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残疾人需求满足的特殊性与社会意义
“需求”可以表述为,社会成员为生存和福祉产生的生理、心理、经济、文化和社会要求。需求具有多元性,对残疾人需求的认识是推进中国特色残疾人事业发展的基础和依据。残疾人需求既有与健全人一样的普遍性,也有其生理上的伤残与心理上的障碍导致的特殊性。
一、残疾人的特殊性需求
在基本需求之外,残疾人由于其生理与心理的特殊性,不可避免地产生了一些特殊的需求。这些需求包括医疗康复、教育、就业和无障碍建设等方面。
(一)残疾人的医疗康复需求
身心的特殊性是残疾人其他特殊需求产生的根源。很多残疾人由于生理、心理功能的缺失,需要经过长期、专业的医疗康复才能具备一定的生活和工作能力。康复服务能帮助残疾人恢复或补偿功能,尽可能地消除残疾人的痛苦,培养他们的自强精神,减轻社会和家庭负担,有利于他们融入社会,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第二次全国残疾人抽样调查数据显示,残疾人需求的前4项及比例分别为:医疗服务与救助需求,72.78%;救助或扶持需求,67.78%;辅助器具需求,38.56%;康复训练与服务需求,27.69%。[4]由此可以看出,残疾人对医疗康复有很大的需求,这使得为残疾人提供康复服务成了残疾人事业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
在实际生活中,由于各种限制的存在,残疾人的医疗康复状况不容乐观。《世界残疾报告》的调查结果显示,残疾人的健康状况普遍低于普通人群。无法满足的康复服务(包括辅助器具)需求可能导致残疾人的一些不良结局,包括总体健康状况的恶化、活动受限制、参与局限,以及生活质量下降,这一点在不发达国家表现得尤为明显。从非洲南部四国得到的数据显示,仅有26%—55%的残疾人获得了所需的医疗康复,17%—37%的残疾人得到了所需的辅助器具。[5]我国残疾人医疗康复事业的发展也相当滞后,根据第二次全国残疾人抽样调查资料,我国残疾人曾接受的扶助、服务的前4项及比例分别为:医疗服务与救助,35.61%;救助或扶持,12.53%;康复训练与服务,8.45%;辅助器具的配备与服务,7.31%。[6]由上述数据可知,我国残疾人医疗康复领域存在严重的供需不平衡的状况,大量残疾人的医疗康复需求难以得到满足。
医疗康复是一项有益的投资,有利于恢复并培养残疾人的能力,帮助残疾人自立自强,其重要性不言而喻。因此,应该强调对残疾的早期干预,尽可能在接近残疾人生活的地方提供相应的医疗服务,特别是社区康复干预。同时,要重视适合不同国家环境和残疾人需求的辅助器具的研究和生产,通过财政转移支付支持辅助器具的使用;要加强专业人员的能力培训,特别是中级层次的培训项目和社区工作人员培训,以填补康复人员的缺口。除此之外,我国有限的康复服务还处于分割状态,即一些地方的工伤保险康复机构与残疾人康复事业是分离的,容易造成有限的康复资源与服务供给的浪费。因此,在加快发展康复事业的同时,有必要打破分割,将残疾人康复事业与工伤保险等康复服务整合起来,共同为残疾人与工伤受害者提供康复服务;有必要将残疾人社会保障与工伤保险等制度有机地结合起来,借助工伤保险基金与工伤保险服务系统的力量,实现资源整合。再加上公共卫生事业及医疗保障服务,残疾人康复事业一定能够得到较快的发展。[7]
(二)残疾人的教育需求
