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节 讯问的科学行为方法
讯问犯罪嫌疑人的目的是能够让犯罪嫌疑人自证其罪,但是根据人的行为规则的特点来看,任何一个正常的人在没有外来信息干扰的情况下,独自实现对自我犯罪行为的如实供述和自证,取决于自然人的行为规则,趋利避害是人们自然形成的行为规则,每一个精神正常的人都非常清楚,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会受到法律的惩罚,对自己不利,所以人在没有受到外来信息干扰的情况下,是不可能主动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的。然而我们的侦查工作在许多时候又必须需要嫌疑人自己将犯罪的证据交代出来,犯罪嫌疑人又不愿意主动地交罪,这就出现了必然的矛盾,解决这对矛盾的方法就是通过审讯人员与嫌疑人的交流,使得嫌疑人能够主动地交代犯罪事实,这个交流的过程实际上就是我们的讯问过程,审讯人员在这个过程中必须有效地帮助嫌疑人放弃对抗,才能够取得嫌疑人自证其罪的结果。
审讯人员与嫌疑人的交流过程实际上就是帮助嫌疑人进行心理转变的过程,既然是心理转变的过程,那么审讯人员就必须弄清楚嫌疑人为什么、想什么、要什么、用什么,才能够有效地完成嫌疑人从对抗向自愿供述的转变。例如,一起贿赂犯罪案件的受贿人承认行贿人给了自己一套房子,讯问行贿人,行贿人不承认,审讯出现了对抗的僵局。根据四个为什么来分析:嫌疑人为什么否定?是因为交代的行贿问题对自己不利;他想什么呢?给了别人的东西,又把别人供出来,不道德,自己的名声会受到影响;此刻他要什么呢?要的是既能够保住名声,又能够解脱自己;此案的审讯方法用什么?审讯人员向行贿人抛出了一个降低条件:“根据掌握的情况,不是你没有给,而是受贿人已经将房子退给你了(实际没有退,正在使用),不知道他退了没有?”嫌疑人听到这样的一个条件,完全能够满足自己的需要,迅速作出回答,“哦,我忘记了,他确实把房子退给我了”。有退必然有给啊!审讯需要的给房子的表述行为自然就解决了。因此,审讯的方法就涵盖在“四个什么”里面。
首先是“为什么?”嫌疑人为什么对抗?分解嫌疑人的对抗原因有三个:“利益”“条件”“支点”。
第一个是“利益”。“利益”表现了嫌疑人趋利避害的行为规则,犯罪事实发生以后采取自我保护行为是必然的,这种保护行为的特征是嫌疑人把获取利益保护的来源和方向放在了自己的身上,我只有自己保护自己,才能够在可能即将受到刑罚处罚的情况下,保护自己的利益不受损失。如果嫌疑人始终坚持自我保护,将获取利益和保护利益的来源和方向放在自己的身上,靠自己救自己,不改变利益方向,那么嫌疑人是不会开口自证其罪的。只有当嫌疑人认为自己已经无法挽救自己的利益损失时,自动改变这种获取利益方向,向审讯人员讨要利益,嫌疑人才会放弃旧的对抗行为,选择新的获取利益的方法,重新选择利益方向,从审讯人员那里获取新的利益保护,满足于审讯人员为其准备新的利益,其行为表现从对抗转变为顺应,以此满足了审讯人员的需要。这里审讯人员的任务就是转变嫌疑人的获取利益的方向,以此才能够取得审讯的成功。
