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1 为保证电气照明装置施工质量,促进施工科学管理、技术进步,统一电气照明装置施工的工程交接验收要求,制定本规范。
1.0.2 本规范适用于工业与民用建筑物、构筑物中电气照明装置安装工程的施工与工程交接验收。
1.0.3 电气照明装置的施工应按已批准的设计文件进行,施工中的设计变更或按工程承包合同约定的深化设计均应取得原设计单位的确认。
1.0.4 电气照明装置的施工与验收,除应符合本规范的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