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掌控证据是关键
13.当事人的陈述属于证据吗?
案例背景
大熊和小熊因财产继承问题发生纠纷,闹上法院。大熊提出父亲临走前曾口头提过由两人继承财产的事情,并有录音为证,而小熊也承认了这一点。事后经过法庭检验,该录音是伪造的,因此,不能作为证据。
学法有疑
那么,大熊的陈述还能算作证据吗?
法律讲堂
当事人的陈述是法定的证据种类之一,如果在诉讼过程中,一方当事人对另一方当事人陈述的案件事实明确表示承认的,另一方当事人无须再举证。此外,我国的证据制度是重实证、不轻信口供。当事人陈述的事实的确是证据,但其证明力没有物证的证明力强。
本案中,对于大熊对案情事实的陈述,小熊已作出明确的承认,那么,大熊就不必再另行举证。尽管后来发现录音是假的,但小熊自认的事实是无法改变的。因此,大熊的陈述仍可以作为证据,但是没有物证的证明力强。
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三条 证据包括:
(一)当事人的陈述;
(二)书证;
(三)物证;
(四)视听资料;
(五)电子数据;
(六)证人证言;
(七)鉴定意见;
(八)勘验笔录。
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第八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事实,不适用有关自认的规定。
自认的事实与已经查明的事实不符的,人民法院不予确认。
第八十九条 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认可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予以确认。但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当事人对认可的证据反悔的,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二十九条的规定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九十六条 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包括:
(一)涉及可能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
(二)涉及身份关系的;
(三)涉及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规定诉讼的;
(四)当事人有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可能的;
(五)涉及依职权追加当事人、中止诉讼、终结诉讼、回避等程序性事项的。
除前款规定外,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应当依照当事人的申请进行。
一句话说法
法律规定当事人陈述的事实的确是证据,但证明力没有物证的证明力强。
14.哪些电子数据可以作为证据使用?
案例背景
小张开了家淘宝店,主营小商品。考虑到经营成本,小张到浙江的厂家实地考察了一次之后就一直通过网络和电话联系进货事宜。2019年12月,小张发现自己最近收到的一批货与双方在电子邮件中商定的规格和质量不一致。与厂家协商解决未果,小张欲起诉厂家,但担心自己没有充分的证据,因为双方没有签订正式的书面合同,只有电子邮件往来。经咨询,小张得知电子数据也可以作为证据使用。
学法有疑
电子数据是什么?哪些电子数据可以作为证据使用?
法律讲堂
电子数据是产生、存储在电子介质中的能够证明某种事实的数据,如网络聊天记录、手机短信、电子交易记录等。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规定,以下信息、电子文件属于电子数据,可以作为证据使用:(一)网页、博客、微博客等网络平台发布的信息;(二)手机短信、电子邮件、即时通信、通讯群组等网络应用服务的通信信息;(三)用户注册信息、身份认证信息、电子交易记录、通信记录、登录日志等信息;(四)文档、图片、音频、视频、数字证书、计算机程序等电子文件;(五)其他以数字化形式存储、处理、传输的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信息。据此可知,电子邮件也属于电子数据的一种,因此,案例中,小张和厂家在邮件往来过程中产生的电子邮件可以作为证据使用。
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第十四条 电子数据包括下列信息、电子文件:
(一)网页、博客、微博客等网络平台发布的信息;
(二)手机短信、电子邮件、即时通信、通讯群组等网络应用服务的通信信息;
(三)用户注册信息、身份认证信息、电子交易记录、通信记录、登录日志等信息;
(四)文档、图片、音频、视频、数字证书、计算机程序等电子文件;
(五)其他以数字化形式存储、处理、传输的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信息。
第十五条 当事人以视听资料作为证据的,应当提供存储该视听资料的原始载体。
当事人以电子数据作为证据的,应当提供原件。电子数据的制作者制作的与原件一致的副本,或者直接来源于电子数据的打印件或其他可以显示、识别的输出介质,视为电子数据的原件。
一句话说法
网络聊天信息、电子邮件、通信记录等电子数据均可作为证据使用,当事人提供电子数据作为证据的,应当提供原件。例如,使用微信聊天记录作为证据的,应现场提供手机等载体上的相关聊天记录。
15.在被逼迫的情况下写的欠条,属于有效证据吗?