第二个是“条件”。“条件”是嫌疑人对抗所依赖的根据,嫌疑人之所以选择对抗也是其心理认识所决定的,对自我行为认识有条件对抗才会选择对抗,如果没有条件对抗嫌疑人就会放弃对抗,嫌疑人对抗的条件认识来源于自我犯罪行为暴露的程度,自我认识暴露的程度越大对抗的条件就越少,反之就越大,当犯罪嫌疑人认为自己的犯罪事实已经暴露,对抗的条件已经丧失,对抗已经失去意义,嫌疑人就会放弃对抗。通常审讯人员为了解决嫌疑人的对抗条件,总是千方百计地让嫌疑人认识到其犯罪事实已经暴露,对抗的条件已经丧失,使犯罪嫌疑人在产生错觉的基础上放弃对抗。这里如果犯罪嫌疑人没有产生错觉,始终保持着对自我行为的正确认识,那么犯罪嫌疑人是不可能选择放弃对抗的,所以审讯的基本原则是使嫌疑人产生错觉。国外的一些审讯理论称之为“欺骗理论”,这种观点与我国刑诉法的要求是相悖的,笔者的观点是,审讯人员向嫌疑人提供正确的信息(不是欺骗),使得嫌疑人产生错误的认识的心理过程即错觉理论。
第三个是“支点”。“支点”属于人格的认识范畴,是行为的心理基础,是心理行为的认识方向和来源。任何一种行为都是由心理的认识基础所决定的,不同的人格对自我行为的认识不同,转化出来的行为也不同,由于犯罪嫌疑人的人格特点不同,自我行为的认识不同,而由此产生的对抗行为也不同,所以犯罪嫌疑人在抗审活动中的行为表现也是千姿百态,有的学者将其称为“人格五因素”,即五种人格的行为表现,外向型、内向型、多血质型等,这种“人格五因素”理论在审讯的实践中有很大的局限性,在审讯的较短时间里,让审讯人员判断嫌疑人属于哪种类型的人格是比较困难的,因为审讯的空间是一个特殊的空间,能够改变人格特征,通过特殊的审讯空间的影响和刺激,人格因素会发生根本的变化。例如,在自然的空间里嫌疑人是一个外向型的人,而进入审讯室的空间就有可能一句话不说,保持沉默,因此就不能说他是内向型的人。不仅审讯室的空间能够引起人格的变化,而且这种变化特点用三个字便能概括——“顺应性”。审讯空间的人格的重要表现是他(她)的顺应程度,顺应性强和顺应性弱是对抗行为的基本表现,这两种表现来源于两种心理行为认识,一种是源于人的趋利避害的本能的行为本性,另一种是源于人格的价值观念形成的行为认识。审讯室内的对抗的人格表现只有这两种类型,审讯人员根据这两种类型的对抗行为表现,就能够比较容易地在较短的时间内判定嫌疑人的人格类型。这两种人格类型在审讯空间里的表现取决于嫌疑人心理的顺应性,顺应性比较强的大多属于本能的趋利避害的对抗行为表现,我们将此种行为表现称为“侥幸对抗”;而另一种顺应性较差的行为表现,大多属于价值观念形成的对抗,我们将此种行为表现称为“信念对抗”。这里审讯人员的首要任务是转变此两种类型的对抗行为,转变的基本方法:“侥幸对抗”通常使用“心理强制”的方法和“认知误区”的方法;“信念对抗”通常使用“需要的基本属性”和“趋利避害”的行为规则。审讯活动中对嫌疑人抗审行为的两种类型的划分,有效地宿短对嫌疑人心理行为的判断时间,提高了审讯的效率和成功率。
其次是“想什么?”犯罪嫌疑人进了审讯室面对着即将遭受到的利益威胁和危险的处境,总会想尽一切办法,积极地开动自己大脑的思维机器,来保护自己避开危险。这里被开动的思维机器是通过自己的行为记忆来完成的,被嫌疑人调动起来的行为记忆,需要解决三个方面的问题:“现场”“关系”“退路”。
第一个是“现场”。这里所说的“现场”,不是犯罪嫌疑人实施犯罪行为之后遗留下来的客观存在,有可视性的犯罪行为痕迹,而是留在犯罪嫌疑人大脑中的犯罪记忆,是无可视性的心理存在。审讯犯罪嫌疑人获取犯罪的言词证据,犯罪的行为记忆是必备的条件,如果犯罪嫌疑人失去了自我的犯罪记忆,那么审讯也就失去了意义。相反,犯罪嫌疑人之所以对抗审讯,就是因为自己有实施了犯罪的行为记忆,这是基本条件,同时犯罪嫌疑人的对抗活动也是因犯罪的记忆而展开的,犯罪嫌疑人的犯罪记忆就是实施犯罪的情景,嫌疑人面对被审讯的这个危险的空间,在想什么呢?大多数犯罪嫌疑人需要对犯罪情景进行回忆,从中挖掘出有利于自己的因素,以此组织对抗,为自己寻找开拓和辩护的理由,否定自己的犯罪存在。所以犯罪嫌疑人的对抗心理过程总是从选择“否定”开始的,这也是犯罪嫌疑人对抗审讯的基本条件,即犯罪的记忆。这里犯罪嫌疑人的微表情供述,正是依据犯罪行为的记忆反应。只要有犯罪的记忆,就会出现犯罪的记忆反应,这也是审讯活动提取犯罪行为的微表情反应的基本途径。