残疾人教育一般包括三个部分:一是基础教育。对那些有正常学习能力的残疾学龄儿童和青少年,社会应保障他们享受九年义务教育的权利,不应因身体伤残使他们失学。二是特殊教育。身体的伤残使残疾人在受教育方面存在客观上的不利因素和特殊困难,为了弥补残疾人在这方面的缺陷,社会应根据各类残疾人的特点,通过盲聋哑学校、培智学校、在普通学校开设特教班等,对残疾人开展特殊教育。三是根据残疾人的特点开展职业教育和成人教育,使他们拥有一技之长,以拓宽他们的就业机会,增强其社会生存能力。
《世界残疾报告》指出,残疾儿童与同龄非残疾儿童相比,上学时间要晚,在校率和升学率要低。无论是低收入还是高收入国家,各个年龄组里完成教育的人数都存在差异,而贫困国家显得尤为突出。上小学的残疾儿童比例和非残疾儿童比例存在差异,从10%(印度)到60%(印度尼西亚)。上中学的比例差异从15%(柬埔寨)到58%(印度尼西亚)。甚至在一些小学入学率高的国家,如东欧,许多残疾儿童也没有上学。[8]我国残疾人的受教育状况也不容乐观。第二次全国残疾人抽样调查结果显示,我国现有各类残疾人8296万人[9],其中大学程度(大专及以上)94万人、高中程度(含中专)406万人、初中程度1248万人、小学程度2642万人(以上各种受教育程度的人包括各类学校的毕业生、肄业生和在校生)。15岁及以上残疾人文盲人口(不识字或识字很少的人)为3591万人,文盲率为43.29%。[10]残疾人的文化水平偏低,直接影响他们生活水平的提升。因为身体障碍再加上不能享有平等的国民教育机会,残疾人将陷入更为不利的生活环境。教育作为民生之基,是国民立足社会的基础,更是残疾人平等参与社会工作与社会生活的基础。在国家经济发展、政府财力日益丰厚的背景下,应当优先并重点考虑残疾儿童的教育问题,确保残疾儿童能够公平地接受义务教育。此外,中等教育、高等教育与职业技能教育也应当尽量保证残疾人接受公平教育的机会。
(三)残疾人的就业需求
由于残疾人身体、精神方面的障碍,和社会发展水平及社会环境的制约,残疾人在劳动就业方面具有不同于健全人的特殊性。首先,受残疾类型和残疾程度的影响,残疾人可选择的工作类型受一定限制。无论是视力残疾、肢体残疾、听力残疾、言语残疾、精神残疾、智力残疾还是多重残疾,都会对残疾人的工作能力产生不同程度的阻碍,残疾程度也对残疾人的工作能力有所影响。其次,残疾人的文化水平普遍偏低,劳动技能较为单一,能从事的都是可替代性强的职业,且适应的工作范围较狭窄,这些都限制了残疾人的就业面。再次,残疾人就业与外部因素的相关性强。例如,公众对残疾人就业所持的态度、公共设施建设情况、辅助设备、无障碍环境建设、残疾人用品用具等因素,都会直接影响残疾人的就业。此外,残疾人就业还要求企业给予更多的照顾。企业除了要为残疾员工缴纳社会保险和发放工资外,还要提供特殊的工作用具、建设无障碍环境,增加了企业成本。最后,劳动力市场的变化会对残疾人就业造成比健全人更大的影响。随着科学技术的进步,一些劳动密集型工作岗位慢慢消失,社会开始更多地要求就业者有较强的适应能力和学习能力,能够快速掌握新技术、新知识。就业岗位的减少使劳动力市场的竞争更为激烈,这使得残疾人在市场中处于更加不利的地位。
