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然资源标准化管理办法
(2020年6月24日 自然资发〔2020〕100号)
第一条 为提升自然资源治理效能,促进科学技术进步,加强自然资源标准化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管理办法》及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依据自然资源部职责,加强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评估、确权登记、保护、资产管理和合理开发利用,国土空间规划、用途管制、生态修复,海洋和地质防灾减灾等业务,以及土地、地质矿产、海洋、测绘地理信息等领域的标准化工作。
第三条 第二条所述范畴内需要规范统一的下列技术要求应当制定标准。术语、分类、代码、符号、量与单位及制图方法等;规划、调查、监测、评价评估等相关通用技术要求;实验、检验、检测和质量通用技术要求;自然资源工作需要制定的其他技术要求。
第四条 自然资源标准分为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团体标准、企业标准。
对通用的保障人身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国家安全、生态环境安全以及满足经济社会管理基本需要的技术要求,应当制定强制性国家标准。
对满足基础通用、与强制性国家标准配套、对有关行业起引领作用等需要的技术要求,制定推荐性国家标准。对没有国家标准、需要在自然资源某个行业范围内统一的技术要求,制定推荐性行业标准。
如因地方自然条件、资源禀赋特点,确需明确特殊技术要求的,省级自然资源行业主管部门可组织制定自然资源地方标准。鼓励在自然资源相关战略性新兴产业、技术更新迅速、市场成熟度较高的领域利用自主创新技术制定团体标准、企业标准。地方标准、团体标准和企业标准的技术要求应与相关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协调配套。
自然资源地方标准、团体标准、企业标准按《地方标准管理办法》《团体标准管理规定》及相关地方性规定制定,可参照执行本办法中的标准制定程序。
第五条 自然资源标准化工作应贯彻落实国家深化标准化工作改革精神,整合精简强制性标准、优化完善推荐性标准、培育发展团体标准、放开搞活企业标准、提高标准化工作的国际化水平。
第六条 自然资源标准化工作的任务是制定标准、组织实施标准以及对标准的制定、实施进行监督,加强标准宣传、贯彻等工作。
第七条 自然资源标准化工作应当支撑自然资源管理和依法行政,促进科技进步、技术融合与成果转化,推动行业产业高质量发展。
第八条 部设立自然资源标准化工作管理委员会,统筹管理自然资源标准化工作。管理委员会主任由分管部领导担任,成员由部相关业务司局和标准化业务依托单位组成。主要职责是:审议部标准化工作规划、计划及标准体系;协调标准化工作重大争议问题;监督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及其依托单位的履职情况;指导自然资源地方标准化和团体标准化工作。
管理委员会日常工作由部科技主管司局承担,主要包括:贯彻落实国家标准化政策、法规精神;起草部标准化管理制度;组织建立标准体系、开展标准化基础研究;编制、实施标准化规划、计划;承担标准报批、发布等具体工作。
管理委员会成员单位应指导并派员参加相关标委会、分技委标准化活动,主要职责是:提出相关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制修订需求;组织指导并参与相关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研究、编制和审查;组织开展相关业务领域内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宣传、贯彻、培训以及标准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评估、研究分析等工作。
