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中华书局的产权制度
产权(property rights)是财产权的简称,是市场经济发展过程中的一个重要概念。产权经济学家德姆塞茨认为产权是“使自己或他人受益或受损的权利”,“产权是一种社会工具,其重要性就在于它能帮助一个人形成与他人进行交往时的合理预期”[1]。具体来说,“产权是以财产为基础的若干权能的集合,在经济学中一般分解为所有权、占有权、支配权和使用权四项权能;法学上则分解为所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和处置权”[2]。资源的稀缺性和经济人理性是产权起源的两大促进因素,因此明确的产权界定是两大因素作用下形成的多数人的合意。界定后的产权主要包括私有产权、公司产权、社团产权、共有产权和国有产权等形式。
公司产权又被称为法人产权,“即关于如何行使对公司的各种权利的决定而不是由某个自然人做出的,而是由公司的决策机构—法人代表机构对权利的形式定义规则并作出约束”[3]。公司所拥有的产权具有独立性和排他性,即它同一般的产权具有相同的特征。
诺斯指出:“制度是社会中的游戏规则,或者从更一般的意义上说,是人类设计的用以规范人们相互关系的强制性安排。制度构成了人们在政治的、社会的或经济交易中的激励机制。”[4]从这个角度来看,制度是一种具有社会和法律意义的强制性安排。公司产权作为市场经济中的一个重要概念,必须加以“制度化”才能保证围绕产权进行交易的各方的利益,所谓公司产权制度,“它是以公司的法人财产为基础,以出资者原始所有权、公司法人产权与公司经营权相互分离为特征,以股东会、董事会、执行机构作为法人治理结构来明确各自权力、责任和利益的企业财产组织制度”[5]。企业产权制度是企业制度的核心,产权制度的安排对企业来讲意义重大,合理的产权制度安排能够激励企业发展、约束产权主体的行为以及促进企业资源的有效配置。一套法律上强有力的产权制度应该包括:产权安排,即通过产权界定,确定谁有权做什么并确立相应的产权规则;产权结构安排—明确界定出资者、经营者与生产者之间的权利与义务关系,最优化的激励约束机制,法人财产权的独立性,有效的监督机制;有效的产权保护[6]。
事实上,晚清政府在西方列强的猛烈冲击下,已经开始建立与现代公司制度相配套的制度体系,但步子迈得仍不够大。“武昌起义”是近代中国制度变革的大事件,新成立的中华民国临时政府将发展现代工商企业作为重心。较之于晚清政府的“一步三回头”,新政权则是大踏步前进。武昌起义的枪声还在回荡之际,几个年轻人就在上海创立了一家小书局,名为“中华书局”,时为1912年元旦。刚成立这家小书局的主持者陆费逵(1886—1941),曾是商务印书馆独当一面的大将。他于1908年进入商务印书馆,任国文部编辑员,1909年升任出版部部长兼交通(相当于今公共关系)部部长、师范讲义社主任,深受商务当时主持者张元济和高梦旦的赏识,高梦旦为了坚固其心,亲自做媒将本家侄女许配给陆费逵。怎奈陆费逵终非“池中之物”,自有其理想与抱负,最终还是另组书局与商务“分庭抗礼”。
中华书局发展的速度是惊人的,成立的头一年,就向“老大哥”商务印书馆迅猛发招,一度令其招架不住。凭着“中华教科书”系列,中华书局在民国出版界的“丛林”里站稳了脚跟,往后的岁月里,它以勇于担当国家社会责任的姿态逐渐成长为民国第二大出版企业,为教育和文化事业做出了相当的贡献。在中华书局的历史里,国家社会变迁与民国出版企业经营活动和规律交织在一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