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知识产权法律法规全书(含规章及法律解释)(2021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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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知识产权局印发《关于新形势下加快建设知识产权信息公共服务体系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2019年8月30日 国知发服字〔2019〕4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知识产权局(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局机关各部门,专利局各部门,商标局,局其他直属单位、各社会团体: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关于构建便民利民知识产权公共服务体系的决策部署,努力织好知识产权公共服务网,积极推动知识产权强国建设,制定《关于新形势下加快建设知识产权信息公共服务体系的若干意见》,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关于新形势下加快建设知识产权信息公共服务体系的若干意见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关于构建便民利民知识产权公共服务体系的决策部署,努力织好知识产权公共服务网,夯实知识产权信息公共服务基础,积极推动知识产权强国建设,促进经济转型升级和高质量发展,现就新形势下加快建设知识产权信息公共服务体系,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知识产权工作的决策部署,以便民利民为目标,以整合公共资源拓展服务渠道为抓手,以高效运行机制为保障,加快建设以国家知识产权大数据中心和知识产权公共服务平台为支撑、区域或专业性信息公共服务节点为主干、社会化信息服务机构为网点的知识产权信息公共服务体系,不断提升知识产权信息传播利用效能,努力夯实服务知识产权全链条的基础,积极助推经济转型升级和高质量发展。

(二)基本原则

——统筹谋划、分级负责。强化顶层设计,完善网点布局,积极推进知识产权信息公共服务均等化。加强分层分类指导,完善协调工作机制。分级负责,不断完善知识产权信息公共服务体系。

——需求导向、聚焦关键。以社会公众和创新创业主体需求为导向,提供便利化、高质量的知识产权信息公共服务。聚焦基础数据免费或者低成本开放共享,聚焦基本检索分析工具免费或者低成本供给,聚焦知识产权信息公共服务主干网络、重要节点和专业机构建设。

——政府主导、多元参与。充分发挥政府在公共投入、政策支持等方面的主导作用,整合社会资源,推进知识产权信息公共服务体系主干网络建设。引导支持行业组织积极构建专业服务机构,高校、科研院所、图书情报机构等信息服务网点参与承担知识产权信息公共服务工作。

——互联互通、开放共享。加强统筹协调,充分发挥国家知识产权大数据中心和国家知识产权公共服务平台的汇集中枢和传输枢纽作用,实现各地知识产权公共服务平台和各类专题数据库的互联互通、开放共享,实现全国一盘棋、全覆盖。

(三)总体目标

到2022年,基本建成主干清晰、门类多样、内容丰富的知识产权信息公共服务体系。知识产权信息公共服务网点布局日趋合理、服务渠道逐步拓宽、服务内容更加丰富、服务工具渐趋多样、服务能力显著增强,有力支撑创新驱动发展和经济高质量发展。

——基本建成国家知识产权大数据中心和国家知识产权公共服务平台,提供便利高效的全领域知识产权信息服务。

——实现省(区、市)、计划单列市、副省级城市知识产权信息公共服务机构全覆盖,30%的地级市设立知识产权信息公共服务机构,建成一批特色鲜明的行业知识产权信息服务机构。

——高校国家知识产权信息服务中心、技术与创新支持中心(TISC)分别达到100家。在科研院所、图书情报机构、行业组织等单位中遴选认定国家知识产权信息公共服务网点100家。

到2025年,全面建成覆盖广泛、层级合理、门类齐全、功能强大、服务规范的知识产权信息公共服务体系。知识产权信息采集、加工实现标准化、规范化,专题数据库建设实现差异化、共享化,各级公共服务平台一体化,各类专题数据库网络化,全面支撑创新驱动发展和经济高质量发展。

——省(区、市)、计划单列市、副省级城市知识产权信息公共服务机构服务能力进一步提升,服务功能进一步优化,信息服务人才队伍进一步壮大。50%以上的地级市设立知识产权信息公共服务机构,支持有条件的县(市、区)建立知识产权信息服务机构。高校国家知识产权信息服务中心、技术与创新支持中心(TISC)、国家知识产权信息公共服务网点进一步增加,形成横向联系紧密、服务相互支撑、门类功能完善的知识产权信息公共服务体系。

二、建立健全便民利民的知识产权信息公共服务体系

(四)加快推进知识产权信息公共服务主干网络建设

充分发挥政府主导作用,整合优化现行专利信息公共服务体系,加快建设以各级知识产权管理部门所属知识产权信息公共服务机构为主的主干网络,发挥知识产权信息公共服务主渠道作用。国家知识产权局有关部门要发挥统筹协调作用,整合系统内外公共服务资源,强化信息公共服务职能,创新信息公共服务形式,拓展信息公共服务领域,丰富信息公共服务内容。各省(区、市)知识产权管理部门要统筹本地知识产权信息公共服务体系建设,强化公共服务机构职能,发挥地区知识产权信息公共服务节点作用;指导各地市知识产权管理部门积极争取地方党委政府的支持,组建地市级综合性知识产权信息公共服务机构,支持有条件的县(市、区)设立知识产权信息公共服务机构。引导各类产业园区、试验示范区、服务业集聚区等设立知识产权信息公共服务机构,为社会公众和创新创业主体提供便民利民的专业化知识产权信息公共服务。

