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总则
1.0.1 为适应编制灌区规划的需要,明确规划的基本原则、主要内容和技术要求,提高灌区规划水平,促进灌区水土资源合理开发与可持续利用,制定本规范。
1.0.2 本规范适用于新建大、中型灌区和已建大、中型灌区的续建配套与节水改造。
我国目前基本建设程序规定的大型灌区为50万亩(≈33000hm2);灌区管理部门划分的大型灌区为30万亩(20000hm2)。
1.0.3 灌区规划应认真贯彻执行国家现行有关方针、政策,与流域、区域水土资源开发利用规划及当地国民经济社会发展规划相协调,与现代农业发展和新农村建设相适应。
1.0.4 灌区规划应以节水、节能、增效为中心,以提高灌溉水的利用效率和效益为目标,优化配置灌区水土资源,防治水土流失,保护生态与环境,实现灌区水土资源可持续利用和灌区可持续发展。
1.0.5 新建灌区应认真调查、分析、研究拟建灌区土地利用现状,在听取地方政府部门意见和公众参与的基础上,根据灌区实际情况,按照因地制宜、经济可行、管理方便的原则,经水土资源平衡和多方案比选论证,合理确定灌区范围和规划方案。
1.0.6 已建灌区续建配套与节水改造,应认真调查灌区工程现状和问题,分析论证进行续建、改建、扩建、配套、改造的合理规模与规划方案;宜充分利用现有工程,必要时可进行调整。
1.0.7 灌区规划应研究近期和远期两个规划水平年,并以近期为重点。规划水平年宜与国家建设计划及长远规划的年份一致。
1.0.8 灌区规划应注重科技进步,积极稳妥地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重视信息化系统建设,提高灌区现代化科技水平。
1.0.9 灌区规划除应符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本条明确了本规范与其他相关标准规范的关系。与本规范直接相关的规范主要有:《农田灌溉水质标准》GB 5084、《防洪标准》GB 50201、《喷灌工程技术规范》GBJ 85、《水利水电工程等级划分及洪水标准》SL 252、《渠系工程抗冻胀设计规范》SL 23、《微灌工程技术规范》SL 103、《水利建设项目经济评价规范》SL 72、《地表水资源质量标准》SL 63、《江河流域规划环境影响评价规范》SL 45、《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技术规范》SL 204、《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移民设计规范》SL 290、《水利水电工程沉沙池设计规范》SL 269、《低压管道输水灌溉工程技术规范(井灌区部分)》SL/T 153、《农田排水工程技术规范》SL/T 4、《水资源评价导则》SL/T 238、《灌溉与排水工程技术管理规程》SL/T 246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