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 庄园中的资本主义发展
在和经济相关的巨大军事利益的压力下,庄园制产生了。庄园制本想利用其附属的土地与劳动力支撑上层阶级的生活,此时的经济却显现出强烈的资本主义发展趋势,这一趋势体现为种植园及地产经济这两种形式。
一、种植园
种植园是一种使用强制性劳动专门为市场生产园艺产品的密集型农场。有些地方适合集约耕作,且因领主阶级的征服而被迫进行农业化经营,这种地方普遍出现种植园经济。在殖民地,这样的特征尤其明显。在近代,种植园的产品一直以烟草、甘蔗、咖啡及棉花为主,在古代与中世纪主要是酒与油。要想获得发展,种植园一般情况下要历经初级的准种植园阶段。在这一阶段,种植园是一种殖民机构。园主只需要对市场进行调节,并把这种职权集中于一人之手,同时将产品生产作为一种强制性劳动交给奴隶来做,村庄公社承担连带责任,依附于土地之上,向种植园主缴纳赋税。直到19世纪初期革命爆发时,准种植园制度依旧在南美洲占统治地位,在北美洲的新英格兰各州,直到与英国分开时,这种制度仍然存在。
世界各地都有种植园。这一制度经历了两次典型的发展,第一次在古代的迦太基——罗马种植园,第二次在19世纪美国南方诸州的黑人种植园。种植园完全是靠有序的奴隶劳动来经营的。在种植园经济中,我们找不到大规模的庄园经济地产与农民个人小块持有地同时存在的情况,可是奴隶人口却被集中于屯舍。增加劳动力是种植园面临的一大难题,劳动者自己无法生育后代,也没有家属。因此,种植园的生存要么依赖于对奴隶的掠夺,要么就是发生战争,对能找到大量奴隶的地方发动规律性的侵袭,例如非洲就是进行黑奴贸易的集中场所。古代种植园在迦太基得以发展,马戈曾对这里的种植园做过科学的描述,拉丁文献中,老加图、瓦罗与科隆麦拉也曾对此进行过这类描述。
1862年,一名士兵站在希尔顿黑德岛的种植园前。
能随时从市场上买入奴隶是种植园存在的先决条件。罗马种植园生产酒和油。隶农-自由小佃户和农奴-奴隶在种植园中同时存在。隶农使用领主提供的家畜及农具在土地上种植庄稼,成为一种劳动力,他们和现在所说的农民不同。奴隶没有家眷和财产,被集中在屯舍,屯舍集宿舍、隔离室以及防止其逃跑的牢房于一体。奴隶早晨听见起床号后就必须起床排队上下班,衣服由仓库发放且必须归还,工作都是按照严格的军事程序进行的。庄司或者监工是其中的例外,他们拥有私有财产,而且是共同居住者。他们能带着一定数量的私有家畜在种植园主的牧场上放牧,还可以与女奴结婚。
最大的难题是劳动力数量的保持。奴隶之间的结合带来的劳动力自然增长无法满足需要,因此种植园主常常许诺女奴在生下第三胎后便能获得自由,以此鼓励繁衍。这种方法经试验证明没有任何作用,因为除了卖淫,这些重获自由的妇女没有任何出路。由于存在对奴隶的稳定需求,住在城市的种植园主的困难日益增加。由于初期帝国大战结束之后,奴隶已不再可能实现永久供给,奴隶屯舍注定会消失。
与煤矿开采失败对现代工业的影响相比,奴隶市场萎缩带来的影响更大。造成罗马种植园在性质上发生变化的另一个原因是,古老的文化重心逐渐转向内陆地区,然而奴隶屯舍却需要设在沿海地区,因为奴隶贸易依赖商业的发展。在内陆地区,传统的庄园经济占统治地位,而且具备相应的运输条件;随着文化重心转向内陆地区,再加上和平的环境,肯定会发生向另一种制度的过渡。因此,只从和农业劳动有关的角度来说,在帝国衰落时期,我们一方面发现奴隶均有家眷,而且住在自己的份地上;另一方面,隶农也要承担劳役,不再只支付租金。也就是说,奴隶和隶农这两个阶级越来越趋于融合。帝国的经济与政治政策被有产阶级控制,货币经济与城市生活日渐衰落,这一阶段的状况与以物易物时期的经济状况相仿。
18世纪60年代,纺织工詹姆士·哈格里夫斯发明了手摇纺织机,又称“珍妮机”。它可以一次纺出许多根棉线,极大地提高了生产效率。
