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诚实信用原则
诚实信用原则是民法的基本原则,也应该是社会信用法的基本原则。诚实信用是人们交往活动中的基本道德规范,诚实信用原则是将这一基本道德规范法律化。《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规定“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虽然信用和诚信是两个在内涵、表现形式、建立和维护机制、惩罚机制上都有着严格区别的概念,但信用的基础在很大程度上是靠市场经济条件下诚信的理念与道德规范来维系。秉持诚实、恪守承诺是人们日常遵守社会信用法的基本准则,构建诚信社会、实现全民诚实守信则应当是社会信用法的立法宗旨和终极目标,因而在具体制度设计上,社会信用法也必然应以此为指导原则。
诚实信用原则作为社会信用法的基本原则,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社会信用主体从事社会信用活动应秉持诚实,恪守承诺。社会信用主体即具有完全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在社会和经济活动中应正确对待自身负有的法定义务和约定义务,恪守诺言,严格履行各项义务,维护对方的利益,满足对方的正当期待。如果社会信用主体因主观过错,未能遵守法定义务或者履行约定义务,就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构成失信,应承受包括失信惩戒在内的不利法律后果。
第二,信用信息的归集与使用应以诚实信用原则为指导原则。信用信息是可用以识别社会信用主体守法、履约状况的客观数据和资料。[64]归集和使用的信用信息类型主要包括守信信息和失信信息两类,诚实信用原则即为辨别守信信息和失信信息的根本标准。社会信用主体守法履约的信息为守信信息,被依法收集并作为守信激励的依据;社会信用主体违背诚实信用原则,不履行法定或约定义务的信息为失信信息或负面信息,被依法收集并作为失信惩戒的依据。此外,信用信息的归集主体和使用者也应依据诚实信用原则,遵循法定的归集程序和使用规则,正当地收集、使用信用信息。
第三,信用联合奖惩机制的建立应以诚实信用原则为指导原则。信用联合奖惩主体在设计信用联合奖惩机制时,应充分实现惩罚失信、奖励守信的信用监管模式。具体而言,社会信用主体违背诚实信用原则,未能遵守法定义务或履行约定义务,构成严重失信的,即成为失信联合惩戒的对象;社会信用主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恪守诺言,严格遵守法定义务或履行约定义务的,即成为守信联合激励的对象。
第四,各类信用服务机构开展信用服务活动应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信用服务机构赖以维持的基础就是其自身的信用,因此信用服务机构对外开展信用服务活动时,应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客观公正地对待各方主体。如债务催收机构应遵守法律法规开展债务催收业务,不得采取非工作时间电话骚扰、人身威胁等侵权性、欺骗性的恶意催收方法。信用修复机构应依法开展信用修复业务,不得采取发布欺骗性商业广告、刻意隐瞒客户真实信用情况、夸大信用修复效果等方法损害客户的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