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十三条[1]规定的案件,由犯罪嫌疑人工作单位所在地的人民检察院管辖。如果由其他人民检察院管辖更为适宜的,可以由其他人民检察院管辖。
(二)几个人民检察院都有权管辖的案件,由最初受理的人民检察院管辖。必要时,可以由主要犯罪地的人民检察院管辖。
管辖依据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2019年12月30日 高检发释字〔2019〕4号)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