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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总则
1.0.1 为贯彻执行我国煤炭工业矿井安全生产的各项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规范煤矿安全生产智能监控系统的工程设计,保证智能监控系统设备的合理配备,提高煤矿安全生产管理水平,实现煤矿管理现代化,制定本规范。
本条阐明了制订本规范的依据和目的。
(1)国家颁发的一系列与煤矿安全生产有关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如《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等,是对煤矿安全生产进行宏观指导的根本法规,是制订本规范的基本原则和依据,必须认真贯彻执行;
(2)我国煤矿安全生产智能监控系统是在煤炭工业矿井监测监控的基础上,在网络技术和信息技术迅速发展的背景下,经过逐步摸索和不断发展,才有了现在的比较适合国情的智能监控系统。经过十多年的发展,其间一直缺少一部工程设计标准用以指导系统工程设计。因此,认真分析、总结十多年来煤矿安全生产智能监控系统发展的先进技术和实践经验,特别是近年来煤矿安全生产智能监控系统的新技术、新工艺和新的科研成果,编制一部煤矿安全生产智能监控方面的工程设计标准,促进我国煤矿安全生产智能监控持续发展,使煤矿安全生产水平不断提高,是制订本规范的目的。
1.0.2 本规范适用于设计生产能力0.45Mt/a及以上的新建、改建和扩建的煤炭工业矿井安全生产智能监控系统的设计。
本条明确了本规范的适用范围。
1.0.3 煤矿安全生产智能监控系统设计应从我国国情及矿井具体条件出发,因地制宜地采用新技术、新设备、新材料;淘汰落后设备,做到技术先进、节能环保、经济合理、安全适用。
本条明确了煤矿安全生产智能监控系统设计应遵循的基本原则。
1.0.4 煤矿安全生产智能监控系统的设计除应符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