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 50453-2008 石油化工建(构)筑物抗震设防分类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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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

第 122 号

关于发布国家标准《石油化工建(构)筑物抗震设防分类标准》的公告

现批准《石油化工建(构)筑物抗震设防分类标准》为国家标准,编号为GB 50453—2008,自2009年1月1日起实施。其中,第3.0.2、3.0.3条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本标准由我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计划出版社出版发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二〇〇八年九月二十四日

石油化工建筑物抗震设防类别应按其使用功能的重要性分为甲丁四类其划分应符合下列要求

1 甲类建筑物应属于特别重要或有特殊要求的建筑物和地震时可能发生严重的次生灾害的建筑物

2 乙类建筑物应属于重要的建筑物即地震时使用功能不能中断或需尽快恢复的建筑物和可能发生较严重的次生灾害的建筑物

3 丙类建筑物应属于除甲丁类以外的一般建筑物

4 丁类建筑物应属于抗震次要建筑物即地震破坏不会造成人员伤亡和较大经济损失的建筑物

石油化工各类建筑物的抗震设防标准应符合下列要求

1 甲类建筑物地震作用应高于本地区抗震设防烈度的要求其值应按批准的地震安全性评价结果确定抗震措施当抗震设防烈度为68度时应符合本地区抗震设防烈度提高一度的要求当为9度时应符合比9度抗震设防更高的要求

2 乙类建筑物地震作用应符合本地区抗震设防烈度的要求抗震措施当抗震设防烈度为68度时应符合本地区抗震设防烈度提高一度的要求当为9度时应符合比9度抗震设防更高的要求地基基础的抗震措施应符合有关规定

3 丙类建筑物地震作用和抗震措施均应符合本地区抗震设防烈度的要求

4 丁类建筑物地震作用宜符合本地区抗震设防烈度的要求抗震措施可适当低于本地区抗震设防烈度当本地区抗震设防烈度为6度时不应再降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