1793年,家庭教师伊莱·惠特尼设计制造出了轧棉机。这种轧棉机有两个滚筒,一个滚筒上布满了铁质尖齿,能自动抓住棉花,将其与棉籽分开,另一个滚筒上有短而硬的毛,可将第一个滚筒上的棉花刷下来。使用这种机器,一个人一天可轧50磅棉花,工效提高了50倍。
1785年,牧师艾德蒙特·卡特莱特发明了动力织布机,实现了纺织行业的机械化生产。
今天的美国南方各州在那时也出现了类似的困难。那里的种植园制度在利用棉花方面取得了重大突破以后才得以形成。在18世纪仅剩三分之一的时间里,英国人发明了棉纺机(1763—1769年)与织布机(1785年),美国人发明了将纤维与棉籽剥离开的锯齿轧花机(1793年)。轧花机的使用使有效利用棉花作物成为可能,因此,棉花的成批销售发展起来,代替了麻、毛的生产。然而,生产过程中机器的使用在欧洲和美洲产生了完全相反的结果。在欧洲,棉花加工推动了自由劳动力组织的成立,英国的兰开郡发展起了第一批工厂,然而在美洲,棉花加工推动了奴隶制的发展。
在16、17世纪,美洲曾试图利用印第安人进行大规模生产,可是很快便发现行不通,不得不转而依赖黑人奴隶的进口。然而黑人奴隶没有家眷,无法自行繁衍下一代,在新英格兰诸州陆续禁止奴隶贸易后,只经过了一代——到18世纪末期,黑人奴隶便严重缺乏。一些贫困的移民想靠种植园劳动来支付那笔远渡重洋的巨额花费,可是仅靠这些是不够的。另一个权宜之计是蓄养黑奴,这一方法在南方许多州系统地进行着,并将蓄养黑奴的州与消费黑奴的州区别开来。
与此同时,发生了为使用黑奴而抢夺土地的斗争。种植园制度要求有廉价的土地并不断有新地可供耕种,若劳动力昂贵,土地就必须廉价。由于黑人只会使用最简单的农具,只能做开垦工作,从而在使用自由劳动力的州与使用非自由劳动力的州之间发生了争执,形成了一种奇怪的现象。这种现象是,只有起辅助作用的生产要素——奴隶能产生地租,土地本身不能产生地租。在政治上,这种现象意味着北方资产阶级与南方种植园贵族阶级间的斗争。自由农民支持资本家,没有奴隶的南方白人——“穷苦白人”则支持种植园主,后者由于经济竞争与阶级地位,惧怕黑奴的解放。
只有将最严格的纪律与最残酷的剥削相结合,奴隶制才能赚得利润。获取利润的另一个必要条件是奴隶供给与蓄养价格低廉且能进行大规模的开垦,大规模开垦的前提条件则是土地供给不受限制。当奴隶价格变得昂贵且无法再让奴隶保持单身时,种植园与支撑它的奴隶制就开始瓦解了。在这方面,基督教没有起到想象中的作用,反而是斯多葛学派的拥护者开始为奴隶解决婚姻问题。
对于废除奴隶制,北美的贵格会信徒显得尤其活跃。当1808年国会禁止奴隶进口,而且可供开垦的土地已经不多的时候,奴隶制走向灭亡的命运就已注定。即便没有因南方诸州脱离联邦而引发的美国南北战争,从奴隶制经济向分益佃农制度的转变也是不可避免的。北方获胜者给予黑人选举权,然而军队一撤走,黑人就被剥夺了选举权,白人和黑人之间形成了明显的种族差异。黑人变成了被债务捆绑的分益佃农。因为铁路依赖白人土地所有者经营,黑人因此失去了经商机会,其自由仅仅是一纸空文。在“土地”要素被消耗殆尽后,黑人解放带来的是一种混乱状态。
二、地产经济
地产是指为市场生产产品的大规模资本主义产业,它要么致力于畜牧业,要么致力于农业耕种,或两者兼而有之。如果从事大规模畜牧业,则和罗马大平原上的情况一样,不需要资本便可经营。罗马平原上有许多大规模的领地,这些领地的起源明显可以追溯至神权国家的贵族封地。罗马的大贵族均是罗马大平原上的地产所有者,除此之外还存在佃农,他们主要养殖大量牲畜,向罗马供应牛奶。农民则被剥夺了土地,而不得不搬至别处。
在南美洲的帕姆帕斯草原及苏格兰,小资本的大规模畜牧业也占统治地位。在苏格兰,农民也被剥夺了土地。在年的卡洛登战役后,苏格兰的独立性遭到了破坏。英国政府把原有的氏族族长看作领主,而把氏族成员看作他们的佃农。结果,在18世纪和19世纪,领主自作主张行使所有者的特权,赶走佃农,将土地变为狩猎场所或者牧场。
