捷克投资法律指南
一、捷克
(一)概况
捷克共和国位于欧洲中部内陆国家,毗邻德国(西部)、波兰(北部)、斯洛伐克(东部)和奥地利(南部)。捷克由历史上的三大区域组成:波希米亚、摩拉维亚和西里西亚。约1/4的人口生活于全国面积位于前五的五座城市,分别是:布拉格,布尔诺,俄斯特拉发,比尔森和利贝雷茨。首都布拉格约有129万居民,历史上布拉格即被视为欧洲的“地理中心”。城中卵石铺就的街巷曲折蜿蜒,舒适的餐馆、店铺、画廊和酒吧林立,令人如入迷宫。布拉格拥有优良的商业设施、提供最先进商业服务的酒店及发达的经济,令在此开展业务具有得天独厚的优势。
捷克为多党议会制共和国。国家立法机构由两院组成:下院为众议院,有议员200名;上院为参议院,有议员81名。选举制度规定采用直接普选决定政党代表议席的比例,最低为5%。自2000年1月1日起,捷克被分成14个州级行政区[高度区域自治区,捷克语为Vyšší územně-správní celky(“VÚSC”)]。这些地区又被进一步细分为205个扩权市政区(捷克语为Správní obvody obcí s rozšířenou pu。sobností)。
捷克的历史始终与欧洲的历史交织在一起。第一次世界大战前,它是哈布斯堡王朝的一部分。1918年,奥匈帝国战败,哈布斯堡王朝数百年的统治宣告终结,捷克和斯洛伐克联合为一个单一国家,独立的捷克斯洛伐克随之诞生。在两次世界大战之间,第一共和国是一个快速发展的工业社会,拥有稳定的民主治理体系和充满活力的文化精神生活。但1938年10月签订的《慕尼黑协定》基本上决定了捷克斯洛伐克的命运,并最终导致其于1939年3月被纳粹德国占领。“二战”结束时,捷克斯洛伐克被划入苏联事实上的势力范围。捷克斯洛伐克于1948年被全面控制,并持续40年之久。1989年,苏联在欧洲的部分开始分崩瓦解,同年11月17日被称为天鹅绒革命的和平民众示威。1993年,捷克斯洛伐克经历了“天鹅绒式分手”,和平地分拆为捷克和斯洛伐克两个共和国。
虽然不无曲折与挫折,但捷克在迈向多元、民主的市场化社会过渡进程中取得了巨大进步。捷克拥有一支受教育程度高的高技能人才队伍,外商对该国直接投资逐年增加。1998年捷克政府推出大规模投资优惠政策后尤其如此,该政策以法律汇编(Coll.)第72/2000号形式成为法律。捷克于2004年5月1日成为欧盟成员国,目前是欧洲失业率最低的国家之一。
(二)政治与经济稳定
捷克是一个议会制民主国家,是欧共体(欧洲经济共同体)中最为发达的国家之一。经济政策具有持续性和前瞻性。自1991年起,独立的中央银行(捷克国家银行)维持了货币的高度稳定。
捷克立法与欧盟法律保持一致。捷克的商事、会计和破产法律与西方标准相统一。根据捷克法律的规定,外国和本国实体在所有领域均被同等对待,从财产权利的保护到投资优惠方面,无不皆然。除国防与银行领域外,政府不筛查其他任何外商投资项目。在私有化出售方面,捷克承诺无差别化对待外国投资者,但上述除外情形例外。
捷克克朗是可以完全自由兑换的货币。所有与投资相关的国际转账(如利润与特许权使用费)均可自由、毫无延迟地进行。
捷克是最早获准加入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以下简称经合组织)的欧共体国家。捷克是北大西洋公约组织(以下简称北约)成员国,并充分融入欧洲复兴开发银行(EBRD)、世界贸易组织(WTO)和国际货币基金组织(IMF)等其他国际组织。
(三)投资保护
捷克是多边投资担保机构(MIGA)的成员之一,该机构是世界银行-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系列中的投资保护国际机构。捷克与许多国家订立了诸多支持并保护外商投资的双边国际协定,如澳大利亚、奥地利、比利时、加拿大、中国、芬兰、法国、德国、卢森堡、墨西哥、荷兰、挪威、波兰、西班牙、瑞典、瑞士、土耳其、英国和美国。
(四)财产权利的保护
捷克是《伯尔尼公约》、《巴黎公约》和《世界版权公约》的签约方。现有法律保障一切形式的合法财产均能得到保护,包括专利、著作权(版权)、商标和半导体芯片布图权。商标法律和著作权法律与欧盟法令相统一。
在捷克,外国人或实体的财产可能被征收的唯一情形,就是在无法以其他手段满足的前提下以公共利益为由征收,但这种征收须通过议会法案实施,并按市场价值全额补偿。
(五)利润的汇回
除股份有限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承担的缴纳预提税的义务外,在捷克,一家公司的子公司向其外国母公司分配和汇回利润方面不存在任何限制。自2014年1月1日起,有限责任公司不再需要设立金额最高为公司注册资本10%的储备基金。
捷克与许多国家订有避免双重征税协定,包括所有欧盟成员国、澳大利亚、加拿大、日本、瑞士和美国。
避免双重征税协定囊括股息、利息和特许权使用费的税款。实际预提税税率由具体协定确定,从0到15%不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