科学合理的手段管理小区内的共享单车停放秩序亦是物业公司不可推卸的义务。物业公司在处理小区共享单车乱停放问题时,可以及时通知共享单车使用人并与之友好沟通,协调处理,避免采取挪车上锁等较为激烈的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