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ECS 28:2012 钢管混凝土结构技术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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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材料

3.1 钢管

3.1.1 钢管可采用Q235、Q345、Q390、Q420和Q345GJ钢材。采用Q235、Q345和Q345GJ钢材且工作温度大于0℃时,可选用B级;当工作温度低于0℃而高于-20℃时,应选用C级;当工作温度低于-20℃时,应选用D级。采用Q390和Q420钢材且工作温度低于0℃而高于-20℃时,应选用D级;当工作温度低于-20℃时,应选用E级。

钢材质量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碳素结构钢》GB/T 700和《低合金高强度结构钢》GB/T 1591的规定。当有可靠根据时,可采用其他牌号的钢材。

3.1.2 钢管采用耐候钢时,其质量要求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耐候结构钢》GB/T 4171的要求;当有可靠依据时,也可采用高性能耐火耐候建筑用钢。

3.1.3 钢管宜采用螺旋焊接管和直缝焊接管,也可采用无缝钢管。焊接管必须采用对接熔透焊缝,焊缝强度不应低于管材强度。

3.1.4 钢材的强度值应按表3.1.4采用。其弹性模量Ea应为2.06×105N/mm2,剪变模量Ga应为7.9×104N/mm2

表3.1.4 钢材的强度值(N/mm2

续表3.1.4

3.1.5 当抗震设计时,钢管混凝土结构的钢材应符合下列要求:

1 钢材的屈服强度实测值与抗拉强度实测值的比值不应大于0.85。

2 钢材应有明显的屈服台阶,且伸长率不应小于20%。

3 钢材应有良好的焊接性和合格的冲击韧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