第二个是“关系”,即犯罪行为牵连的关系。犯罪行为牵连的关系有“人”“物”“财产”“行为”“痕迹”“关系”“程度”“来源”“去向”等。这些“关系”与犯罪嫌疑人的牵连程度和自我的行为认识,是犯罪嫌疑人思考和选择的对抗依据。这种“关系”与自己牵连得越紧密,以此被其选择的对抗条件就越少,反之就越大。另外,还有嫌疑人对这种“关系”的认识程度,也能够使认识中的对抗条件发生变化,因为认识的角度和认识的方法不同,被认识的对抗条件就会发生变化。例如,犯罪嫌疑人用刀子捅伤了被害人,如果被害人不认识犯罪嫌疑人,根本就不知道被谁捅了一刀,那么犯罪嫌疑人就有可能选择否定,否定自己用刀子捅了别人。如果被害人原本就认识犯罪嫌疑人,自己被谁捅的刀子非常清楚,那么犯罪嫌疑人就不可能再选择否定,否定自己捅了被害人一刀,就可能选择其他的方法,以增加被害人的过错,来降低自己捅刀子的罪责。因此,犯罪的行为关系是犯罪嫌疑人选择对抗的重要因素,也是犯罪嫌疑人思考的重要问题,把握和分析研究嫌疑人的行为“关系”,就能够有效地掌握嫌疑人在想什么,做出相对应的审讯方法。
第三个是“退路”。“退路”是犯罪嫌疑人选择对抗的心理认识条件,也是对抗选择的重要条件,有“退路”才会选择对抗,如果没有了“退路”嫌疑人就会放弃对抗。这种“退路”是嫌疑人对客观存在的认识结果,对“退路”的认识过程主要来自对犯罪行为暴露程度的评价,对暴露程度的认识决定了“退路”的选择,暴露的程度越高,对“退路”的选择就越窄,相反,暴露的程度越低,对“退路”的选择就越宽,对抗的力度就越大。为此,审讯人员在这里的首要任务就是“堵退”,堵住嫌疑人的退路,促其放弃对抗。通常“堵退”的方法是让嫌疑人产生犯罪事实已经暴露的错觉,审讯实践中的“模拟情景”“直接告知”“空间态势”“背景语言”等方法,都是为了解决“堵退”的问题。
再次是“要什么?”要什么是嫌疑人在审讯的空间里的重要思维导向,是为了满足自我生理与心理上的缺失或不足,而产生的一切条件的依赖、指向和需求的心理动机,这种心理动机涵盖了三个方面的因素:“方向”“解脱”“需要”。
第一个是“方向”。方向也是来源,是获取和保存利益的方向来源。嫌疑人在被审讯的空间里,经过一段与审讯人员的交流过程之后,发现自己所使用的对抗方法已经不能有效地维护自己的利益,继续维护自我的利益需要外援的帮助,这个帮助的外援就是获取利益的方向来源,在审讯空间里只有自己和审讯人员,那么这个外援只有审讯人员,也就是说这个利益方向只能在审讯人员的身上。但是,不是任何时候这种利益方向都会转移到审讯人员身上,这里要看审讯人员能否取得嫌疑人的信任和心理依赖,如果审讯人员不能取得嫌疑人的信任和心理依赖,那么即便审讯室内只有审讯人员(审讯的参与人员)存在,嫌疑人也不会将获取利益的方向转移到审讯人员身上。只有当审讯人员取得了嫌疑人的信任,将嫌疑人心理依赖的方向转移到自己的身上,嫌疑人才可能转移利益方向,即转移到审讯人员的身上,向审讯人员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犯罪嫌疑人供述犯罪事实是由嫌疑人获取利益方向的心理动机决定的,只有改变原有的获取利益方向,才能将利益方向转移到审讯人员的身上,向审讯人员讨要利益,以供述为利益条件实现其供述行为。如果犯罪嫌疑人不能改变获取的利益方向,那么其是不会向审讯人员供述犯罪事实的。审讯发展到这一阶段,审讯人员必须取得嫌疑人的信任和心理依赖,才能够实现嫌疑人的供述行为。
