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编常用法律文书全书(增订5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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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回避申请书

(一)基本知识

1.什么是回避申请书?

回避申请书,是指在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过程中,因执行审判任务的审判人员或其他有关人员与案件具有一定利害关系,遇有法律规定的情形时,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向人民法院提交的,请求有关人员退出本案诉讼活动的法律文书。回避申请适用于审判人员、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

2.回避申请书包括哪些基本内容?

(1)首部

①标题:写“回避申请书”。

②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的基本情况。申请人写明其身份基本情况或法人、其他组织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的姓名、职务,而被申请人应写明其姓名、性别、工作单位及职务、参与本案工作的职务。

(2)请求事项及理由

该部分主要阐明当事人请求被申请人回避的事实根据,被申请人具有法律规定应当回避的具体情形以及有何事实材料予以证明。最后可基于所述事实和《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提出被申请人回避的要求。

(3)尾部及附项

致送人民法院名称;申请人签名,法人或其他组织应加盖公章,并由法定代表人签名;注明申请日期;附项,如可以证明被申请人具有法律规定应当回避情形的证据材料(注明其名称、数量)。

(二)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四十四条 审判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有权用口头或者书面方式申请他们回避:

(一)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诉讼代理人近亲属的;

(二)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三)与本案当事人、诉讼代理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对案件公正审理的。

审判人员接受当事人、诉讼代理人请客送礼,或者违反规定会见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的,当事人有权要求他们回避。

审判人员有前款规定的行为的,应当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前三款规定,适用于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

第四十五条 当事人提出回避申请,应当说明理由,在案件开始审理时提出;回避事由在案件开始审理后知道的,也可以在法庭辩论终结前提出。

被申请回避的人员在人民法院作出是否回避的决定前,应当暂停参与本案的工作,但案件需要采取紧急措施的除外。

第四十六条 院长担任审判长时的回避,由审判委员会决定;审判人员的回避,由院长决定;其他人员的回避,由审判长决定。

第四十七条 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回避申请,应当在申请提出的三日内,以口头或者书面形式作出决定。申请人对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决定时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被申请回避的人员,不停止参与本案的工作。人民法院对复议申请,应当在三日内作出复议决定,并通知复议申请人。 

(三)范本下载

回避申请书

申请人:

被申请人:

请求事项及理由: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请人民法院审查,更换____________审理本案。

  此致

________人民法院

申请人:

 年 月 日

(四)实例演示

某市的甲、乙两个公司因合同纠纷诉至法院,法院组成了合议庭准备进行审理,甲公司得知合议庭的一位审判员张某是乙公司法定代表人刘某的表弟,于是,准备向法院提出对该审判员的回避申请。

回避申请书

申请人:××市××公司;地址:××市××区×街×号。

法定代表人:李某,男,43岁,职务:总经理。

被申请人:张某,男,××市××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助理审判员,在审理申请人诉××市××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担任审判员。

请求事项及理由:

据悉,被申请人张某与本案被告××市××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刘某是表兄弟关系。为避免本案不公正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审判人员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的近亲属的,必须回避,现申请张某回避。

请人民法院审查,更换审判员张某审理本案。

此致

××市××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市××公司

(加盖公章)

法定代表人:李某

×年×月×日

(五)特别提醒

1.被申请人的基本情况与其他类申请书不同,应写明其工作单位、在本案诉讼过程中的职务,以表明其符合法定回避对象的范围。

2.《民事诉讼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审判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有权用口头或者书面方式申请他们回避:

(1)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诉讼代理人近亲属的;

(2)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3)与本案当事人、诉讼代理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对案件公正审理的。

审判人员接受当事人、诉讼代理人请客送礼,或者违反规定会见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的,当事人有权要求他们回避。

审判人员有前款规定的行为的,应当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前三款规定,适用于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

“近亲属”通常是指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

“其他关系”是指除上述关系以外的本案当事人间存在的足以影响案件公正审理的关系,如师生关系、朋友关系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