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
最新刑事法律政策全书规定了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明确规定了哪些行为是犯罪并且应当承担何种刑事责任。准确理解并适用刑法,有利于保护社会主义全民集体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私人所有的合法财产,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维护社会秩序、生产秩序、工作秩序、教学科研秩序和人民群众生活秩序,保障社会正常运行和有序发展。本书全面系统地梳理了刑事领域的常用规范性文件,通过合理明晰的分类,分专题予以收录,方便读者查找刑事方面的法律文件。
刑法是国家的基本法律,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居于基础性、保障性地位。我国于1979年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下简称《刑法》),1997年全面修订《刑法》,形成了一部统一的、比较完备的刑法典。2020年12月26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以下简称《刑法修正案(十一)》),于2021年3月1日起施行。本次修订主要围绕维护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安全生产、金融市场秩序、知识产权、生态环境、与疫情防控相关的公共卫生安全等领域的刑法治理和保护等方面规定。以下将对本次修订重点内容作具体介绍:
一、十二至十四周岁未成年人故意杀人等犯罪要负刑事责任
近年来,低龄未成年人实施严重犯罪的案件时有发生,引发社会关注。《刑法修正案(十一)》对《刑法》第十七条【刑事责任年龄】作出了修改完善,“已满十二周岁不满十四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情节恶劣,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规定,明确在特定情形下,经特别程序,对法定最低刑事责任年龄作个别下调需要符合如下条件:一是所犯罪名为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二是侵害结果为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三是主客观方面综合评价要求情节恶劣;四是程序上需要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最后由人民法院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同时,考虑到与2020 年12月26日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的衔接问题,将收容教养修改为专门矫治教育。规定:“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依法进行专门矫治教育。” 调整刑事责任年龄既严厉制裁了社会危害严重的低龄未成年人恶性犯罪,也体现了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
二、对特殊职责人员性侵未成年人犯罪作出规定
针对实践中性侵未成年人等犯罪案件较为突出的问题,《刑法修正案(十一)》作了多处补充完善:对于奸淫幼女犯罪,本次修订在《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强奸罪】中,明确“奸淫不满十周岁的幼女或者造成幼女伤害的”情形适用更重的刑罚。对于特殊职责人员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新增一条规定:“对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女性负有监护、收养、看护、教育、医疗等特殊职责的人员,与该未成年女性发生性关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恶劣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对于猥亵儿童犯罪,本次修订对《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强制猥亵、侮辱罪】第三款【猥亵儿童罪】进行了修改,规定了加重量刑的具体情形。
三、高空抛物等妨害公共安全行为将入刑
近年来,高空抛物、坠物事件不断发生。乘客仅因琐事纷争,对正在驾驶公共交通工具的驾驶人员实施暴力干扰的行为也时有发生,此类行为严重危害公共安全,造成人员伤亡、财产损失,侵害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继2020年5月28日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完善了高空抛物坠物治理规则,并对严重干扰运输秩序和危害运输安全的问题作出规定后,本次修订也在《刑法》中对高空抛物犯罪、妨害公共交通工具安全驾驶犯罪进行了单独规定。明确此类行为的刑事责任,有利于增强民众法治意识,增强预防和震慑效应,减少和遏制悲剧的发生。
四、完善惩治食品药品犯罪