第二个是“解脱”。“解脱”是解除和脱离眼前的困境和利益损失。嫌疑人处在目前的利益损失和困境的情况下,内外无助,心理的压力不断增强,释放的动机也随之而增加,这种压力和动机发展到了一定的程度,会出现两种情况,一种是自我解压,另一种是依据选择外来的信息条件解压。自我解压有两种趋势,一是随着情绪的发展爆发出激情状态,表现出猛烈、迅疾和短暂的情绪,通常都是通过激烈的言语爆发出来,是心理能量的宣泄,其特点是:有激动性和冲动性,力度强烈,发作短促,冲动一过迅速弱化或消失,爆发通常由专门对象引起,指向性较为明显,有时就是因为审讯人员的某一句话而爆发出来。激情状态有着强烈的爆发性、短暂性和指向性三个显著特点,嫌疑人这种激情状态的爆发必然引起审讯的僵局,即便这种激情状态的延续时间非常短暂,但是这种激情状态结束之后,嫌疑人还会以沉默来维护这种情绪状态,导致僵局的持续,诱发对抗心理的强化。审讯人员应当及时控制嫌疑人这种自我解压爆发的激情状态,防止僵局的出现。二是随着情绪的发展,进行了自发的心理平衡调节,达到自我解压的目的,这是有的人在困境的压力下能够保持冷静的原因。另外是依据选择外来的信息条件,放弃原来旧的心理困扰因素,实现了解脱困境的心理压力。这种外来的信息条件以改变利益条件的方向为基础,是以放弃一个旧的条件,采纳一个新的条件来解除困境释放压力的。通常这些新条件大多是围绕“两难选择取其轻”“利弊选择取其利”“抗供选择取其供”。当然这些新条件的采纳是在审讯人员的引导下完成的。例如,一起伤害案件的犯罪嫌疑人在接受审讯时,否认自己对被害人造成的伤害行为,以积极的否定行为进行抗审。审讯人员为其提供的新条件是:“你的否认是不能够解决问题的,如果你想解决问题,就要拿出一个很好的处理办法来,如向被害人赔礼道歉,取得被害人的谅解,赔偿相应的损失,矛盾也就解决了,司法部门也会根据被害人的谅解对你给予从轻处罚、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结果嫌疑人接受了审讯人员为其提供的新条件,放弃了对抗,供述了伤害他人的犯罪事实。这里犯罪嫌疑人放弃对抗必须有新的条件更换,否则,犯罪嫌疑人仍然坚持旧的对抗条件继续对抗。
第三个是“需要”。“需要”是人们对自身生存和发展的一切条件的依赖、指向和需求,是个体行为活动的基本动力,人的各种活动或行为都是在需要的推动下进行的,需要是一种内部的紧张状态,导致这种紧张状态的原因是生理或心理上的缺失和不足。当人们的个体在生理或心理上出现某些必需因素的缺失或不足时,个体与环境之间的平衡就会被打破,从而产生一种内部的紧张状态,形成的客观要求有的来自内部,如口渴了就要喝水;有的来自外部,如犯罪嫌疑人接受审讯处于困境之中,为了摆脱这种困境,而产生解脱的愿望。有需要才会有行动,接受审讯的犯罪嫌疑人只有当他产生了摆脱被审讯的困境的需要,才能够产生为了满足需要而进行的行为实施,如果客观要求只有供述犯罪事实才能够满足,那么供述行为就会由此产生。人的需要在指向一定的对象时,还具有一定的选择性。这种选择性具体表现为对满足需要的方式的选择。