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 系统设计
3.1 一般规定
3.1.1 煤矿安全生产智能监控系统设计原则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具有安全性和可靠性;
2 应具有容错性和冗余性;
3 应具有开放性和兼容性;
4 应具有互联性和可扩展性;
5 应具有实时性和可维护性。
这几条是对煤矿安全生产智能监控系统设计的基本原则、基本要求和煤矿安全生产智能监控系统整体构成的基本规定。
3.1.2 煤矿安全生产智能监控系统的装备标准应根据矿井设计生产能力、开采技术条件、生产装备和信息与自动化技术发展水平等因素,经综合分析论证合理确定。
这几条是对煤矿安全生产智能监控系统设计的基本原则、基本要求和煤矿安全生产智能监控系统整体构成的基本规定。
3.1.3 煤矿安全生产智能监控系统的功能划分与设备配置应根据系统集成与融合、系统功能、设备性能、机房布置、传输方式、供电方式、防雷与接地方式等因素确定。
这几条是对煤矿安全生产智能监控系统设计的基本原则、基本要求和煤矿安全生产智能监控系统整体构成的基本规定。
3.1.4 煤矿安全生产智能监控系统总体结构,宜由矿井监控及自动化子系统、矿井综合监控及自动化系统、矿井信息管理系统组成。
这几条是对煤矿安全生产智能监控系统设计的基本原则、基本要求和煤矿安全生产智能监控系统整体构成的基本规定。
3.1.5 煤矿安全生产智能监控系统设计除应符合本规范的规定外,尚应符合现行《煤矿安全规程》及现行国家标准《煤炭工业矿井设计规范》GB 50215等有关规定。
3.1.6 煤矿安全生产智能监控系统地面建筑设计除应符合本规范的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智能建筑设计标准》GB/T 50314和《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JGJ 16的有关规定。
3.1.7 煤矿安全生产智能监控系统地面建(构)筑物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 50116和《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的有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