实际上,无论哪个国家,都有相当一部分有劳动能力的残疾人不能就业,残疾人失业率普遍高于健全人,且薪水通常很少。《世界健康调查》的全球资料显示,残疾男性(53%)和女性(20%)比非残疾男性(65%)和女性(30%)的就业率低。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一项研究显示,在27个国家,相同工龄的残疾人与健全人相比,前者体验到显著的劳动力市场不利情况和更糟的劳动力市场结局。他们的就业率为44%,仅比健全人(75%)的一半多一点,但他们的闲置率比健全人高2.5倍(分别为49%和20%)。[11]我国2015年的统计数据显示,当年全国城镇残疾人就业人数为430.2万,1678万农村残疾人在业,[12]合计在业人数为2108.2万,仅占残疾人总数的24%左右。即使已经就业的,也不够稳定、合理,有的甚至在产业结构调整和优化组合中再次待业。而且农村在业残疾人中有多达1323.2万人从事农业生产劳动,就业形式单一、从业质量不高。
残疾人在社会中一直处于弱势地位,把他们和健全人放在同一个起跑线上竞争,对残疾人来说是不公平的。因为身体残疾及社会性因素在市场竞争中处于劣势的残疾人,如果没有必要的保障措施,没有特殊的保护手段,将一直处于社会边缘。起点上的不公平造成了结果的不公平,更谈不上真正意义上的“平等竞争”。这不仅违背了人道主义精神和人权平等的原则,而且有悖于社会公平原则。因此,解决残疾人就业问题,必须通过社会力量,由国家出面,经立法保障,从各方面对残疾人就业提供照顾。在政府的能力范围内,要尽可能保证公共部门及企业招聘和选拔程序的公平和无障碍;为残疾人改造工作环境,调整工作时间,提供辅助技术;为聘用残疾员工的企业提供一系列财政措施,如优惠的税收或专项补贴;通过开发支持性就业项目,促进残疾人技能开发和就业;通过提供就业指导、专门岗位培训、个性化督导、小额低息贷款等帮助残疾人就业或自主创业,等等。
(四)残疾人的无障碍环境需求
长期以来,社会都是适合健全人生活的社会。各种公共设施、建筑等,都是按照健全人的标准和人体活动空间参数进行规划、设计和建设的。这无形中给残疾人造成了通行和使用的障碍,直接减少了残疾人与外界交流的机会,形成了一个仅适合身心功能完好的人生活的社会环境。《世界残疾报告》显示,许多建筑环境(包括公共场所)、交通系统和信息都没有实现对所有人的无障碍化。一些国家无障碍法规的报告证实,有的法规甚至是20—40年前制定的,无障碍化水平较低。信息很少以残疾人可获得的方式提供,许多残疾人的交流需求无法满足。聋人常常无法获得手语翻译,一项针对93个国家的调查发现,31个国家没有手语翻译服务,30个国家仅有不足20名有资质的手语翻译员。残疾人对信息交流技术的使用率明显低于非残疾者。一些情况下,他们甚至无法使用诸如电话、电视,以及互联网等基础产品和服务。[13]
残疾人权利中一个很重要的问题就是实现“无障碍”。残疾人面对的障碍包括物理障碍、信息障碍、制度障碍和态度障碍四个方面。[14]物理障碍是指环境中存在的障碍,特别是人造的建筑中存在的障碍。这是人们在考虑残疾人所面对的障碍时最容易想到的,也是最外显的。信息障碍是指,信息的内容和形式能构成残疾人利用它们的障碍。例如,出版物或者网页如果没有大字版或者明显的色彩对比,弱视的人就无法充分地查看这些信息。又如,电视节目如果没有手语作为辅助解释,聋人可能就无法准确获取电视节目所传播的信息。制度障碍,指立法、实践或者程序对残疾人实现权利构成障碍。例如,尽管一些国家承认符合选举法规定的残疾人享有选举权,但是由于缺乏各种无障碍的投票方式,残疾人无法充分实现自己的政治权利。态度障碍,指社会中大多数人对残疾人存在的偏见和疑虑所构成的障碍,这种障碍是造成残疾人权利无法充分实现的最根本的原因。以上四种障碍类型在社会生活中都不同程度地存在,并且相互影响、相互强化。因此,无障碍不仅仅是增加建筑物中一些残疾人特别通道或者电梯,还涉及信息、制度和态度等各种问题。