例如,犯罪嫌疑人为了摆脱困境,产生了需要的动力,但具体用什么方法来摆脱困境,不同的人往往会作出各自不同的选择:一般来说,个体满足需要的经验、个体的爱好和价值观、个体生活的文化习俗等,都会影响个体选择一定的对象来满足自己的需要,因此,不同的犯罪嫌疑人对需要条件的选择不同,供述动力的来源条件不同,实现供述的能力就不相同,导致对抗行为向供述行为转化的行为差异。犯罪嫌疑人的抗审过程是“对抗”—“需要”—“满足”—“供述”。这里的“需要”过程是嫌疑人在抗审过程中建立起来的“新需要”,即解决当前困境的需要,它与犯罪嫌疑人开始带进审讯室的心理定式产生的需要的区别是:第一,犯罪嫌疑人开始带进审讯室的心理定式产生的需要,是维护可能发生的利益损失,是以后的利益维护的需要。第二,嫌疑人开始带进审讯室的心理动力需要是嫌疑人自发产生的,来源于趋利避害的心理行为。而审讯过程中嫌疑人产生的新需要,是在审讯的过程中产生的,是继原来的心理定式之后的新需要,是在审讯人员的帮助下产生的新需要。这种新的需要产生以后,因为是外来的客观存在为其提供的,仍然需要外来提供的条件才能完成对需要行为的实现。例如,犯罪嫌疑人的谎言被揭露,在审讯人员的控制下,嫌疑人陷入心理困境,心理压力不断增强,审讯人员为其提供的条件是“说谎的原因”。嫌疑人如实地回答了说谎的原因,当前的困境自然也就解除了,新的需要得到了满足。这里嫌疑人如实地回答了说谎的原因并说了实话,实际上也是审讯活动的目的所在。总之,在此过程中,审讯人员应当帮助嫌疑人建立“需要”,并且提供满足“需要”的条件,嫌疑人供述的心理动力便能够实现。
最后是:“用什么?”“用什么”是审讯人员根据犯罪嫌疑人“为什么对抗”“抗审的心理活动规律”“供述的心理需要”而采用的审讯方法。这些方法决定于审讯人员为其提供的相对应的“条件”,这里的“条件”是以满足嫌疑人供述的心理需要为前提的,当“条件”满足了嫌疑人的供述需要,对抗的行为便会放弃,实现供述行为。当审讯人员为其准备的“条件”不能够满足嫌疑人的供述需要,新的需要动力没有被建立,旧的对抗行为需要仍然被坚持,则其对抗行为被继续。因此“用什么”能够使犯罪嫌疑人放弃对抗,取决于审讯人员提供的“条件”,“条件”的来源是根据嫌疑人的需要而产生的。根据嫌疑人抗审活动中的需要,产生的“条件”有六个方面:“趋利”“需要”“强制”“误区”“经验”“人格”,这是对审讯方法和技巧的科学概括,即科学审讯的“六攻律”。
第一个是“趋利”。“趋利”是人们的行为规则,是人们行为活动追逐的目标。嫌疑人面对侦查讯问的对抗否定行为,正是来源于“趋利”的行为需要,当嫌疑人自我感知对抗否定对自己有利,那么他就会选择对抗否定。如果供述犯罪事实对自己有利,那么嫌疑人就会选择供述,放弃对抗。审讯的过程正是审讯人员本着趋利避害的行为规则,来为嫌疑人提供“趋利”的条件,使犯罪嫌疑人放弃对抗否定,实现供述认罪的行为。只有审讯人员提供的“趋利”条件,同时也是嫌疑人需要条件的时候,才能够被嫌疑人采纳,否则就会被排斥。审讯人员提供的“趋利”条件是由多层因素组成的,首先是审讯人员要能够帮助嫌疑人建立起“趋利”的心理行为趋向,使嫌疑人重新产生“趋利”的心理要求,才能够转变获取利益的方向。如果嫌疑人没有新产生的“趋利”心理要求,那么嫌疑人仍然会坚持对抗的“趋利”方向,导致审讯的失败。其次是嫌疑人对“趋利”的依赖方向,这种依赖方向决定了嫌疑人对“趋利”的方向来源的取舍,具体表现为嫌疑人对审讯人员的信任程度,如果审讯人员不能够取得嫌疑人的信任或者情感的依赖,那么再好的“趋利”条件嫌疑人也不会接纳。最后是嫌疑人对“趋利”条件的确认,审讯人员提供给嫌疑人的“趋利”条件,是需要嫌疑人自己来确认的,确认“趋利”的条件能够给自己带来利益,嫌疑人才能够接纳,遵从新的“趋利”条件履行自己的行为。