在英国,因羊毛工业的发展和历代国王政策的鼓励,集约经营的资本主义畜牧业经济得到了发展。14世纪之后,考虑征税的可能性,英国国王先是对生羊毛出口商予以照顾,后来又为面向国内消费市场的羊毛制造商提供支持。因此,自视为公有地所有者的地主将公共牧场变为私人牧场的“圈地运动”开始了。地主成批买进农民的土地,或与之达成协议,从而变为大农场主并开始从事畜牧业。这一过程从15世纪一直持续到17世纪;18世纪,英国社会中出现了反对圈地运动的风潮,致使资本主义大农场主阶级出现,他们租赁土地,使用最少的劳动力,主要从事为羊毛工业提供原料的养羊业。
另一种形式的地产经济主要是谷物生产。英国在罗伯特·皮尔废除谷物法之前的150年间一直是这样的情形。那时在保护性关税制度与出口补贴制度之下,小农耕种普遍被取代,为更有效率的农业耕种让路。从此,养羊与种植谷物变为单一或兼营性产业,这种状况一直持续至谷物的保护性关税因为清教徒与英国劳工阶级的反对运动被取消。从此以后,种植谷物不再获利,大量的劳动力也得以解放。在广阔的英格兰低地地区,人口数量非常少,然而在爱尔兰,以地主的大规模地产为基础,小佃户农业仍持续存在。
俄罗斯的状况和英国完全相反。在16世纪,这里仍然存在真正的奴隶,绝大部分农民是自由分益佃农,他们将收成的一半交给地主。地主拥有在任何一年年底撤租的权利,但是很少行使。由于地主宁可收取固定地租,也不愿收取波动起伏的实物租金,因此他们通常要求农民用货币缴纳地租。与此同时,地主将最初仅需由奴隶承受的强制性劳役也压到自由佃农身上;修道院的土地经营方式通常以获取经济利润为目的,因而在这一方面起了带头作用。货币经济的发展导致农民背负了沉重的债务负担。仅仅一次歉收便能导致这种后果,农民也因此失去了迁徙自由。
自16世纪末期开始,沙皇运用自己的权力以及整个帝国行政机构的权力为贵族利益服务。然而贵族的生存仍旧面临威胁,大地主向农民提供了更为有利的租赁条件,下层贵族因此面临佃农缺少的问题。沙皇的政策试图保护他们免受大贵族的伤害。1597年鲍里斯·戈东诺夫的敕令便是如此,敕令宣布租约不可撤销,于是农民被强制捆绑在土地上;农民还被迫在赋税册上登记,从而再次形成了由领主负责保护农民的政策。
三十年战争。中世纪后期,德意志日渐衰落,国内割据势力四起,宗教改革运动之后又发展为天主教和新教的尖锐对立。1618—1648年,欧洲主要国家纷纷卷入德意志内战,这是世界历史上第一次全欧洲战争,也称“宗教战争”。这场战争导致了德国的分裂和荷兰的独立,改变了欧洲的政治格局,推动了欧洲民族国家的形成,是欧洲近代史的开始。
随着彼得大帝对人头税制度的改革,自由农民与农奴之间的区别消失了,农奴不会比一个罗马奴隶拥有更多的权利。两者均被迫依附在土地上,领主对他们的权力不受限制。1713年,法律公然授予领主鞭挞权。根据许可,地产上的监工可随意指定男女农奴结婚,贡纳的数量随领主的意愿而定,就像征兵一样。领主有权将不听话的农奴流放至西伯利亚,尽管许多农奴能够成功藏匿并积累财产,但领主可以在任何时间将任何农奴的持有地收回,且农奴没有法庭可去申冤。19世纪,在俄罗斯中心地区,农奴遭受领主的严酷剥削,被当成租税的来源;而在有可能开展出口贸易的西部,他们又被当成廉价劳动力。
在德国,土地租佃持续存在的西部和庄园经济占统治地位的东部之间存在明显的差异。最初这两个地区的农民状况是一致的,东部地区的农民状况甚至要好一些。德国东部的土地法十分完善,最初并不存在人身奴役的现象。农民均在大块海得地上安居,其面积与原来的王室海得差不多;由于农民是纳税人与征兵对象,自普鲁士的腓特烈·威廉一世和玛丽亚·特雷萨时期起,国家就禁止夺地。汉诺威与威斯特伐利亚同样不允许夺地,不过这在莱茵河与德国西南部是被允许的。尽管东部大部分地区均发生了夺地之事,在西部与南部却从未发生过,这其中的原因十分复杂。三十年战争时,农民死亡率很高,持有地在西部被重新分配,在东部则被合并成了大规模的地产。
