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 50161-2009 烟花爆竹工程设计安全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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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 危险品生产区外部最小允许距离

4.2.1 危险品生产区内的危险性建筑物与其周围零散住户、村庄、公路、铁路、城镇和本企业总仓库区等外部最小允许距离,应分别按建筑物的危险等级和计算药量计算后取其最大值。外部最小允许距离应自危险性建筑物的外墙算起,晒场自晒场边缘算起。

危险品生产区内的危险性建筑物与其周围村庄、企业、公路、铁路、城镇和本企业生活区等之间的距离,均属外部最小允许距离。由于危险品生产区内各危险性建筑物的危险等级及其计算药量不尽相同,因而所需外部最小允许距离也不一样。所以在确定外部距离时,应根据危险品生产区内1.1级、1.3级建筑物的各自要求分别计算,取最大值。

外部最小允许距离自危险性建筑物的外墙算起,与原规范相一致。对于晒场,则自晒场边缘算起。

4.2.2 危险品生产区1.1级建筑物构筑物的外部最小允许距离不应小于表4.2.2的规定

表4.2.2  危险品生产区1.1级建筑物、构筑物的外部最小允许距离(m)

本规范中,1.1级建筑物是具有集中爆炸危险品的建筑物。试验表明,不同性质的爆炸物品爆炸后所形成的空气冲击波峰值超压,在较远处差别不太明显,为此,根据试验资料、事故调查和国内外有关文献,经分析整理后,提出用本规范表4.2.2来确定1.1级建筑物的外部最小允许距离,不再区分1.1-1级和1.1-2级建筑物。

1 对零散住户和本企业总仓库区,考虑到人员较少,按轻度破坏标准考虑,即:玻璃大部分粉碎,木窗扇大量破坏、木窗框和木门扇破坏,板条内墙抹灰大量掉落,砖外墙出现较小裂缝,钢筋混凝土结构无损坏。

2 对村庄、中小型企业,考虑人员较多且相对集中;对220kV以下区域变电站、220kV架空输电线路,考虑其地区性,一旦出事影响面较广。所以以上各项均按次轻度破坏标准考虑,即:玻璃少部分到大部分破碎,木窗扇少量破坏,板条内墙抹灰少量掉落,钢筋混凝土结构和砖混结构均无损坏。

3 对于城镇规划边缘,考虑人员较多且集中,各种设施也多;对220kV以上区域变电站、220kV以上架空输电线路,考虑其跨区域性,一旦出事影响面非常广。所以以上各项均按次轻度破坏标准下限确定外部最小允许距离。

4 对铁路、二级及以上公路、通航河道和35kV架空输电线等,考虑是活动目标和线形目标,参照零散住户外部距离再适当降低确定。

5 在计算药量栏增加800kg和1000kg两档主要是考虑生产区内烘干厂房的计算药量可能超过500kg,增加相应外部最小允许距离要求。

本次修订从爆炸产生冲击波的峰值超压,爆炸飞散物密度,防火等因素考虑,规定当单个建筑物计算药量小于等于10kg时的外部最小允许距离:距零散住户、本企业独立总仓库区边缘不小于50m,距村庄边缘不小于60m,距铁路、二级及以上公路路边不小于35m,距三级公路路边不小于35m。

由于无法将外部目标一一罗列,可根据人数规模和重要性选用相应项目栏来确定外部最小允许距离(如本企业住宅区可根据人数规模选择第一项或第二项的外部最小允许距离要求)。若外部目标要求的安全距离大于本规范规定,则执行外部目标的规定。本规范中所指住户指具备法定居住条件的有固定人员的居住场所。

4.2.3 危险品生产区1.3级建筑物构筑物的外部最小允许距离不应小于表4.2.3的规定

表4.2.3  危险品生产区1.3级建筑物、构筑物的外部最小允许距离(m)

1.3级建筑物外部最小允许距离在参照了国内外同类标准后,主要考虑的是防火,既防止外来的火引燃危险品,又防止一旦发生事故,明火传到外界,波及外部;再考虑综合安全系数。本次修订规定当单个建筑物计算药量小于100kg时的外部最小允许距离:距零散住户、本企业独立总仓库区边缘不小于35m,距村庄边缘不小于40m,距铁路、二级及以上公路路边不小于35m,距三级公路路边不小于35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