审讯实践中,审讯人员为嫌疑人提供的“趋利”选择有:心理利益、亲情关系、求生欲望、利弊选择、人格观念等,作为常用的“趋利”条件,解决了重要的趋利“条件”的依赖问题。
第二个是“需要”。“需要”是个体与环境之间的平衡被打破,从而产生一种内部的紧张状态,形成的客观要求。“需要”可分为当前的“需要”和以后的“需要”,“需要”的来源可分为内部的来源和外部的来源。审讯活动中的嫌疑人的“需要”主要是面对当前的“需要”,“需要”的来源主要是外部的空间环境。犯罪嫌疑人在被审讯的空间环境里产生的“需要”,作为审讯人员一定要清楚,因为这种“需要”是审讯人员赖以转换对抗的目标条件,审讯人员通过详细地分析嫌疑人当前的“需要”,掌控嫌疑人的心理思维方向,提供对应的“需要”条件,实现其供述行为。例如,犯罪嫌疑人在接受审讯时表现出来的恐惧和无助,其当前的“需要”是宽慰,获得帮助和情感依赖的对象,审讯人员此时根据嫌疑人的“需要”给予宽慰,拉近与对方的情感距离,将嫌疑人情感的依赖转移到自己的身上来,取得嫌疑人的信任,嫌疑人的利益方向就会由此而改变。审讯人员判定和分析嫌疑人的心理“需要”,主要是通过观察分析嫌疑人形态(微表情)的表现以及通过前期调查了解掌握的信息而判定的。通常嫌疑人的心理行为是以“解脱当前的困境”“降低自己的利益损失”为“需要”倾向的,为此,审讯人员应当根据此时的“需要”,为嫌疑人编制“需要”的条件,逐步降低、转化、消除对抗,实现供述行为。
“需要”条件的提供:“心理平衡的需要”“挤兑的创建”“审托的情感依赖”“调整需要方向”“情感的转移”等,达到对嫌疑人心理“需要”的满足。
第三个是“强制”。审讯活动中的“强制”一般包含对两种行为的强制,即生理行为和心理行为的“强制”。这里的“强制”是生理行为和心理行为的受阻和限制,因为人权保障的法律禁止,取缔了对生理行为的强制,单一地采用心理行为“强制”。心理强制即对心理思维范围和目标的约束和控制,是对心理过程中的“认知过程(知)”“情感过程(情)”“意志过程(意)”的约束和控制。知是人脑接受外界输入的信息,经过头脑的加工处理转换成内在的心理活动,进而支配人的行为的过程;情是人在认知输入信息的基础上所产生的满意、不满意、喜爱、厌恶、憎恨等主观体验;意是推动人的奋斗目标并且维持这些行为的内部动力。知、情、意不是孤立的而是互相关联的一个统一的整体,它们相互联系、相互制约、相互渗透。审讯活动中的犯罪嫌疑人的抗审行为,正是因为在知、情、意这三个方面的能力作用下,产生了对抗的内推动力,产生的根源是实施了犯罪行为之后,接受审讯的心理认知是犯罪与刑罚必然相系的确信和困扰而产生的对抗。为了消除对抗转换为供述,审讯人员必须控制这种对抗的内推动力,对抗审的知、情、意的心理行为进行约束和控制,指定嫌疑人对某一行为作如实的供述和解释,以此积极地调动供述的动力趋向,也被称为心理强制,其目的是避免偏离主题的心理行为干扰,以降低嫌疑人的逃避动机,增强嫌疑人的易受影响性,增加对嫌疑人逃避行为决定能力的破坏。强制实际上是对心理的思维过程的限制,是对思维的定向范围的控制,是避免嫌疑人在“发散性”思维的帮助下,偏离犯罪的主题的策略和措施。