在西部与南部,混合持有地占支配地位;在东部,多是贵族连在一起的大农场。在西部与南部,即使地域广阔,贵族经营的大农场占支配地位,也没有大地产发展起来。由于这里土地占有权、人身宗主权与司法权是相互分开的,因而农民能够借一方之力对付另一方;然而在东部,这三种权力与不可分割的封地是一体的。这种状况使地主更易于夺取农民的土地或者强迫农民接受强制性劳役,尽管最初仅有地方法官才拥有这种权力。最终,教会在西部的土地要比东部多,而且教会在传统上比世俗地主更为体恤农民。德国东部地区的大块持有地掌握在教会手里,就像奥地利的大块持有地掌握在修道院手里一样,传教士比世俗持有者经营得更好,不过这二者对农业出口均没有多大兴趣。
因此,市场关系在东部与西部的差异中起了关键的作用。凡是当地市场不能吸收可利用的大量谷物产品而必须向国外出口的地方,大地产就会产生。然而,一个汉堡商人无法与马尔克或西里西亚中的单个农民谈判,传统农业渐渐向地产农业过渡。与之相反,南部与西部的农民可以在附近的城市销售其产品,从此,地主的地租来源于农民,而东部的农民仅能被当成劳动力。随着城市在地图上出现频率的减少,地产出现的频率渐渐增加。
在南部与西部,有利于旧式农民生存下来的另外一种力量来自《庄园法》,而且传统主义在更大程度上与其结合。甚至有人声称德国西部和南部的农民起义与这种发展有一定关系。这次起义以农民的失败而告终,可是它带来的影响却与一次失败的总罢工一样,对地主而言是一个不好的征兆。
英国在14世纪也发生过农民起义,农民依然被剥夺了土地。尽管波兰与德国东部没有发生过农民起义,但事实是,就像所有的革命运动都没有爆发在受压迫阶级处境最恶劣的地方一样,就我们所探讨的问题而言,农民起义没有发生在农民阶级处境最恶劣的地方,而是发生在革命者有了一定觉悟的地方。
在东部用来表述农民与地主之间关系的专业术语不是奴役,而是世袭的依附。农民随地产一起被买入、卖出,是地产的附属品。在德国易北河以东,与大地产(这种地产十分辽阔,在梅克伦堡占到土地总面积的一半)上的农民同时存在的是私人地主的农民。财产权存在各种差异。德国农民最初生活在非常有利的财产关系下,持有免役租用的土地。
相比之下,斯拉夫人的权利缺乏保障,这就导致在斯拉夫人占大多数的地方,日耳曼人的处境渐渐恶化,因此在18世纪,东部的大部分农民生活于农奴制度下,农民已变成地产的附属品。他们不拥有任何可靠的可继承的权利,甚至始终未曾拥有一项终身的权利。他们被束缚于土地之上,在找不到接替的人或者没有得到地主同意的时候不能离开这块地产。他们必须承担类似于英国封建法律中的家庭劳役,也就是说,即使地主自己也是地产的承租人,农民不仅自己要服劳役,子女也要到地主家里当仆人。地主可以迫使任何一个农民持有一块土地。地主还拥有随意增加劳役以及辞退农民的权利。然而,在这里他们与王侯的权利发生了尖锐的冲突。在德意志东部,统治者开始保护农民。他们担心长此以往现存的农民阶级会被毁灭,尤其是在奥地利与普鲁士,这样做是为了维护统治阶级的税源和兵源,并非出于对农民的怜悯。对农民的保护措施仅仅在强大的国家政权中才能被确立,因此,在西泽尔—波美拉尼亚、梅克伦堡及霍尔斯坦州,统一的大地产经济发展了起来。
1890年前后,易北河以东地产的经营成为一种季节性的经营。在一年之中,田间劳动的分配并不均匀,冬天田间人手主要经营副业,当副业消失后,劳工生活得非常艰辛。
地产上有常年从事农业劳动的男仆与女仆。另外,从事田间劳动的还有第二种劳动者,他们被称为“长工”。他们通常居住在自己家里,已结婚,不过在西里西亚则是集中居住在屯舍中。他们根据一年期的合约工作,任何一方均可终止合约。他们的薪酬要么是固定的实物补贴并另外给一些现金,要么是变化不定的产品分成,包括庄稼收成与来自磨坊的收入。脱粒工作是用手进行的,而且整个冬天要不停地工作,长工通常可以得到六分之一或十分之一的分成。长工在这项工作上拥有垄断权,地主不能将这项工作交由别人来做。另外,只要三圃制仍然存在,长工就可以在三圃中的每一圃中都持有一块长条地,土地由所有者为他们耕作,此外他们还拥有一块可种植马铃薯的园地。他们的薪酬极少,甚至根本没有,不过可以养猪用于销售,也可以卖出自己那份结余的收成。他们乐于看到猪肉和谷物价格上涨,因此他们与地主有着相同的经济利益,然而领取货币工资的农业无产阶级则希望这些物品的价格下降。地主提供家畜与重型农具,长工一定要自行配备连枷与大镰刀。