第九条 按照专业领域设立自然资源与国土空间规划、海洋、地理信息、珠宝玉石等有关全国标准化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标委会)。标委会在管理委员会指导下,建立完善管理制度;开展标准化基础研究;提出本领域标准制修订建议;组织开展标准的起草、征求意见、技术审查等工作;开展标准化业务培训、标准宣传、贯彻和标准实施情况的评估、研究分析;标准复审;开展相关标准国际化研究;管理其下设的专业标准化分技术委员会业务工作;承担管理委员会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第十条 标委会按专业领域划分并设立若干专业标准化分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分技委),分别承担本专业领域内的标准化工作。分技委接受标委会管理,主要负责向标委会提出本领域标准制修订建议;承担标准基础研究及起草工作;承担有关标准征求意见、技术审查、复审工作;承担标准宣传贯彻、标准实施情况的评估、研究分析;开展相关标准化国际研究;配合标委会开展其他工作任务。在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跨领域技术融合等方面有标准化需求的,可联合成立标准化工作组。
第十一条 标委会、分技委秘书处依托在部有关事业单位,负责承担标委会、分技委的日常工作。依托单位将秘书处工作纳入本单位工作计划,为秘书处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设立专职岗位、固定专职人员。
第十二条 标准化基础研究、标准的制修订、宣传、贯彻培训、评估及实施情况的评估、研究分析、标准复审等工作以及标委会、分技委日常运行经费等由相关预算单位根据实际情况按照部门预算和专项管理的有关规定积极申报并优先支持。鼓励标准起草单位积极争取国家科技计划经费、标准补助经费等。标委会、分技委依托单位要切实做好秘书处运行经费与人员保障,秘书处工作经费单独核算并专款专用。
第十三条 自然资源标准化工作纳入自然资源事业发展规划。根据自然资源事业发展和技术进步需要,部组织每五年编制标准化工作规划,每年编制标准制修订年度计划,发布实施并维护自然资源标准体系。
第十四条 依据标准化工作规划和标准体系,自然资源部每年公开向社会征集标准(含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制修订计划建议。管理委员会可指定标委会、分技委或有关单位提出计划建议。鼓励社会各界积极提出自然资源计划建议。
第十五条 标准制修订计划建议经标委会或分技委初审后,由标委会报送部科技主管司局。部科技主管司局组织对有关材料进行审查,形成年度标准制修订计划报管理委员会审议。
第十六条 标准制修订计划经管理委员会审定通过后,属于国家标准计划的,报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属于行业标准计划的,由部下达。
第十七条 对保障安全、经济社会发展以及部重大改革举措急需的标准计划建议,应当优先立项、纳入年度增补计划并及时完成。鼓励在部重大工程项目、科研专项中开展标准化研究,相关技术要求应与现行自然资源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协调一致。
第十八条 列入标准制修订计划的标准计划项目一般应在两年内完成。特殊情况无法按时完成的,起草单位可申请延期一年;延期一年仍未完成的,视为自动撤销。对不能按时完成任务的标准计划项目负责人,两年内不再受理其项目申报。
第十九条 经批准的自然资源标准制修订计划项目一般不作调整。特殊情况需调整的,由起草单位对项目提出书面调整申请,经标委会审查后,报立项部门批准。
第二十条 自然资源标准的制定、修订应当遵循以下程序:
(一)起草阶段。标准牵头起草单位组织成立由各利益相关方权威技术专家组成的标准起草组。标准起草组在充分调研的基础上,按照标准编写有关规定起草标准,形成标准征求意见稿和编制说明,报分技委或标委会。
(二)征求意见阶段。分技委或标委会组织专家对标准征求意见稿及有关材料进行审查。通过审查的征求意见稿由标委会组织向各利益相关主体广泛征求意见。如需征求国务院有关部门意见,由部科技主管司局组织。属强制性标准的须通过部门户网站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标准起草组对反馈意见进行研究处理,填写标准征求意见汇总处理表,形成标准送审稿,报送分技委或标委会。
(三)审查阶段。分技委或标委会将标准送审稿报经部科技主管司局(科技主管司局视情况征求管理委员会意见)同意后,组织会议审查或函审,形成《标准审查会议纪要》或《标准函审意见》。视标准内容,可跨分技委或标委会邀请委员参加审查。通过审查的送审稿,由标准起草组按照审查意见的要求,对标准送审稿进行修改,完成标准报批稿和编制说明等报批材料。
(四)报批阶段。标委会在收到起草单位或分技委的报批材料后对标准修改情况、意见处理情况等进行审核,审核通过报送部科技主管司局。
科技主管司局在收到报批材料后履行部内审批,包括部内征求意见、部外网公示报部审批等。起草单位应审慎处理上述环节中收集到的相关意见,若需修改报批稿,应提出充分的科学依据,对修改内容作详细说明,并征求标委会意见。