心理强制的方法:主要是依靠信息的影响和刺激产生的心理定向,达到对其抗审的思维趋向的约束和限制,产生心理强制的来源有两个方面,一方面是自我内部的犯罪记忆与解脱刑罚处罚的心理冲突,另一方面是外部的信息导入,这个外部的信息导入是审讯人员提供的“语用行为的限制”,是审讯人员提供的限制行为信息。如嫌疑人为了隐瞒犯罪事实而撒谎,审讯人员追问其撒谎的原因。嫌疑人不能自圆其说而产生的心理冲突,陷入思维的困境,只有放弃谎言说实话,这种困境才能够被解除。常用的心理强制主要是通过选择语用行为的方向,指定嫌疑人说出“人”“物”“事件”“行为”的强制范围。如“人”——关系,“物”——来源与去向,“事件”——定向选择,“行为”——揭谎、导谎。以此促进嫌疑人的定向行为选择。
第四个是“误区”。即认知误区——“错觉”,对客观存在的错误认识。嫌疑人的抗审过程实际上也是一个认识过程,犯罪与刑罚必然相系的确信是嫌疑人的基本认识,隐瞒犯罪事实逃避惩罚是在基本认识的基础上产生的行为,针对嫌疑人的存在和认识反应无疑是正确的认识。相反,如果嫌疑人明知犯罪与刑罚必然相系,而主动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除非是认知出现了问题,出现了不正常的情况,否则难以实现。因为供述对自己不利,为什么还要供述呢?其本质上违背了趋利避害的行为规则。通常犯罪嫌疑人在审讯人员的帮助下,能够供述犯罪事实,其根本的原因是他的认知出了问题,是在“错觉”认识的引导下,供述了犯罪事实。大多犯罪嫌疑人在供述了犯罪事实之后,产生了正确的心理认知,对之前的供述后悔,继而翻供,就是取决于认知的“正确”与“错误”。嫌疑人明知供述对自己不利仍然选择供述,就是“错觉”导致的。嫌疑人只有在产生错觉的情况下,才能够如实地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审讯活动中的众多行为大多是建立在嫌疑人错觉的基础上的,被审讯专家们称为“错觉理论”。错觉理论道出了审讯方法的途径,审讯人员通过向嫌疑人提供正确的信息,使嫌疑人产生“错觉”的行为方法:“语用行为、态势和空间”“预设结果”“跨越前提”“模拟情景”“离间关系人”“假设存在”“隐含目标”等。有效地奠定了嫌疑人“错觉”的认知基础。
第五个是“经验”。“经验”是由实践得来的知识或技能,是记忆的积累和反映。行为产生记忆再由记忆转换为经验,由经验再实现行为,这是人基本的认知行为过程。当犯罪嫌疑人实施犯罪行为后,就有了认识经验,有了对犯罪情景的记忆,也就是说有了心理“现场”的记忆经验。人的潜意识承担着重要的记忆经验,在受到特定的记忆经验信息刺激的时候,记忆经验的信息内容,会通过潜意识的反应,超前准确地予以反映。在审讯活动中,当外来的信息涉及该犯罪情景的时候,犯罪嫌疑人根本不需要再次对自己犯罪的现场进行核实,便会清楚地记得该犯罪现场的情景,这种犯罪的情景便会通过潜意识的活动,表现出对该“现场”的记忆经验和认识经验,并通过其心理行为反映出来。审讯活动中嫌疑人的微表情反应,就是记忆经验的产物,这种现象被心理学家称为“超前反馈”现象。心理有了认识经验,无须再次进行核实,潜意识便会直接跨过意识来反馈这一意识经验。例如,检察机关在侦查某一贪污案件时,发现犯罪嫌疑人利用涂改发票、以小充大的方法贪污公款,审讯人员将其涂改的发票取出,犯罪嫌疑人看都不看就默认了。这种“超前反馈”记忆经验的反应,不仅能够准确地通过微表情、微行为,而且还能够通过思维的惯性,以语言的形式表现出来,“口误”便是这种行为产生的表现。