案例背景
孟某与杨某是高中同学,后来又考入同一所大学,在上学期间,两人就互生好感,毕业后两人很快确立了恋爱关系。2019年1月,两人正式结婚。可是结婚还不到两年,两人便经常因为家庭琐事争吵不休,感情慢慢出现裂痕,杨某因此向孟某提出离婚。孟某说离婚可以,但是要求杨某把当时的彩礼钱退回来。杨某不同意,于是孟某逼迫杨某写了一张6万元的欠条,并且以此为证据向法院提起了诉讼。
学法有疑
杨某在被逼迫的情况下写的欠条,属于有效证据吗?
法律讲堂
欠条,是经过民事行为后留下的字据。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条的规定,一方以胁迫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胁迫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合同是当事人实施的一种民事法律行为,在被胁迫立下借条后,受胁迫一方是可以请求法院或者仲裁机构撤销借条的。因此,在上面的案例中,杨某所写下的欠条,是否属于有效证据,在于其是否申请撤销该借条。如果借条能被撤销,则借条失效,不能再作为证据使用。需要注意的是,杨某如果向法院申请撤销借条,需要提供受到胁迫的证据,否则,撤销申请可能得不到支持。
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五十条 一方或者第三人以胁迫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胁迫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一句话说法
在受胁迫之下所立的欠条,属于可撤销的范畴。但是,受胁迫的一方应注意保留受到胁迫的相关证据,只有充分证据能证明受到胁迫,才能成功撤销。
16.威胁证人作证,应承担什么后果?
案例背景
林某闯红灯横穿马路,结果被骑电动车的魏某撞伤。这件事恰巧被魏某的好友吴某看到,吴某走过去和魏某一起把林某送到医院,并为林某付了相应的医药费。事后,林某对此事一直不甘心,于是向法院提起了诉讼。之后,林某找到吴某让其出庭作证,告诉法官责任全在魏某。吴某不想出庭作证,林某非常生气,便对吴某进行恐吓威胁,要求其出庭作证。吴某害怕,没有办法只能按照林某的要求出庭为其作证。
学法有疑
林某对证人吴某进行威胁,要求其按自己的要求出庭作证,应承担什么后果?
法律讲堂
本案中,林某为了达到目的,威胁证人吴某为其出庭作证,不仅会危害法院和诉讼当事人,而且会危害整个社会。这样做不仅可能会给另一方当事人带来重大损失,还可能因为法院错误采纳伪造的证据,造成错判,损害法院的司法权威。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明确规定:“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以暴力、威胁、贿买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的……人民法院对有前款规定的行为之一的单位,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根据此条规定可知,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以暴力、威胁、贿买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情节严重的,可以追究刑事责任。由此可见,人民法院可以视情节对林某处以罚款、拘留;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而证人吴某作伪证的行为也应受到相应的处罚。事实上,吴某完全可以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利。
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一十一条 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二)以暴力、威胁、贿买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的;
……
人民法院对有前款规定的行为之一的单位,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句话说法
我国法律不允许威胁证人作证,如果存在此种情况,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17.证人拒绝签署保证书的,还可以作证吗?
案例背景
梁阿姨是陈某的邻居。2020年3月,陈某家的宠物狗将邻居黄某咬伤,黄某索赔未果将陈某告上了法庭。为了证明宠物狗是被黄某的主动挑逗激怒而咬伤黄某的,陈某找到了同在事故发生现场的梁阿姨,希望她可以为自己作证。出庭之前,法院要求梁阿姨签署证人保证书,梁阿姨担心作证会对自己产生不利影响,遂拒绝签署保证书。但是,梁阿姨表示自己仍然愿意提供证人证言。
学法有疑
证人拒绝签署保证书的,还可以作证吗?
法律讲堂
一般而言,证人拒绝签署保证书的,不得作证。为了保证证人证言的真实性,使证人清楚理解自己的权利义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七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要求证人在作证之前签署保证书,并在法庭上宣读保证书的内容。但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作为证人的除外。证人确有正当理由不能宣读保证书的,由书记员代为宣读并进行说明。证人拒绝签署或者宣读保证书的,不得作证,并自行承担相关费用。证人保证书的内容适用当事人保证书的规定。”由此可见,除非证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其他证人在作证之前都应当依法签署保证书,否则不得作证。本案中,梁阿姨并不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作证之前,梁阿姨应当签署保证书,否则不得作证,其提供的证人证言也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第七十一条 人民法院应当要求证人在作证之前签署保证书,并在法庭上宣读保证书的内容。但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作为证人的除外。
证人确有正当理由不能宣读保证书的,由书记员代为宣读并进行说明。
证人拒绝签署或者宣读保证书的,不得作证,并自行承担相关费用。
证人保证书的内容适用当事人保证书的规定。
一句话说法
除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外,证人在作证之前,都应当依法签署保证书,并应在法庭上宣读保证书中的内容,否则不得作证。
18.向法院提交证据,有时间限制吗?
