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个人独资和合伙企业
(一)个人独资企业
任何个人均可成立个人独资企业,但前提是就其商业名称获得批准,并通过Bizfile—会计与企业管理局(ACRA)的电子归档和信息检索系统,向会计与企业管理局注册其个人独资企业。以合伙企业形式开展业务的个人也必须通过Bizfile向会计与企业管理局注册。
(二)合伙企业
大多数合伙企业规定的合伙人人数上限为20人,银行业合伙企业最多为10人,但受法律规定的特定专业合伙企业的情况有所不同。
合伙企业须向会计与企业管理局一次性支付企业注册费65新元(其中15新元为名称核准费)。此后,合伙企业每年须向会计与企业管理局支付20新元的续期费。
(三)有限责任合伙企业
民事主体有权选择注册有限责任合伙企业(LLP)进行业务活动。有限责任合伙企业属于法人团体,具备独立于其合伙人的法人资格。有限责任合伙企业既赋予其所有者作为合伙企业经营的灵活性而只须承担有限责任,从而将合伙企业与私人有限公司的益处相结合。新加坡对与有限责任合伙企业进行交易的当事人提供法律保护措施,以避免有限责任合伙企业组织形式的滥用。
1.建立有限责任合伙企业
设立有限责任合伙企业的申请费用为165新元(包括15新元的名称核准费)。有限责任合伙企业至少应有一名常住新加坡的管理人。该管理人必须是年满18周岁并具备完全行为能力(如未在《有限责任合伙企业法》或《公司法》项下被取消资格) 的自然人。每一个有限责任合伙企业至少应有2名合伙人。该合伙人可以是个人、国内公司、外国公司或其他有限责任合伙企业。
其他类型的公司可以在下述情况下变更为有限责任合伙企业:公司的所有股东都将成为有限责任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公司履行其所有应履行的备案义务且公司在申请变更时,在其资产中无未偿的担保权益。变更费为100新元。
新加坡公民或永久居民是有限责任合伙企业合伙人的,必须在有限责任合伙企业成立、公司或企业变更为有限责任合伙企业或其成为现有有限责任合伙企业的新合伙人时,向中央公积金(新加坡社会保障制度)委员会缴付其对国家医疗储蓄计划 (Medisave)的款项。
2.持续性要求
有限责任合伙企业需要保存足以解释其交易和财务状况的会计和其他记录。该等记录需要保存5年,新加坡公司注册处可能要求有限责任合伙企业出示该会计记录以供检查。
有限责任合伙企业不需要向会计与企业管理局提交年度部门报表,但是管理人需要向会计与企业管理局提交年度声明,并在其中说明有限责任合伙企业是否能够在正常业务过程中支付其到期债务。
向会计与企业管理局提交的任何表格或其他文件都必须使用Bizfile提交。
(四)有限合伙企业
新加坡《有限合伙企业法》(LPA)于2009年5月4日生效,为在新加坡开展业务提供了一种新的组织形式。有限合伙企业(LP)十分适于“人力-资本”型合伙企业,即一名或多名合伙人提供资金或资源支持,而其他合伙人负责开展工作。有限合伙企业不具备独立于其合伙人的法人资格。
有限合伙企业的结构必须包括至少一名或多名普通合伙人和一名或多名有限合伙人。普通合伙人负责有限合伙企业的日常管理和运营,并对有限合伙企业的债务和义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扮演被动的角色,不直接参与有限合伙企业的管理,也不能在任何事项中约束有限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人的责任仅限于其对有限合伙企业的出资。然而,如果有限合伙人参与了有限合伙企业的管理,就可能失去其所享有的有限责任保护权利。
1.设立有限合伙企业
有限合伙企业及其合伙人都需要在会计与企业管理局注册。在注册时,他们必须向会计与企业管理局提供具体信息,其中包括业务性质、合伙人的详细信息以及合伙人是普通合伙人还是有限合伙人。此外,《有限合伙企业法》要求有限合伙企业的名称包含“有限合伙企业”或缩写“LP”,以便使第三方注意其有限合伙人的有限责任形式。
2.持续性要求
虽然有限合伙企业不需要提交账目或进行账目审计,但需要保存充分说明其交易和财务状况的适当的会计和其他记录。有限合伙企业需要保存该等记录5年,公司注册部门可能需要有限合伙企业出示会计记录以供检查。
与有限责任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企业须向会计与企业管理局提交的任何报表或其他文件都必须使用Bizfile提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