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 露天煤矿机电设备修理设施
3.1 一般规定
3.1.1 露天煤矿机电设备修理设施车间组成,应根据露天煤矿开采工艺确定,宜由卡车和工程机械维修保养、发动机和机械部件总成修理、电气总成修理、铆焊修理、外修队及综合辅助车间(工段)等组成,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当露天煤矿机电设备修理设施生产任务量较少时,宜建相对集中的联合修理车间,应以卡车和工程机械维修保养车间为主,各组成部分宜设为工段;
2 当露天煤矿发动机、机械部件总成年大修理量超过100台时,可单独设置发动机和机械部件总成修理车间;
3 当露天煤矿自卸卡车年大修理量超过20台时,可单独设置铆焊修理车间;
4 当露天煤矿电气设备年大修理量超过450台时,可单独设置电气总成修理车间;
5 生产联系密切,且性质相近的车间、仓库和辅助建筑物,在满足安全、卫生的条件下,宜建联合厂房、库房或多层建筑;
6 当露天煤矿使用大型采、运、排设备时,应设置设备组装场。
规定露天煤矿矿机电设备修理设施全厂及各车间的设置及修理量的范围。本规范相对现行国家标准《煤炭工业露天矿设计规范》GB 50197中机电设备维修章节规定有明显扩大,除增加了新的内容外,还对原有部分内容进行了细化。这是因为露天煤矿建设规模范围的扩大及采矿新技术、新工艺的快速发展,在近年的工程建设中广泛采用了新的技术装备,露天煤矿矿机电设备修理设施的修理量也随之变化。
根据新的变化情况,为确定露天煤矿矿机电设备修理设施全厂及各车间年修理量的区间范围,进行了下列几项工作:
其一,对部分露天煤矿矿机电设备修理设施和矿区机电设备修理设施进行了回访调研,对其生产现状及变化进行分析总结;
其二,对近期设计的露天煤矿的生产工艺、技术装备进行了分析,统计了部分露天煤矿的选用设备,分生产环节对设备类别、规格、台数,逐项统计汇总分析;
其三,按照以修为主,专业化修理的原则,规定了发动机和机械部件总成修理车间,铆焊修理车间、电气总成修理车间设置的必要条件。
3.1.2 露天煤矿机电设备修理设施各车间职能范围,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卡车和工程机械维修保养车间应担负卡车和工程机械的日常维修、保养、总成更换及小修任务;
2 发动机和机械部件总成修理车间应担负发动机和机械部件总成的大修理和一般检修;
3 电气总成修理车间应担负电气设备的大修理和一般检修;
4 铆焊修理车间应担负金属结构类设备和构件的修理;
5 综合辅助车间应由洗车间和综合维修车间组成,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洗车间应担负生产用车、工程机械及辅助生产用车进厂维修保养前的清洗工作;
2)综合维修车间应担负辅助生产用车的日常维修、保养及小修任务和大型轮胎修补任务,并应担负部分旧件修复加工及生产系统部分设备修理任务。
6 外修队应担负露天煤矿坑下大型难移设备的维修保养任务和坑下作业设备临时故障修理任务。
3.1.3 露天煤矿机电设备修理宜采用零部件总成互换修理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