在收获的季节,地主需要额外增加劳工,因而要雇用流动工人——短工或在村中招人。而长工如果不愿意工资被雇主降低,那么在播种季节起码得找一个助手,在收获的季节一般还得再多找一个,他往往找自己的妻子儿女,从而整个家庭都与地主建立起劳动合作关系。工业意义上的契约自由仅适用于移民工人与非独立农场主的长工,而后者的状况不符合“规章”(参见下文)。然而,自世袭农奴制时期以来,他们的状况已经发生了根本性变化,地产所有者通过工人的帮助与农民的合作从事地产经营,不再使用自己的资本,因此工人和他的劳动工具并没有发生分离。
三、庄园制度的解体
波兰与白俄罗斯同样组织了地产经济。经由维斯杜拉河与梅梅尔河上的帆船贸易,这些出口国将它们的产品输送到了世界市场上。在白俄罗斯,地主更愿意将土地出租给农民,农民因而保留了对自己劳动力的控制权。
地主与农民之间存在着错综复杂的依存关系。地主把农民当作租金与劳动力的来源进行剥削,通过这两种剥削将农民束缚在土地上,这种关系是农业庄园组织瓦解的原因。这种变化代表着农民与农业劳工获得了人身解放和迁徙自由,还代表着土地从农民的村社组织以及领主的权力中解放出来。凡是农民拥有权利的地方,统治者都必然实行保护农民的政策,这种变化也代表着庄园土地从农民权利的阻碍中解放出来。
在梅克伦堡、英格兰、西泽尔—波美拉尼亚以及西里西亚的部分地区,领主通过剥夺农民的土地,使农民成为没有土地的自由人。政府通过剥夺领主的土地,使农民变成了拥有土地的自由人。法国与德国西南部出现了这种情况,一般而言,凡是地主以租佃方式利用土地的地方,几乎都出现了这种情况。这种情况在波兰也出现了,不过是在俄罗斯的干涉下出现的。它还可能以上述两种方式相结合的形式出现——农民变成拥有一部分土地的自由人。由于地产组织形式不能轻易被取代,凡是地产组织形式存在的地方,以上过程都是必然会经历的阶段。由于普鲁士过于贫穷,不能用工薪制职员代替地主,因此不得不依赖他们。
庄园农业制度的崩溃使得一些权力的失去与限制的解除成为可能,这其中包括地主世袭的司法权、各种定役权或者专利权,以及以强制分封或者以所谓永久管理权的方式加在土地上的所有政治与宗教限制。上述障碍的废除可能采取以下三种形式。
(1)颁布教会土地清偿法,如巴伐利亚。
(2)取消或者限制遗产的转分,如英格兰。
(3)通过税收立法,取消领主在地产上的免税权等财政、政治特权,如19世纪60年代时的普鲁士。
这些就是废除障碍的不同形式,依据被剥夺对象是地主还是农民,会产生不同结果。如果是农民,还要看他是否仍拥有一些土地。
推动庄园制度解体的力量首先来自庄园内部,主要是经济性质的。市场利益的发展、地主与农民双方的市场活动、与货币经济相关的农产品市场的稳步发展,都是直接原因。然而,这些因素不一定能导致庄园制度的瓦解,即便瓦解,也必然符合地主的利益,地主会通过剥夺佃农的土地,创建大规模的农业企业。
当然,必然还有一些其他因素导致了庄园制度的瓦解,新兴城市资产阶级的商业利益便是其中之一。该阶级促进了庄园的衰落或者解体,因为庄园限制了他们的市场机会。一方是城市及其经济政策,另一方是庄园,它们之间的对立,倒不在于一方代表以物易物经济,另一方代表纯粹的货币经济,而在于很大程度上庄园在为市场生产,如果缺少市场机会,领主便无法向农民收取大量货币租金,仅因为佃农担负强制性劳役与租税这一个事实,庄园制度就限制了乡村人口的购买力,因为它妨碍了农民将其全部劳动力投入面向市场的生产活动中,阻碍他们购买力的增长,因此,在利益上城市资产阶级与地主阶级是对立的。