案例背景
2019年6月15日,赵某与某保险公司因保险合同发生纠纷,将该保险公司告上了法庭。法院立案后指定了30天的举证期限,至7月15日举证期限届满。后来,赵某在外地出差时遇上暴风雨及山体滑坡,因此无法按时向法院提交证据,一直到7月22日赵某才向法院提交了证据。此时已经超过了举证期限,赵某不知道法院会不会接受自己提交的证据。
学法有疑
那么,法院会接受赵某提交的证据吗?
法律讲堂
法院会接受赵某提交的证据。该案涉及举证时限的问题,举证时限是指法律规定或法院指定的当事人能够有效举证的期限。当事人若无正当理由逾期举证,将产生证据失效的法律后果。如果举证确实有困难,可以申请延期举证,经法院批准后,可以适当延长举证时限。
本案中,因为暴风雨及山体滑坡这一不可抗力导致赵某举证超过了举证时限,法院会根据他的举证能力和延期举证的原因进行综合考虑,确实由于不可抗力导致赵某无法按时举证的,人民法院应该是会接受其提交的证据的。因为,刻意地强调时限,拒绝新证据,可能会导致法院作出错误的判决,所以在合理的情况下,尽管过了举证时限,法院也会根据情况自由裁量。
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第五十条 人民法院应当在审理前的准备阶段向当事人送达举证通知书。
举证通知书应当载明举证责任的分配原则和要求、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调查收集证据的情形、人民法院根据案件情况指定的举证期限以及逾期提供证据的法律后果等内容。
第五十一条 举证期限可以由当事人协商,并经人民法院准许。
人民法院指定举证期限的,适用第一审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不得少于十五日,当事人提供新的证据的第二审案件不得少于十日。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不得超过十五日,小额诉讼案件的举证期限一般不得超过七日。
举证期限届满后,当事人提供反驳证据或者对已经提供的证据的来源、形式等方面的瑕疵进行补正的,人民法院可以酌情再次确定举证期限,该期限不受前款规定的期间限制。
第五十二条 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内提供证据存在客观障碍,属于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当事人在该期限内提供证据确有困难”的情形。
前款情形,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当事人的举证能力、不能在举证期限内提供证据的原因等因素综合判断。必要时,可以听取对方当事人的意见。
一句话说法
我国法律规定,向法院提交证据是有时间限制的,不按时提交,视为放弃举证权利。但如果举证确实有困难,可以申请举证延期,经法院批准后,可以适当延长举证时限。
19.当事人在什么情况下能够申请法院调查收集证据?
案例背景
张某与李某离婚时因财产分割问题发生纠纷,闹上了法庭。李某指出张某婚后生活非常不检点,经常出入各种娱乐性场合,并怀疑张某在外有其他女人,张某对此予以否认,并称这是对自己的诬陷。因此,李某申请法院调查收集证据。
学法有疑
那么,当事人在什么情况下可以申请法院调查收集证据?
法律讲堂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可知,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法律作出如此规定是因为在有些情况下当事人由于不具有某种身份或条件,不能通过合法手段取得证据,为了维护当事人的权益,法律赋予当事人申请调查取证的权利。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四条的规定可知,当事人申请法院调查收集证据的情况有以下几种:申请调查收集的证据属于国家有关部门保存,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无权查阅调取的;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确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其他证据。本案中李某申请法院调查收集的证据属于涉及个人隐私的资料,李某及其诉讼代理人不能自行收集,所以只能申请法院查询。
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四条第二款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九十四条 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包括:
(一)证据由国家有关部门保存,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无权查阅调取的;
(二)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
(三)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其他证据。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可以在举证期限届满前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
一句话说法
一般情况下,当事人应当对自己提出的主张进行举证,如果无法举证,就要承担相应的不利后果。但对于某些特殊的证据,如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等的证据,当事人无法通过合法手段取得,此时,可申请人民法院依法调查收集。
20.证人很快要出国,不能出庭作证的,应当怎么办?