(五)统筹布局知识产权信息公共服务网点建设

强化部际合作,积极推动高校、科研院所、图书情报机构、国家中小企业政策信息互联网发布平台、火炬高新技术产业开发中心等纳入知识产权信息公共服务体系,作为知识产权信息公共服务的重要网点,向社会公众和创新创业主体提供高质量的知识产权信息公共服务。积极推进国防知识产权信息公共服务网点建设,构建军民融合知识产权信息公共服务体系。引导支持知识产权领域行业组织加强与相关行业组织的横向合作,面向其会员开展专业领域知识产权信息公共服务。鼓励支持市场化高端知识产权信息服务机构向社会提供公益性或者低成本信息服务。

在知识产权信息公共服务网点中,遴选认定高校国家知识产权信息服务中心、国家知识产权信息公共服务网点,给予重点支持。

(六)积极推进区域知识产权信息公共服务一体化发展

围绕国家区域发展战略,鼓励支持地方建立跨行政区域的知识产权信息公共服务合作机制,促进区域信息服务体系共建共享。积极推动京津冀资源共享,促进京津冀知识产权信息公共服务一体化、协同化发展。支持长三角地区各省市加强协作,加快构建长三角一体化的知识产权信息公共服务体系。积极推动中西部地区和东北地区中心城市建设高标准知识产权信息公共服务机构,辐射带动区域知识产权信息公共服务发展。鼓励开展粤港澳大湾区跨境知识产权信息服务协作,支持建立粤港澳大湾区知识产权信息交换机制和信息共享平台。

(七)不断提升知识产权信息传播利用效能

加强知识产权信息传播利用的统筹工作,分层分类指导各类型知识产权信息公共服务网点积极开展知识产权信息传播利用工作和知识产权信息利用能力培训,不断提升企业和创新创业主体的知识产权信息利用能力。加强知识产权信息资源统筹管理,逐步扩大知识产权信息开放范围,不断提升社会公众和创新创业主体获取知识产权信息的体验度和满意度。加快制订知识产权信息采集、数据加工标准,积极推进知识产权信息传播利用工作的规范化、标准化,不断满足社会公众和创新创业主体日益多样化、差异化的知识产权信息需求,促进知识产权信息的共享开放和有效传播利用。

(八)健全完善知识产权信息公共服务体系运行机制

建立知识产权信息公共服务体系的统筹协调机制,积极推动知识产权信息公共服务的规范化、系统化、体系化,实现知识产权信息公共服务效能最大化。加强各地知识产权数据中心和公共服务平台建设的统筹协调,建立立项通报机制,积极推进各地建设差异化、特色化的知识产权数据中心、公共服务平台和专题数据库,推动各地横向互联共享,实现财政资金投入产出效益最大化。建立知识产权信息公共服务经验交流机制、服务协作机制和成果共享机制,鼓励支持同类型知识产权信息公共服务机构之间形成协作网络,不断提升知识产权信息公共服务整体能力。

三、强化知识产权信息公共服务体系的支撑保障

(九)积极推动国家知识产权大数据中心建设

加强顶层设计,积极推进国家知识产权大数据中心建设工作。国家知识产权大数据中心作为知识产权信息的汇集中枢和传输枢纽,既是国家知识产权信息公共服务平台和各地知识产权公共服务平台的数据支撑,也是知识产权信息公共服务体系的网络支撑。国家知识产权大数据中心汇聚商标、专利、地理标志、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等知识产权基础数据、国际交换数据和部委共享数据,并与经济、科技、法律、文化等信息相互关联,实现数据资源的统一性、基础性、权威性、安全性和共享性,破除“信息孤岛”和“数据烟囱”,为知识产权信息公共服务提供全流程、全方位的数据支持,形成一体化的网络支撑。

(十)加快建设国家知识产权公共服务平台

强化国家知识产权公共服务平台功能设计,为知识产权公共服务体系提供强大功能支持,实现线上线下服务有机结合。坚持以系统化、模块化、智能化为原则,以国家知识产权公共服务平台为核心,整合优化升级现有各级知识产权公共服务平台功能,积极推动各级知识产权公共服务平台网络化,努力实现知识产权业务服务、政务服务和信息服务平台建设一体化。国家知识产权公共服务的业务服务平台实现商标、专利、地理标志、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等业务网上办理;政务服务平台对接国家统一政务服务平台和国家“互联网+监管”系统,实现政务服务智能化;信息服务平台以商标、专利登记簿为核心,与各部委数据实现互联共享,与各地信息公共服务平台互联共享,提供数据开放、查询检索、研究分析等各类基础服务。