另外,建立自由劳动力市场是发展中的资本主义的利益所在,庄园制度却把农民束缚在土地上,阻碍了自由劳动力市场的建立。为了避开行会,最初的资本主义工业不得不转而利用乡村劳动力。新兴资本家获得土地的愿望导致他们与庄园制度的另一种利益相冲突。为了跻身在社会上享有特权的地主阶级行列,资产阶级想把他们新获得的财富投入到土地上,这需要将土地从封建束缚中解放出来。最后,国家的财政利益也起了作用——庄园制度的瓦解有利于提高乡村纳税能力。
1863年,法国特鲁维尔海滩上的新兴城市资产阶级。
上述就是庄园经济瓦解的各种可能性。它的发展极为复杂。在公元前3世纪,中国的封建制度就曾被废除,建立了土地私有制。秦朝第一个皇帝——秦始皇以不同于封建军队的世袭军队为基础构筑了自己的权力,这种军队依靠依附者缴纳的赋税供养。中国的人本主义者,也就是后来儒家的代表人物,坚定地支持皇帝制度,他们与欧洲的对应集团发挥着相同的合理化作用。自那时以来,中国的财政政策经历了无数次变更,在征税制与“经理制”这两个极端之间来回摇摆。一个极端是把国民看作税赋来源,用税收供养军队和政府官员;另一个极端则是把国民看作徭役来源,并指派一定阶级负责征收实物,供应国家所需。
后一种政策也是罗马帝国在戴克里先时期实行的,为达到这一目的,罗马帝国还组织了强制性公社。一种制度使民众获得了形式上的自由,而另一种制度则将他们变为国家的奴隶——后一种制度在欧洲的应用方式与在中国一样,在这种制度之下的欧洲,地主将依附人口当作劳动力,而不是通过征收税租来剥削,在征收税租剥削的情况下,私有财产消失了,对土地的义务与依附以及定期的重新分配产生了。在中国,这种发展在18世纪之后的最终结果是,经理原则被放弃,转而实行征税原则,除了给国家上缴赋税,还有一些残留的徭役。赋税流入官员之手,虽然上缴朝廷的税额有明确规定,但官员会尽可能地将农民的税负提高。不过,这样做明显有些困难,因为氏族力量十分强大,每一位官员都有一定的农民支持,于是,农民获得了一定程度上的解放。尽管仍然存在一些佃农,可是他们拥有人身自由,仅支付适度的地租。
庄园制度最早是以一种次要方式产生于国库的包税实践中的,这种制度在印度仍然存在。英国曾立法保护没有权利的农民,这与格拉德斯通法保护爱尔兰人的持有地并防止随意增加租税的方式相同,不过原则上既定的秩序并没有改变。
封建租佃在近东也依然存在,但仅仅以一种修改过的形式存在,因为旧的封建军队已经消失了。波斯及其他国家的基本变革只停留在纸面上。在土耳其,瓦库夫制度(见下文)至今仍阻碍着土地持有关系的现代化。
在日本,中世纪时期一直到1861年才结束。贵族统治瓦解后,封建土地持有制度也随之衰落。武士——封建制度的支柱——由于贫困而走向工业生活,日本的资本家便是从这个阶级发展而来的。
在古代的地中海地区,只有在罗马、雅典之类的大城市的直接管辖范围内,封建土地持有制度才会被取代。城市资产阶级和土地贵族相互对立,这种矛盾也存在于城市债权人与乡村债务人之间。因为需要动员广大的农民服军役,这种情况使得希腊不得不为披甲战士配备土地。这就是暴君立法的重要意义所在,梭伦立法便属此例。骑士家庭被迫加入农民组织。在公元前500年前后,克里斯提尼立法中的民主制度主要包含以下内容。
就像在中古时期的意大利民主制度中贵族被迫加入行会一样,如果雅典人想享有公民特权,就一定要归属于某一村庄。这有力地打击了土地的分散持有制度和贵族权力,直到那时,贵族仍然高高在上并居住在乡村之外。与此同时,混合持有地制度在各地均已被废除。
战争中的日本武士。在封建社会,日本武士处于统治地位并拥有许多特权。1854年,随着“黑船事件”的发生和帝国主义的侵略,代表封建势力的武士阶层受到打击。1876年,政府出台“金禄公债”方案,赎买武士所享有的封建财产特权。武士们的俸禄成了公债,失去经济来源的武士们开始出卖劳动力,变为小商人和自由职业者。