意识经验的习惯反应已经作为审讯的重要手段被采用,如犯罪嫌疑人的供述行为有两种表现方式,一种是有声音的供述,通过有声的语言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另一种是无声的供述,通过记忆经验的微表情、微行为的反应,暴露自己是犯罪行为的实施者(法律规定需要转换成有声音的供述)。例如,警察接到一恐怖组织的犯罪嫌疑人打来的电话称:“自己在某大厦放置了一枚定时炸弹,择时就会爆炸”,被警察抓获后其闭口沉默,拒不交代,警察告诉嫌疑人:“你没有在某大厦放定时炸弹”,嫌疑人的微表情出现了嘲笑的否定反应,证明嫌疑人已经放了定时炸弹。警察接着又问:“你是在十层以下放了定时炸弹”,得到的微表情是默认反应。警察又问:“是在五层以下”,得到的仍然是肯定的默认反应。警察再问:“是在三层以下”,得到的微表情反应是否定的,最后警察在四层找到了被放置的定时炸弹。
通常审讯摄取嫌疑人的记忆经验反应的行为方法有:“阻止经验”“联想经验”“空间经验”“记忆经验”“惯性规律”。“阻止经验”即阻止和控制嫌疑人记忆反应的目标方向,使其集中在心理现场的某个“危险”范围,进行记忆经验反应;“联想经验”是通过对特定情景的信息刺激,产生的联想反应,达到对其知情性的证明;“空间经验”是通过跨越主题目标,追踪与主题目标相关联的原因,即主题目标关系(行为人本身就存在的空间跨越)获取记忆经验反应;“记忆经验”即有行为才有记忆反应,通过模拟行为、分解行为,获取记忆经验反应;“惯性规律”即内在的连续性,促进惯性行为(思维惯性)导出“口误”的行为记忆经验反应。
第六个是“人格”。“人格”是相对稳定的性格特征,嫌疑人在审讯活动中的对抗行为,是在“人格”认识的基础上产生的,不同的人格对自我行为的认识不同,就会产生不同的对抗行为,审讯过程中的“侥幸对抗”和“信念对抗”,就是在人格认识上的差异而产生了两种不同的对抗行为。因此在审讯活动中把握人格倾向,找出相对应的条件,嫌疑人才可能放弃对抗。这种人格趋向的范围:“人格倾向”“结构倾向”“性别倾向”“身份倾向”“信念倾向”。关于“人格”倾向的审讯方法:(1)“人格倾向”表现为“侥幸对抗”和“信念对抗”,针对“侥幸对抗”采用的方法是“认知误区”和“心理强制”;针对“信念对抗”采用的方法是“需要的基本属性”和“趋利避害的条件”。(2)“结构倾向”也称为“心理结构”,即抗审的心理结构。心理结构的组成因素有动力因素、调节因素、特征因素和心理状态的意识水平。犯罪嫌疑人的对抗动力来源于抗审的心理结构倾向,心理结构倾向是抗审动机产生的直接原因。只有改变犯罪嫌疑人的心理结构倾向,才能转换出交代犯罪事实的动机。改变这种心理结构倾向的方法是提供对应的满足条件,如强奸案件的抗供,审讯人员提供的条件是“向被害人赔礼道歉,取得被害人的谅解,把大事化小”,嫌疑人采纳了这个“条件”,审讯便大告成功。(3)“性别倾向”,女性和男性,女性的人格趋向重“情”,利益概念的趋向表现是“亲情关系”和“财产利益”,是“需要条件”提供的范围,满足了条件,嫌疑人就会放弃对抗。(4)“身份倾向”,身份促进人格认识的转换,审讯中推进“超我”的人格发展,就能够控制谎言的滋生,使得嫌疑人在客观事实面前承认。(5)“信念倾向”是在人格认识基础上而产生的相对具体的心理行为认识,是涉案行为心理平衡的具体认识,审讯人员给出相对应的平衡条件,供述动机便能够产生。如受贿行为的平衡条件是行贿人的感谢行为,拒收让行贿人面子过不去,审讯人员与此种认知能够产生“共鸣”,提出“理解”的条件,对抗便能够转换为顺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