案例背景
一天,宋某倒车时不小心将同小区王某的车刮伤,王某得知后向宋某索赔,遭到了宋某的拒绝,于是王某向法院提起了诉讼,并提供了唯一的证人甲。但是,几天后,王某得知甲马上就要出国,不能参加庭审。
学法有疑
请问,王某应该如何保留证据?
法律讲堂
王某应该向法院申请证据保全。根据《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可知,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当事人可以在诉讼过程中向人民法院申请保全证据,人民法院也可以主动采取保全措施。这就是为固定和保护证据而设置的保全制度。在现实生活中,很多证据由于存在时间短,如不及时采取措施就会灭失,如本案由于证人将要出国无法出庭作证,证据很可能灭失。因此为了防止这种情况,当事人可以向法院申请证据保全。申请证据保全应在举证期限届满之前进行。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要求提供相应担保。法院采取证据保全的措施有查封、扣押、拍照、录音、录像、复制、鉴定、勘验、制作笔录等。本案中若王某申请证据保全,法院可以对证人甲采取制作询问笔录等方式来保留证据。
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八十一条第一款 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当事人可以在诉讼过程中向人民法院申请保全证据,人民法院也可以主动采取保全措施。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第二十五条 当事人或者利害关系人根据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一条的规定申请证据保全的,申请书应当载明需要保全的证据的基本情况、申请保全的理由以及采取何种保全措施等内容。
当事人根据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申请证据保全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向人民法院提出。
法律、司法解释对诉前证据保全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办理。
第二十六条 当事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申请采取查封、扣押等限制保全标的物使用、流通等保全措施,或者保全可能对证据持有人造成损失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申请人提供相应的担保。
担保方式或者数额由人民法院根据保全措施对证据持有人的影响、保全标的物的价值、当事人或者利害关系人争议的诉讼标的金额等因素综合确定。
第二十七条 人民法院进行证据保全,可以要求当事人或者诉讼代理人到场。
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和具体情况,人民法院可以采取查封、扣押、录音、录像、复制、鉴定、勘验等方法进行证据保全,并制作笔录。
在符合证据保全目的的情况下,人民法院应当选择对证据持有人利益影响最小的保全措施。
一句话说法
证据是当事人和法院了解或查明案件真相,明确争议原因的重要依据,直接关系着当事人的主张是否能得到法院的支持。因此,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当事人可以申请证据保全,对证据进行固定和保护,以维护自身的利益。
21.持有证据却迟迟不交,会有什么后果?
案例背景
钱某的妻子得了重病,钱某为了给妻子治病四处向朋友借钱。2019年3月20日,钱某向郑某借款2万元,并写下了欠条,声明一年之内归还本金和利息,利息为2000元。后来,在约定的一年时间还没有到时,郑某就要求钱某归还2.3万元,比当时欠条上所写的数额多了1000元。钱某对郑某的做法感到非常生气,无奈之下便将郑某告上法庭。在诉讼中,钱某主张郑某有自己在当时写下的欠条,可以作为证据使用,但郑某矢口否认,并且拒绝提交欠条。因此,法院认可了钱某的主张,郑某败诉。
学法有疑
郑某持有证据却迟迟不交,会有什么后果?
法律讲堂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九十五条规定:“一方当事人控制证据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交,对待证事实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主张该证据的内容不利于控制人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该主张成立。”一般情况下,在对立的双方当事人之间,证据持有人持有对自己不利的证据时,为了胜诉或避免败诉,不会主动将对自己不利的证据出示给法庭。为了平衡诉讼中双方当事人的利益,法官会推定对方主张成立,让证据持有人承担有证不举的不利后果。本案中,钱某主张郑某有自己在当时写下的欠条,而郑某却矢口否认,拒绝提供,若放任其不提供,就会对钱某极其不利。因此,法院推定钱某的主张成立是对司法正义的维护。
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第九十五条 一方当事人控制证据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交,对待证事实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主张该证据的内容不利于控制人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该主张成立。
一句话说法
在对立的双方当事人之间,证据持有人持有对自己不利的证据时,一般不会主动出示,为了平衡诉讼中双方当事人的利益,法官会推定对方主张成立,让证据持有人承担有证不举的不利后果。
22.当事人将证据毁灭后,会承担什么样的法律后果?
