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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管道元件和材料的检验
4.1 一般规定
4.1.1 管道元件和材料应具有制造厂的产品质量证明文件,并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和设计文件的规定。
4.1.2 管道元件和材料在使用前应按国家现行有关标准和设计文件的规定核对其材质、规格、型号、数量和标识,并应进行外观质量和几何尺寸的检查验收,其结果应符合设计文件和相应产品标准的规定。管道元件和材料标识应清晰完整,并应能够追溯到产品质量证明文件。
4.1.3 当对管道元件或材料的性能数据或检验结果有异议时,在异议未解决前,该批管道元件或材料不得使用。
4.1.4 铬钼合金钢、含镍低温钢、不锈钢、镍及镍合金、钛及钛合金材料的管道组成件,应采用光谱分析或其他方法对材质进行复查,并应做好标识。
4.1.5 设计文件规定进行低温冲击韧性试验的管道元件或材料,供货方应提供低温冲击韧性试验结果的文件,且试验结果不得低于设计文件的规定。
4.1.6 设计文件规定进行晶间腐蚀试验的不锈钢、镍及镍合金管道元件或材料,供货方应提供晶间腐蚀试验结果的文件,且试验结果不得低于设计文件的规定。
4.1.7 防腐蚀衬里管道的衬里质量应按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进行检查验收。
4.1.8 检查不合格的管道元件或材料不得使用,并应做好标识和隔离。
4.1.9 管道元件和材料在施工过程中应妥善保管,不得混淆或损坏,其标记应明显清晰。材质为不锈钢、有色金属的管道元件和材料,在运输和储存期间不得与碳素钢、低合金钢接触。
4.1.10 对管道元件的外观质量和几何尺寸检查验收结果,应填写“管道元件检查记录”,其格式宜符合本规范表A.0.1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