鼓励知识产权信息公共服务机构开发上传各类符合安全标准的免费应用工具。鼓励支持高校、科研院所、图书情报机构等网点单位自有的专业文献、专业数据库等接入国家知识产权公共服务平台,实现资源共享。鼓励支持市场化知识产权信息服务机构依托知识产权信息公共服务平台,向社会免费或者低成本开放共享有关服务产品。

(十一)完善区域和行业知识产权信息服务平台建设

国家知识产权局有关直属单位要积极发挥专业优势,履行数据加工、信息服务等职责,丰富网站服务内容,引领示范,积极开展专业化知识产权信息公共服务。各省(区、市)和区域中心城市要积极争取地方党委政府支持,建立地方特色化知识产权信息公共服务平台,配备综合性服务队伍。支持地方及行业专业化服务机构围绕国家区域发展整体规划和区域重点发展领域,建设区域或行业知识产权信息公共服务平台,提供满足区域创新与经济发展需求的、更加专业化的信息公共服务,提升区域知识产权信息利用能力。

支持各类知识产权运营公共服务平台、行业或产业知识产权信息服务平台、科技信息服务平台等,与国家知识产权公共服务平台互联共享,作为知识产权信息公共服务的重要节点,围绕知识产权的创造、运用、保护、管理、服务,增强知识产权信息服务功能,面向企业、高校、科研院所、服务机构等不同对象开展多层次的信息公共服务。

(十二)强化战略性新兴产业知识产权信息公共服务

支持各地开展面向战略性新兴产业或者国家重点产业领域的专项知识产权信息公共服务。鼓励支持专业化知识产权信息服务机构围绕国家战略性新兴产业或者重点产业,建设开放协同的产业知识产权信息公共服务平台,为自由贸易试验区、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国家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等重点园区发展提供高端知识产权信息服务。

(十三)强化中小企业知识产权信息公共服务

支持各省市建立部门间合作机制,针对中小企业开展知识产权信息咨询、信息利用培训等基础性公共服务;积极发挥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网络“窗口”平台贴近企业的优势,鼓励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等为中小企业免费提供知识产权信息公共服务。支持各地建立中小企业知识产权预警机制,加强知识产权预警信息的收集发布,帮助中小企业提升知识产权维权能力。积极引导高校、科研院所、图书情报机构、行业组织等服务网点单位,优化服务模式,开发适合中小企业需求的知识产权信息服务产品,免费或者低成本向中小企业提供专业化、个性化服务,助力中小企业技术创新。

(十四)强化知识产权信息公共服务人才培养

加大知识产权信息公共服务人才培养力度,建立一支覆盖经济、科技、文化等领域的专业化、高层次知识产权信息公共服务人才队伍。积极推动知识产权信息公共服务人才纳入知识产权专业人员职称评定体系。加大政策支持力度,不断扩大高校、科研院所、图书情报机构、行业组织等网点单位的知识产权信息公共服务人才队伍。加强知识产权信息公共服务能力培训,在全国范围内分级、分类培养人才,形成多层次、多渠道、宽覆盖的培训网络。支持高校图书情报学科点培养知识产权信息分析专门人才。鼓励支持高端知识产权信息服务机构开展知识产权信息服务专业化培训。

(十五)深化知识产权信息服务国际合作

加强知识产权信息公共服务国际交流合作,建立完善知识产权数据信息国际交换机制,逐步扩大数据信息交换的内容范围。与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合作,加快在华建设高水平的技术与创新支持中心(TISC),形成促进社会创新发展的技术与创新支持中心网络。在“一带一路”知识产权合作框架下,推动建立“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广泛参与、协同联动的知识产权信息公共服务网络。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国际合作,为企业海外维权提供基础信息服务。

四、组织实施

(十六)加强组织领导

各地知识产权管理部门要充分认识加快建设知识产权信息公共服务体系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切实担负起统筹者、建设者、推动者的责任,明确任务目标,建立工作机制,加强沟通协调,积极推动知识产权信息公共服务体系建设各项工作落实到位。加强分层分类指导,鼓励各地将信息公共服务体系建设纳入到当地知识产权工作整体考核中。

(十七)加大政策支持

积极争取国家财政资金用于知识产权信息公共服务体系建设。各地知识产权管理部门要积极争取地方党委政府支持,加大对知识产权信息公共服务体系建设的财政投入,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作用。鼓励支持有条件的省(区、市)设立知识产权信息公共服务发展专项资金。推动知识产权信息公共服务列入地方各级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加大政府购买支持力度。

(十八)加强效能评估

逐步建立知识产权信息公共服务体系建设的督查评估机制,明确督查评估范围和内容,实现督查评估工作制度化、规范化、标准化、常态化。围绕地区知识产权信息公共服务供给质量,鼓励引入第三方评估机构,不断提升知识产权信息公共服务效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