《刑法修正案(十一)》进一步强化食品药品安全,与2019年8月26日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等法律作好衔接。一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本次修订对假劣药的范围作出调整后,同步调整《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生产、销售假药罪】和第一百四十二条【生产、销售劣药罪】,以便行刑衔接。二是增加妨害药品管理秩序犯罪,将此前以假药论的情形以及违反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行为等单独规定为一类犯罪。三是修改食品监管渎职犯罪,增加药品监管渎职犯罪,进一步细化食品药品渎职犯罪情形,增强操作性和适用性。上述规定体现了罪刑相适应原则,有助于实现涉药品犯罪刑法判断标准的建立。
五、强化公共卫生刑事保障
总结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经验和需要,《刑法修正案(十一)》修改《刑法》第三百三十条【妨害传染病防治罪】,进一步明确新冠肺炎疫情等依法确定的采取甲类传染病管理措施的传染病,属于本罪调整范围。同时,补充完善构成犯罪的情形,增加拒绝执行人民政府、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依法提出的预防控制措施等犯罪行为。上述规定有利于补齐公共卫生刑事法治保障的短板,为有效惩治妨害疫情防控的犯罪行为提供明确法律依据。
对于人体基因、人体胚胎等有关的医学和科研活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明确了相应规则。为维护国家安全和生物安全,防范生物威胁,与2020年10月17日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相衔接,《刑法修正案(十一)》增加了三类犯罪,即非法从事人类基因编辑、克隆胚胎犯罪,严重危害国家人类遗传资源安全犯罪和非法处置外来入侵物种犯罪。上述规定对于遏制相关犯罪行为,维护国家科技力量可持续发展具有显著意义。
此外,《刑法修正案(十一)》与2020年2月24日发布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全面禁止非法野生动物交易、革除滥食野生动物陋习、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决定》相衔接,将以食用为目的非法猎捕、收购、运输、出售除珍贵、濒危野生动物以外的在野外环境自然生长繁殖的陆生野生动物,情节严重的行为增加规定为犯罪,从源头上控制重大公共卫生风险的发生。
六、对知识产权犯罪相关规定进行大幅度修改
本次修订是继1997年全面修订《刑法》以来,第一次对有关知识产权犯罪的规定作出修改完善,涉及知识产权犯罪条款八条,刑法分则第三章第七节知识产权犯罪中除了第二百一十六条【假冒专利罪】一条未作修改外,其他都作了修改,还另外补充了一条。整体来看,修改较多、变化较大。
《刑法修正案(十一)》对《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假冒注册商标罪】、第二百一十四条【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第二百一十五条【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第二百一十七条【侵犯著作权罪】、第二百一十八条【销售侵权复制品罪】、第二百一十九条【侵犯商业秘密罪】等有关规定作出修改完善。比如,适当提高上述犯罪的刑罚,进一步加大惩治力度;根据实践需要,与修改后的2020年11月11日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2020年10月17日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2019年4月23日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衔接,增加侵犯服务商标犯罪规定,完善侵犯著作权罪中作品种类、侵权情形、有关表演者权等邻接权,以及完善侵犯商业秘密的情形等;完善有关犯罪门槛规定等。
七、严惩非法集资等金融乱象
为防范金融风险、维护金融秩序,《刑法修正案(十一)》加大对有关金融犯罪惩治力度。非法集资行为不仅扰乱经济金融秩序,更严重侵害人民群众财产,社会危害性较大。本次修订提高了第一百七十六条【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法定最高刑,调整集资诈骗罪的刑罚结构,加大惩处力度。
非法讨债可能引发故意伤害、非法侵入住宅、非法拘禁等多种犯罪行为,往往还涉及共同犯罪等问题,给司法实务处理增加了难度。2019年4月9日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办理实施“软暴力”的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对 “软暴力”非法讨债进行了规定,《刑法修正案(十一)》在总结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将采取暴力、“软暴力”等手段催收高利放贷产生的债务以及其他法律不予保护的债务,并以此为业的行为规定为犯罪。此举有利于严惩犯罪行为,强化事前预防,减少受害人可能受到的侵害。
八、将冒名顶替上大学行为认定为犯罪
社会上发生的冒名顶替上大学等事件,严重损害他人利益,破坏教育公平和社会公平正义底线,应当专门规定为犯罪。《刑法修正案(十一)》将盗用、冒用他人身份,顶替他人取得高等学历教育入学资格、公务员录用资格、就业安置待遇的行为规定为犯罪,同时规定组织、指使他人实施的,从重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