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男女双方同居多年但未领证,男方给付的彩礼还应返还吗
案例1[1]
男方国某与女方王某于2011年举行婚礼仪式,男方向女方支付彩礼56 000元,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而开始共同居住生活,后育有二子。2021年双方因感情不和分手。男方向法院起诉要求返还彩礼。
律师意见
目前我国法律对何为彩礼未有明文规定。一般认为,彩礼必须具有严格的针对性,它是基于当地的风俗习惯,为了最终缔结婚姻关系而给付的,具有明显的习俗性。在本案中,综合当地的婚姻习俗,国某支付的时间、场所以及二人此后的长期稳定同居状态等因素,可以认定国某支付的56 000元,是基于当地当时的社会环境需要,目的是与王某确立婚姻关系。尽管双方形式上未办理结婚证,但同居逾十年,并育有二子。所以国某支付的56 000元属于彩礼。
关于彩礼是否应予返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以下简称《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五条第1款明确规定,三种情形下应予以返还:(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初步来看,国某和王某的情况符合上述司法解释的第一种情形,国某和王某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故国某向王某支付的彩礼应予以返还。但司法实践中,根据2011年《全国民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第50条的规定:“婚约财产纠纷案件中,当事人请求返还以结婚为条件而给付的彩礼,如果未婚男女双方确已共同生活但最终未登记结婚,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双方共同生活的时间、彩礼数额并结合当地农村的风俗习惯等因素,确定是否返还及返还数额。”可见,《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五条第1款的规定仅指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又未共同生活的情形,对于双方确已共同生活的情形,人民法院应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具体分析。在本案中,双方按照当地习俗举行结婚仪式后共同生活逾十年,其间生育了两个儿子,虽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实质上双方已经构建了长期稳定的家庭关系。而根据双方的陈述,双方在共同生活期间因租赁店面、儿子治病等产生了大额的支出,因此,结合给付彩礼的数额,以及当地的经济条件、生活成本等因素,法院最终驳回了男方的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