为了使残疾人能够独立生活并充分参与生活的各个方面,必须采取各种措施营造无障碍环境,满足残疾人对无障碍的需求。如对各类建筑、道路和其他室内外设施进行无障碍建设;在信息、通信和其他服务领域内考虑残疾人的特殊需求和使用便利性;确保向公众开放或为公众提供设施和服务的私营实体,在各个方面都考虑为残疾人创造无障碍环境,等等。无障碍建设是保障残疾人参与社会、平等地享受生活,进而发挥他们的潜能,创造社会财富的首要条件,无论是对残疾人自身发展还是对社会整体发展都有积极意义。
二、残疾人需求满足的社会意义
残疾人是弱势群体中的弱势群体,是现代社会中“最值得帮助的人群”。由于心理和生理上的障碍,他们丧失了同健全人一样生活、工作和学习的条件。他们不仅具有一般健全人的普遍需求,还具有作为残疾人的特殊需求。他们自身缺乏满足需求的能力和途径,因此,国家和社会成了满足其需求的重要途径。残疾人需求的满足具有极其重要的社会意义。
残疾人需求的满足,是社会文明进步的标志。随着改革的不断深化,各阶层的收入差距不断拉大。社会中的弱势群体特别是残疾人群体,由于自身条件的限制,易出现与整个社会发展不和谐的现象,影响到社会能否真正实现和谐发展。采取积极的政策措施,进一步注意兼顾残疾人这个特殊困难群体直接的、现实的,甚至长远的利益,才能全面实现社会和谐,推动社会的文明进步。
残疾人需求的满足,体现了以人为本的理念。以人为本注重人的全面公正发展,它是人类社会永恒的价值理念和基本的行为准则,也是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原则。残疾人群体是一种生理性弱势群体,由于其自身的生理伤残,他们在社会竞争中处于不利地位,就业困难、生活贫困。社会的人权和公正,首先就表现为生存权、就业权、受教育权和社会保障权等基本权利。满足残疾人这一特殊困难群体的需求,正体现了以人为本、社会公正的基本原则。
残疾人需求的满足,具有保证社会稳定的功能。残疾人群体是社会中的特殊困难群体,生活压力大、经济承受力低、风险抵御力弱。随着经济的发展,社会贫富分化逐步加大,在社会竞争中处于劣势的残疾人最先、也最强烈地感受到社会改革和社会发展带来的成本与代价,感受到生活的压力和心理的不平衡感,因而在这一庞大群体中蕴藏着诸多社会不稳定因素。只有在发展经济的同时,大力推进残疾人福利政策,才能更好地化解矛盾,促进社会稳定。
残疾人需求的满足,具有社会发展的功能。除了满足残疾人基本的物质需求外,还给予他们安全感和尊重感,帮助残疾人实现其自身价值。根据马斯洛的需要层次理论,人们不仅有生理、安全、归属的要求,还有受人尊重和自我实现的需要。尊重是对一个人价值的承认,每一个社会成员都希望自己在社会生活中发挥应有的作用,希望凭借自己的知识与能力获得他人和社会的承认。这一点对残疾人来说尤其重要,单纯地给予残疾人人道主义的同情是不够的,更重要的是解除残疾人自身及其家庭的心理压力,调整其因残疾而产生的社会心理失衡,这种失衡得到调整,必然会给残疾人及其家庭带来自强不息的动力。
残疾人需求的满足,能够推进社会福利制度的发展。社会福利制度的发展方向是从“小福利”向“大福利”时代的转变,即从特殊群体享有的福利转向所有社会成员多方面的福利需求,包括就业保障、养老福利、健康福利、住房福利等。“大福利”时代的到来,使社会福利制度不仅保障残疾人的基本需求,更致力于全面满足残疾人的特殊性需求。残疾人需求满足的过程也是推进社会福利制度完善与提升的过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