罗马的阶级斗争对农业组织的影响也有类似后果。土地被划分成方田,一块方田约200英亩。每一块持有地均用草埂隔开,草埂禁止深耕;地界是公用道路,一般情况下禁止移动地界,这使得土地的转让极为便利。这种土地制度法肯定在十二铜表时期就已众所周知,而且具有决定性。该项法律与城市资产阶级的利益相符,它平等地对待贵族持有的土地与城市中用于投机建筑的土地,并取消了动产与不动产之间的区别。然而,在城市的直辖区域之外,古老的土地制度仍然未曾变动。
古代文明——在东方,直到亚历山大大帝统治时期;在西方,直到奥古斯都统治时期——均具有沿河文明特征,而内陆的租佃制度依旧没有改变,后来又由此向外扩展,最终遍布整个罗马帝国,这一租佃制度在中世纪前半期始终占统治地位。在佛罗伦萨领导下的意大利城市商人共和国第一个走上了农民解放的道路。的确,为了城市统治者与议会的利益,为了手工业行会与商业行会的利益,他们剥夺了农民的政治权利,这种状况一直持续到贵族自己转向农民寻求支持,以对付城市居民时为止。不管怎样,为了购买土地并把自己从统治家族的控制中解脱出来,这些城市商人最终解放了农民。
在英格兰,从未发生过合法的农民解放。在查理二世统治时期,农奴制被废除,通过“继承者有绝对处理权”的方式,封赐的土地可以变为私人财产。除了这两点,中世纪的制度在形式上依然占统治地位。“佃册地”是唯一明显的例外,这种土地最初由非自由农民持有,持有者没有任何正式合约,仅有庄园名册上有关记录的副本。在英格兰,只靠市场的发展就已足够将庄园制度从内部摧毁。依据顺应形势的原则,从农民手中剥夺来的土地被交给了资本家,农民因此变成没有土地的自由人。
这与法国的情况完全不同。发生在1789年7月14日的大革命一举废除了法国的封建制度。在此之后,是维持旧有的法律制度不变,还是进行修改,新政府要做出决定。国民议会的立法很快给出了答案,宣布地主为谋取自身利益而加在农民身上的所有负担均是封建性质的,全部废除,不对地主进行任何赔偿。
除此之外,国家还没收了逃亡贵族与教会的大量地产,将其分给市民与农民。由于早在取消封建负担之前,就已经实现了持有地的平等继承与分配,最终法国变成了中小规模农场集中的国家,和英国有很大不同。这一过程是通过剥夺地主的土地,给予农民财产权利来实现的。之所以能够这样,是因为法国地主不是农场主,而是一些在军队与行政部门的关键位置谋生的朝臣贵族。所以,革命摧毁的仅仅是一种租佃关系,而非生产组织。
德国南部与西部的发展过程在性质上与法国大革命相似,只是采取了一种较为温和的方式。受重农学派影响的马格拉夫·查理·弗雷德里克,早在1793年就已经开始开展巴登地区农民的解放运动。关键是,德意志诸邦在统一战争以后采用了成文宪法,任何奴役字眼均难以与一个立宪国家相容。因此,所有地方都废除了不受限制的劳役、赋税以及任何有人身依附特征的徭役。
在巴伐利亚,蒙特格拉斯完成了这些并得到了1818年的立法许可;农民获得了迁徙自由,还得到了一定的财产权。19世纪二三十年代,这种情况在德国南部与西部十分常见。在巴伐利亚,这些规定直到1848年才得以真正实行。1848年,通过折合为货币债务的方式,农民的最后一点负担也被消除了,在货币债务处理的过程中,国家信贷机构会给予资助。具体来说,在巴伐利亚,人身捐税的废除没有任何补偿;其他捐税则变成货币支付并可以赎买。与此同时,国家无条件地解除了所有封建束缚,德国南部和西部的农民分到了地主的土地。除了进展缓慢和采取了更为合法的程序之外,改革结果与法国相同。
1789年7月14日,巴黎人民攻克巴士底狱。18世纪,法国经济日益恶化,教会、王室和地主阶级对农民的剥削变本加厉,法国由于参战过度而债台高筑,又因旱灾导致饥荒四起,启蒙思想的传播为新兴资产阶级提供了思想武器,他们为获得权力,主张实行君主立宪制。1789年6月17日,路易十六关闭了国民议会。1789年7月9日,国民议会宣布改称制宪议会,要求制定宪法,限制王权。路易十六意识到这危及了自己的统治,调集军队,企图解散议会。1789年7月12日,巴黎市民举行声势浩大的示威游行,支持制宪议会。次日,市民与来自德国和瑞士的雇佣军展开战斗,在当天夜里就控制了巴黎的大部分地区。1789年7月14日,群众攻克了象征专制统治的巴士底狱,释放七名犯人,法国大革命取得初步胜利。
