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 基本规定
3.0.1 原位测试前,宜根据选定的试验方法编制试验方案。试验方案应包括:工程概况及试验目的和要求、试验场地工程地质(含地下水)条件、试验方法和工作量布置、采用的仪器设备和所需的材料、数据资料处理方法等内容。
为了做好原位测试工作,测试前宜编制测试方案。当需要与其他专业相配合时,在测试方案中应予以说明,并注明相关要求,以便顺利地进行测试,保证满足工程设计的需要。
3.0.2 原位测试方法应根据测定参数、主要试验目的以及岩土条件、地区经验和测试方法的适用性等因素按表3.0.2选用。
表3.0.2 原位测试方法
续表3.0.2
续表3.0.2
选择原位测试方法时,在满足工程和设计要求的前提下,应结合场地环境、地质条件、岩土勘察阶段、设备要求等因素,优先选择适用性强、地区经验丰富的原位测试方法。
3.0.3 原位测试孔位和点位的布置对场地岩土层应具有控制性和代表性,并应避开地下隐蔽工程及其他不利的环境。
原位测试孔位和点位应能控制主要受力层和软弱下卧层,并应满足对其均匀性评价的要求。在选定的代表性地点或有重要意义的地点,取少量试样进行室内试验,有利于缩短勘察周期,提高勘察质量。
3.0.4 原位测试成果的整理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全部资料应逐项逐类进行检查和核对,分析试验结果的代表性、规律性和合理性。应考虑仪器设备、试验条件、试验方法等对试验结果的影响。
2 试验成果应按已划分的工程地质单元进行归类;进行统计分析时,应注意试验参数的变异性,并剔除异常数据。
3 试验成果应按工程地质单元进行综合整理,并提出各项试验成果的代表值。
对于由测试仪器、测试条件、测试方法、操作技能、土层不均匀性等因素引起的误差应有基本估计,应剔除异常数据,提高测试数据的精度。对测试资料的统计分析和选定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岩土工程勘察规范》GB 50021第14.2节的有关规定执行。
3.0.5 根据原位测试成果,判定岩土工程特性参数和对岩土工程问题作出评价时,应结合室内试验和地区工程经验进行综合分析。
原位测试成果的应用,应以地区经验的积累为依据。由于我国冶金工业各地的土层条件、岩土特性有很大差别,建立统一的经验关系是不可取的;应建立地区性经验关系,并与室内试验结合使用,进行综合分析,检验其可靠性。
3.0.6 原位测试报告应包括任务来源、工程概况、试验要求、试验场地工程地质(含地下水)条件、试验方法和仪器设备、测试成果和分析、结论和建议以及相应的图表等内容。试验报告的文字、术语、代号、符号、数字、计量单位等均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本条规定了编写测试报告应包括的基本内容,其目的是保证测试资料、测试成果完整齐全,以便于设计使用;同时也有利于与其他试验成果的对比,为积累经验创造条件。
3.0.7 用于标定传感器和测力计的计量设备,必须按国家计量管理规定,定期送具备法定资格的计量单位进行检定;原位测试的仪器设备及计量器具必须定期检校和标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