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 50049-2011 小型火力发电厂设计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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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 综合设施

7.4.1 主厂房内管道阀门的布置应方便检查和操作,凡需经常操作维护的阀门而人员难以到达的场所,宜设置平台、楼梯,或设置传动装置引至楼(地)面方便操作。

系原规范第4.4.1条。

7.4.2 主厂房内通道和楼梯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主厂房零米层与运转层应设有贯穿直通的纵向通道。其宽度应满足下列要求:

1)汽机房靠A列柱侧,不宜小于1m。

2)汽机房靠B列柱侧,不宜小于1.4m。

3)锅炉房炉前距离,220t/h级及以下,宜为2m~3m;410t/h级宜不大于4.5m。

2 汽机房与锅炉房之间应设有供运行、检修用的横向通道。

3 每台锅炉应设运转层至零米层的楼梯。

4 每台双层布置的汽轮机运转层至零米层,应设上下联系楼梯。

系原规范第4.4.2条的修改。

原规范已规定了主厂房零米层和运转层的纵向通道及其宽度要求。据调查,电厂认为这是运行维护和检修所需要的。汽机房B列纵向通道宽度随机组容量增大可加大到1.5m。锅炉房炉前底层通道,为满足检修需要,其宽度宜为2.0m~4.5m,后者用于410t/h级及以上锅炉,是考虑机动车辆通行的需要。

7.4.3 主厂房的地下沟道、地坑、电缆隧道应有防、排水设施。

系原规范第4.4.3条和第4.4.4条。

7.4.4 煤仓间各楼层地面应设置冲洗水源,并能排水;主厂房主要楼层应有清除垃圾的设施,运转层和零米宜设厕所。

系原规范第4.4.3条和第4.4.4条。

7.4.5 汽机房外适当位置应设置一个事故贮油池。其容量按最大一台变压器的油量与最大一台汽轮机组油系统的油量比较确定,事故贮油池宜设油水分离设施。

系原规范第4.4.5条的修改。

由于汽轮机油系统事故排油也布置在汽机房外,为节省投资,条文明确两个合并,容量按其排油量大的考虑。据了解,工程设计中大多数事故贮油池设计容量按主变压器内贮存的油量与汽轮机油系统贮存油量的大者考虑。

7.4.6 机炉电控制室宜集中布置,也可多台机组合用一个集中控制室。控制室应设置2个出入口,当控制室面积小于60m2 时可设置1个出入口,其净空高度不应小于3.2m。

本条为新增条文。

本条文对集控室的布置提出了原则性要求。据调研,目前投运的热电厂,其热工控制系统均采用DCS(分散控制系统),一般皆为一期工程(三炉两机)设一个集控室。

7.4.7 控制室和电子设备间严禁穿行汽煤粉等工艺管道

本条为新增条文。

本条为强制性条文。集控室内是运行人员集中的地方,集控室和电子设备间是机组运行的控制中心,为了保障运行人员的生命安全和机组安全,集控室和电子设备间严禁穿行汽、水、油、煤粉等工艺管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