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 女子“以身抵债”嫁给债权人,债务能一笔勾销吗
案例9[10]
刘莉是一家童装店的老板,2019年年初,她认识了陈西,双方开始交往。2019年3月,由于童装店资金周转问题,刘莉向陈西借了1万元。在接下来的两个月里,刘莉又多次向陈西借款,并在5月中旬出具欠条一张,载明刘莉向陈西借款51 000元。后陈西又分四次转给刘莉44 500元,均被刘莉用于个人偿债。之后,双方的感情逐渐升温,刘莉以身相许,双方于7月底办理结婚登记手续。此后一个月间,陈西多次通过微信转账给刘莉,共计34 500元。此外,陈西还在未实际收到还款的情况下,将之前51 000元的欠条还给了刘莉。陈西本以为婚后的生活会因此更加圆满,然而婚后仅仅一个多月,刘莉即与陈西分居并以死相逼要求离婚,后刘莉诉至法院,要求离婚并依法分割财产,陈西则提出要求刘莉偿还欠款13万元。
律师意见
本案中,双方涉及的款项一共有3笔,分别是51 000元、44 500元和34 500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
关于第一笔51 000元,该款项原为陈西、刘莉之间的民间借贷,由刘莉出具欠条,在双方登记结婚后,陈西将欠条返还刘莉,其性质转变为附条件的赠与。陈西以结婚为目的与刘莉交往,基于对刘莉的信任及缔造美好家庭的目的,在双方登记结婚后自愿将刘莉的欠条返还,该行为不应视为送彩礼,而应认定为附条件的赠与,其所附条件应为双方结婚且以正常的夫妻关系共同生活。而婚后仅仅一个多月,刘莉即与陈西分居并以死相逼要求离婚,后又诉至法院要求离婚。其赠与条件未成就,故赠与失效,该笔款项应予以返还。
关于第二笔44 500元,陈西婚前向刘莉转账的44 500元属于陈西的婚前个人财产,且刘莉在庭审中自认将该款用于偿还其个人婚前所欠的债务。在无合同约定或法律规定的情形下,夫妻一方从另一方获得利益并不理所应当地具有合法依据,刘莉亦未举证证明双方有关于清偿刘莉婚前债务的约定,因此刘莉用陈西的婚前财产清偿自己的婚前债务的44 500元属于不当得利,现陈西要求返还,应予以支持。
关于第三笔34 500元,在缔结婚姻后,陈西陆续转给刘莉的34 500元,在没有其他相关证据证明的情形下,应认定为陈西基于夫妻关系对刘莉的赠与,故该34 500元不应返还。
综上所述,刘莉应当返还陈西合计95 5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