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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基本规定
2.1 一般规定
2.1.1 在符合各咨询、设计阶段内容深度要求前提下,图纸应首先考虑视图简便,制图应简明、清晰、易懂。
由于在工程咨询阶段(包括规划、项目建议书、初步可行性研究、可行性研究等)和设计阶段(包括初步设计、方案设计、施工图设计、竣工图设计等)均有不同深度、不同数量的图纸,故本条规定:在符合各咨询、设计阶段内容深度要求前提下,力求制图简明、清晰、易懂。
2.1.2 工程咨询和设计图纸的度量单位,无论图面上和图中的文字说明,均应以法定、规定的计量单位表示。
考虑制图度量单位有的有“法定”计量单位,而有的仅有“规定”计量单位,故采取了“法定、规定”的方式规定,更切合实际。
2.1.3 图纸均应编制图纸目录,图纸目录宜符合图2.1.3的规格、内容、要求,图纸目录的序号应按各咨询、设计单位自行规定的编号顺序进行编制,施工图设计宜按子项编号顺序进行编制。各咨询、设计单位也可自行编制图纸目录格式。
规定中强调编制目录顺序是为了便于图纸检索,特别是施工图设计阶段,图纸量大,只有按专业及子项与孙项检索才易分类、归档、使用。但是,由于各咨询、设计单位对采矿、井建专业的顺序编号不完全相同,所以规定中明确可按各咨询、设计单位自行规定执行。
2.1.4 图纸应根据不同咨询、设计阶段采用适当的规格和比例;图面布局应合理,图面表达设计内容应完整、简明,图形投影正确;图中数字、文字表示应准确,各种线条粗细和符号应符合本标准规定。
由于不同咨询、设计阶段和不同设计专业的内容深度要求不同,所以提出了适当的图纸规格和比例的灵活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