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3 给水系统及给水泵
13.3.1 给水管道应采用母管制系统,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给水泵吸水侧的低压给水母管,宜采用分段单母管制系统。其管径应比给水箱出水管径大1级~2级。给水箱之间的水平衡管的设置可根据机组的台数和给水箱间的距离等因素综合确定。
2 给水泵出口的压力母管,当给水泵的出力与锅炉容量不匹配时,宜采用分段单母管制系统;当给水泵的出力与锅炉容量匹配时,宜采用切换母管制系统。
3 给水泵的出口处应设有给水再循环管和再循环母管。
4 备用给水泵的吸水管宜位于低压给水母管两个分段阀门之间,出口的压力管宜位于分段压力母管两个分段阀门之间或接至切换母管上。
5 高压加热器后的锅炉给水母管,当高加出力与锅炉容量不匹配时,宜采用分段单母管制系统;当高加出力与锅炉容量匹配时,宜采用切换母管制系统。
系原规范第8.3.1条和第8.3.2条。
13.3.2 发电厂的给水泵的台数和容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发电厂应设置1台备用给水泵,宜采用液力耦合器调速。
2 给水泵的总容量及台数应保证在任何一台给水泵停用时,其余给水泵的总出力仍能满足所连接的系统的全部锅炉额定蒸发量的110%。
3 每台给水泵的容量宜按其对应的锅炉额定蒸发量的110%给水量来选择。
系原规范第8.3.1条和第8.3.2条。
13.3.3 当采用汽动给水泵时,宜符合下列规定:
1 不与电网连接或电网供电不可靠的发电厂,宜设置1台汽动给水泵。
2 厂用低压蒸汽需常年经减温减压器供给的热电厂,经供热量平衡和技术经济比较后,可采用1台~2台经常运行的汽动给水泵。
3 高压供热机组当有中压抽汽时,可供小背压机带动给水泵,小背压机的排汽再供除氧器用汽或接至供热管网。
系原规范第8.3.3条的修改。
近年来,为了减少厂用电,已出现一些高压热电厂采用大汽轮机的中压抽汽,供小背压机带动给水泵,小背压机的排汽再供除氧器用汽(0.8MPa~1.0MPa),进一步提高了节能效果。
13.3.4 给水泵的扬程应为下列各款之和:
1 锅炉额定蒸发量时的给水流量,从除氧给水箱出口至省煤器进口给水流动的总阻力,另加20%的裕量。
2 汽包正常水位与除氧器给水箱正常水位间的水柱静压差。当锅炉本体总阻力中包括其静压差时,应为省煤器进口与除氧器正常水位间的水柱静压差。
3 锅炉额定蒸发量时,省煤器入口的进水压力。
4 除氧器额定工作压力(取负值)。
系原规范第8.3.4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