案例背景
甲、乙、丙、丁四人合伙成立了一家软件公司,法人代表为甲,丁在公司内担任会计。公司成立一年多以来,营业额一直不佳,乙觉得公司肯定有人贪污公款,这样下去自己早晚得破产,于是要求清算公司账目,并打算退伙,但这一举动遭到了丁的反对。后乙将甲、丙、丁起诉到法院,要求清算公司账目,退出合伙。丁因害怕核算账目对自己不利,于是将公司的账簿故意毁损。在法庭询问其公司的账目明细时,丁谎称自己不慎将账簿丢失。法庭和乙在多番调查取证后,最终查清了丁毁灭账簿的事实。
学法有疑
那么,丁毁灭证据要承担怎样的法律后果呢?
法律讲堂
伪造证据,是指为了掩盖事实而伪造书证、物证、视听资料,提供假的鉴定结论和勘验笔录。毁灭证据,是指把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毁灭。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明确规定:“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人民法院对有前款规定的行为之一的单位,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根据此条规定,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情节严重的,可以追究刑事责任。本案中,丁因担心核算账目对自己不利,故意毁损公司账簿,而该账簿在本案中明显属于重要证据,丁的行为已经构成了故意毁灭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因此,人民法院可以视情节对丁处以罚款、拘留;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一十一条 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
……
人民法院对有前款规定的行为之一的单位,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句话说法
证据是查明争议案件的重要依据,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23.偷拍偷录的视听资料可以作为证据使用吗?
案例背景
丁某因身体虚弱整天卧病在床,丈夫孟某也因此很少回家。最近,丁某发觉孟某不太对劲,总是偷偷地打电话、发短信。于是,丁某趁孟某洗澡时偷偷看了孟某的短信,才知道孟某有了外遇。丁某非常生气,便找人跟随孟某到该女子的住所,将孟某与该女子约会的场景偷拍了下来,随即送到了法院并提起离婚诉讼。
学法有疑
那么,偷拍的资料可以作为合法的证据吗?
法律讲堂
偷拍的视听资料能否作为合法证据,要视具体情况而定。关键在于偷拍的视听资料是否侵害了被偷拍人的合法权益。如果未侵害,就视为合法证据,如果侵害了,不但会被视为非法证据,拍摄人还要因侵害了被偷拍人的合法权益而被追究相关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零六条规定:“对以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或者严重违背公序良俗的方法形成或者获取的证据,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本案中,丁某找人非法侵入别人的住宅,将约会这种非常私密的情景拍摄下来,构成了侵权,且性质比较恶劣,属于严重的侵犯他人隐私权的行为,因此其找人偷拍的证据不能作为合法证据进行使用。
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一百零六条 对以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或者严重违背公序良俗的方法形成或者获取的证据,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一句话说法
当偷拍偷录的视听资料严重侵犯了他人的合法权益时,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证据。
24.为调解所认可的证据可以在以后作为对当事人不利的证据吗?
案例背景
马某和程某闹离婚,马某说程某有婚外情要求损害赔偿金,并提供了他和一个女人在一起喝茶的照片。后来在法庭调解过程中,程某为了达成调解协议,承认该照片中确实是自己和自己的情妇,但只同意给马某5万元的赔偿金,马某不同意,调解失败。后来在庭审时,马某指证说程某自己认可了该照片的真实性。
学法有疑
程某在调解时认可的证据可以在庭审中使用吗?
法律讲堂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在诉讼中,当事人为达成调解协议或者和解协议作出妥协而认可的事实,不得在后续的诉讼中作为对其不利的根据,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均同意的除外。”法律之所以如此规定,是为了鼓励诉讼当事人在诉讼中达成调解,而要达成调解就必须双方让步,有时候当事人为了达成调解可能会承认一些对自己不利的证据。但是如果调解失败该证据还能用于庭审中,作为对当事人不利的证据的话,就会让当事人在调解中瞻前顾后,谁都不敢对事实作出承认,调解就无法进行了。
本案中,程某在调解过程中所认可的证据不得在以后的庭审中作为对其不利的证据。也就是说,程某所认可的那张照片不能在庭审中作为其有婚外情的证据。马某若想证明程某有婚外情,就必须重新提供证据。
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一百零七条 在诉讼中,当事人为达成调解协议或者和解协议作出妥协而认可的事实,不得在后续的诉讼中作为对其不利的根据,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均同意的除外。
一句话说法
法律禁止以调解中当事人承认的事实作为在以后诉讼中对其不利的证据,这既是法律公正的体现,也是保证调解顺利进行的一项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