经部审批通过后,属国家标准的,报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发布;属行业标准的,由部发布公告,原则上不得对经部审定发布的标准进行技术内容调整,如确需重大修改应进行重新审查。
行业标准发布后按要求报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备案;鼓励地方标准在向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后,向部科技主管司局通报;鼓励相关社会团体向部科技主管司局报送团体标准的有关信息。
第二十一条 自然资源标准由发布机构负责解释。部科技主管司局负责指导行业标准的出版发行工作,标委会承办日常工作。标准发布实施后应当免费向社会公开。
第二十二条 负责标准审查的标委会或分技委应当严格履行标准审查程序,对审查结论负责。
对因未认真履行审查程序,造成标准内容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对标委会或分技委秘书处予以警告,计入年度考核结论。(一)标准内容违反法律法规、损害公平市场竞争、侵犯知识产权的情况;(二)标准内容妨碍技术创新和进步;(三)标准内容存在设定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事项。
第二十三条 标准发布后,管理委员会成员单位应于实施日期开始半年内组织指导有关机构开展标准宣传、贯彻、培训工作,该工作应列入各级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和技术机构的工作计划。
第二十四条 自然资源强制性标准必须执行。各级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单位应积极贯彻实施标准。标准实施中出现的技术问题,省级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有关单位应当及时向部科技主管司局或标委会反馈。按下列情况分别处理:
(一)因个别技术内容影响标准使用需要进行修改,采用修改单方式修改。修改内容一般不超过两项。
(二)需作较多修改的,列入修订计划。
(三)已无存在必要的,予以废止。
第二十五条 管理委员会组织对标准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和评估分析。监督检查和评估分析应在标准发布实施两年内完成,并编制工作报告。部科技主管司局负责统一协调、汇集信息、定期发布。检查报告及评估报告作为标准复审的重要依据。
任何单位及个人均有权向自然资源部投诉、举报违反自然资源强制性标准的行为。
第二十六条 标准实施后,部科技主管司局组织或委托标委会适时进行复审,以确认现行标准继续有效或者予以修订、废止。复审周期一般不超过5年。
第二十七条 自然资源部积极推动标准化对外合作与交流,结合国情采用国际标准,推进中国标准与国外标准之间的转化运用。鼓励企业、社会团体和教育、科研机构等参与标准化国际活动,牵头或参与制定国际标准。
第二十八条 提出国际标准新工作项目或新技术工作领域提案的单位,应将相关申请材料提交至国内技术对口单位;国内技术对口单位组织对提案申请进行技术审核和必要的论证后报部,经批准后报国务院标准化主管部门。
第二十九条 参加国际标准化机构的国际会议,需符合部外事管理规定。组团单位负责制定参会工作预案(包括中国代表团参团人员名单、参会议程、申报提案等材料),经部科技主管司局审核后,报送国务院标准化主管部门;在会议结束后30日内,将标准化工作总结书面报部科技主管司局。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自然资源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开始施行。原国土资源部印发的《国土资源标准化管理办法》(国土资发〔2009〕136号),原国家海洋局印发的《海洋标准化管理办法》(国海规范〔2016〕4号)《海洋标准化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国海规范〔2017〕10号)《关于加强地方海洋标准化工作的若干意见》(国海发〔2008〕10号)《关于进一步加强海洋标准化工作的若干意见》(国海发〔2009〕15号),原国家测绘局《测绘标准化管理办法》(国测国字〔2008〕6号)《关于加强测绘地理信息标准化工作的意见》(国测办发〔2018〕35号)《测绘项目中标准制修订管理工作程序(试行)》的通知(测国土函〔2006〕142号)《关于加强基础测绘和重大测绘工程标准化管理工作的通知》(国测科发〔2010〕4号)自行废止。
[1] 条文主旨为编者所加,下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