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协议法律制度的理论与实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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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编 行政协议的理论基础

公共服务是当代行政法的基础,亦成为公共利益的当代新形态,必须对其从主观与客观之间、行政与法律之间、行政任务和行政手段之间进行全新的阐释。行政法的特殊性是公权力主体为实现公益而行使公权力或提供公务。故行政法的调整对象是公权力和公务。在这个意义上说,行政法是公法,当属无疑。公共服务取代公共权力意味着行政任务和行政手段在一定程度上的分离,公共服务作为当代的行政任务是可以以私法的形式实施的,而不仅仅是公法手段(行政行为),这一现象的出现,对公私法的研究、现代行政的发展和行政法学的重构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以私法方式来实现公共行政”的典型代表行政协议,对传统行政法的观念构成了前所未有的挑战。这一切都促使我们不得不对行政法的法律性质重新定位。行政法不仅属于公法,也可以适用私法,化解了对行政法的法律性质由于采用私法方式而产生的困惑,必将有助于应对因公共行政的日益复杂而带来的行政手段多样化和因公法私法的渗透融合而带来的行政法律性质不明等问题,从而为传统行政法学向现代行政法学的转化提供了难得的机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