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权的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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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残疾人权利公约》的来龙去脉

很多国家,包括瑞典和意大利等,曾经倡议就达成一项事关残疾人权利和尊严的全面完整的国际协定进行谈判。最后一次动议是墨西哥提出的。2001年,在南非德班召开主题为反对种族主义、种族歧视、仇外心理和其他不宽容行为的世界会议期间,墨西哥代表团提议订立一项保护残疾人权利的公约。时任墨西哥总统文森特·福克斯(Vincente Fox)在第56届联合国大会开幕式上重申这项建议。作为回应,联合国大会通过了第56/162号决议,决定成立一个特设委员会,以制订一项全面完整的关于残疾人权利和尊严的国际公约。其目标是:“依据社会发展、人权和不歧视领域工作采用的整体性方法,同时考虑到人权委员会和社会发展委员会的各项建议,审议关于促进和保护残疾人权利和尊严的全面完整的国际公约的建议。”

特设委员会的任务是,拟订一份关于“全面有效保障现有各项人权”的条约案文,案文旨在确保现有人权的获致性,而非通过谈判创设新的权利。因此,该案文的基础是“国际人权宪章”和如下一些其他专门人权条约:《消除一切形式种族歧视国际公约》《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公约》《儿童权利公约》,以及《保护所有移徙工人及其家庭成员权利国际公约》。需要指出的是,《保护所有人不遭受强迫失踪公约》当时仍在谈判之中,尚未达成。

此外,根据有关决议要求,公约草案不仅要涵盖所有人权,还要包括“社会发展方面”。如前所述,1986年的《发展权利宣言》与1993年的《维也纳宣言和行动纲领》均将社会发展确立为一项人权。鉴于约80%的残疾人生活在发展中国家,从观念上确认发展是对最贫穷和最不利者的保护,这就与提高残疾人地位有了特别联系。正如《发展权利宣言》第一条申明:“发展权是一项不可剥夺的人权,由此,每个人和所有人民均有权参与、促进并享受经济、社会、文化和政治发展,在这种发展中,所有人权和基本自由都得以充分实现。”

特设委员会在前两次会议中做了大量资料工作。在此基础上,一个由27国政府代表和12个非政府组织组成的工作组于2004年1月碰头准备公约草案,再由会员国在草案的基础上进一步谈判。此后,2004年春季举行了一次会议,同年夏天紧接着又举行了一次会议。在另两次会议后,特设委员会主席、新西兰的唐·麦凯(Don MacKay)大使阁下提出了一份修订案文作为谈判的基础。这份工作案文,有时也被称为“主席案文”。该案文公布不久,联合国大会就通过了第60/232号决议,呼吁会员国“积极、建设性地参与特设委员会的工作,以达成一项公约草案文本提交联合国大会,并最好能够在第六十一次联大会议上作为优先事项予以通过”。

2006年1月,特设委员会再次召开了为期三周的会议。同年8月,最后一次会议召开,会议结束时通过了待核准的公约草案文本。此次会议上,一项有待核准的任择议定书同时起草并通过[8]。根据该项议定书,个人申诉可以向根据公约成立的委员会进行申诉。随后,为使案文能够符合联合国人权条约的语言规范,专门的起草委员会成立了。

在整个谈判过程中,一些民间团体,特别是残疾人组织,非常积极地参与起草工作。例如,特设委员会最后一次会议有800人登记参加,2007年3月30日的公约签字仪式参加者也非常踊跃。来自国际、地区和国家各个层面的残疾人组织和支持它们的非政府组织组成了一个广泛的联盟,即“国际残疾人组织核心成员组”(Internatinal Disability Caucus,IDC),它们在谈判过程中努力反映民间团体的声音。

谈判过程中,时任联合国秘书长科菲·安南(Kofi Annan)强调,有必要通过缔结一项特殊的国际条约提高对残疾人问题的关注。他指出:“残疾人是世界上最大的少数群体。他们过度穷困,更容易失业,死亡率比一般人群更高。大多时候,他们不能充分享有公民、政治、社会、文化和经济权利。残疾人权利长期被忽视。”[9]

时任联合国人权高专路易丝·阿博尔(Louise Arbour)强调了公约的必要性和潜在意义:“这个新条约将发挥关键作用。它将明确残疾人的各项权利,说明实施权利的必要行动,并将提高大众对残疾人人权的认识……我们需要更好地了解残疾人在享有他们人权时面临的具体挑战。这项条约应确保义务得以履行,并起到教育作用。”[10]

显而易见,这项新通过的公约,置于与其他专门人权条约一样的高度,将保障残疾人充分有效地享受人权。尽管公约没有创设任何新的权利,但它显然增添了许多新特色。不仅对残疾人,而且从人权的一般意义上看,都显得弥足珍贵。除了确保人权的包容性和获致性,也突出了公约的附加价值。发展到这一步可谓成就巨大,但这仅仅是个开始,未来还有许多工作要做。

将其置于上文提及的“国际人权宪章”的基础之上,联系其他专门的人权条约,可以发现,《残疾人权利公约》显然已经跻身于核心人权条约之列。

联合国人权高专办出版发行《监督〈残疾人权利公约〉——人权监督者指南》,并就《残疾人权利公约》的影响提供了有用信息[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