普鲁士东部诸省、奥地利、俄罗斯和波兰等东部地区的发展过程截然不同。这里如若像法国那样采用激进的方式,当时的农业组织必然会遭到破坏,导致混乱。这些地区可以像丹麦一样,废除庄园制度,把土地分给农民。不过,简单地宣告废除庄园制度是不可行的。东部的地主既无家畜也无农具,这里没有乡村劳动力,只有担负个人与集体劳役的小块地持有者,地主依靠他们的劳动力耕种土地。换句话说,地主阶级与农民阶级互相依赖,不能简单地打倒任何一方。
另一个难题是,东部既没有管理乡村事务的行政官员,又没有积极的政府,只能靠土地持有者——贵族阶层义务履行公共职能。这里的情况和英国相似,英国也只有贵族阶级的治安法官勉强维持稳定。如此看来,法国的律师阶层是大革命爆发不可或缺的中坚力量。
如果将保护农民阶级的利益作为农业制度改革的目标,那么奥地利庄园的瓦解是以一种十分理想的方式进行的。像查理六世与玛丽亚·特雷萨这样的统治者,更清楚奥地利未来的走向。普鲁士的改革则相形见绌。普鲁士统治者腓特烈的父亲说,他连扇佃农巴掌都做不到,更别提终止租约了。
在奥地利,除了蒂罗尔的自由农民占支配地位,其他地区的世袭奴役制与土地贵族始终同时存在。在摩拉维亚、波美拉尼亚、西里西亚、下奥地利以及加利西亚,把农民当作劳动力使用的地产制度十分常见;其他地方则是租佃制度占统治地位。在匈牙利,租佃制度与对奴役劳动的利用是混在一起的。在加利西亚与匈牙利存在着十分残酷的人身奴役。根据土地清册缴纳赋税的“乡农”,与定居于领主自营地而没有纳税负担的“自营地农”不一样。在某种程度上,乡农的地位要高一点。和自营地农一样,乡农也可再分为可替代乡农和不可替代乡农两类。可替代乡农的持有地可以世袭,而不可替代乡农的持有地可随时撤租。
17世纪后半叶,随着资本主义的发展,这一奴役制度开始瓦解。在利奥波德一世统治时期,神圣罗马帝国开始进行财政干预。以在土地清册上强制登记的形式,确定国家能从哪些土地上征税。当局出于对劳动者的保护,推行“劳动专利”制度(1680—1738年),这一制度规定了每个农民的最大工作量。即使如此,农民依然面临被驱逐的风险。玛丽亚·特雷萨为此制定了赋税“修正”制度,规定地主要对被赶走的农民负责。1750年,女皇亲自出面制止驱赶农民的行为。在以上措施都相继失效后,女皇于1771年颁布了全面登记制度,规定所有的土地持有者都要在地籍簿(一种人口与土地调查清册)上登记,将每一个农民耕种的土地及担负的劳役填写清楚。与此同时,农民的劳役被减少,还获得了可世袭的土地占有权。这类举措在匈牙利一经颁布便石沉大海,反而在奥地利取得了明显成效。这些措施试图保持现有农民的数量并保护农民免受农业资本主义发展的伤害,可它并未导致现有农业组织的瓦解,因为在农民受到保护的同时,贵族的地位也得到了维护。
在约瑟夫二世的带领之下,立法第一次具备了革命的性质,这主要体现在他废除了人身奴役关系,从而给农民带来了一系列自由,如职业选择自由、迁徙自由、婚姻自由、免服兵役与家庭劳役的自由。他认可农民的财产权与土地持有权,并在1789年颁布的赋税与登记法中开创了一条新路。
封建持有地上,强制性劳役与征税制度被全部废除,捐税与劳役变为对国家的定额货币支付。可是进一步发展成征税制国家的尝试失败了。农民卖出农产品所得的货币收入不够缴纳赋税,地主的经济计划也被搅乱。因此,当大动荡出现时,这位皇帝被迫在生命垂危之际取消了大部分改革措施。一直到1848年革命成功后,农民的负担才被全部解除,部分通过有偿赎买的方式,部分没有支付任何补偿。对有偿赎买的部分,奥地利政府给劳役定了一个很低的价格,而且设立了提供清偿手段的信贷机构。这一立法表明玛丽亚·特雷萨与约瑟夫二世的成果达到了顶峰。
坐落于奥地利维也纳国家图书馆前的约瑟夫二世雕像。约瑟夫二世(1741-1790年),奥地利大公,神圣罗马帝国皇帝。约瑟夫二世以开明、专制著称,推行了一系列激进的改革措施。他把自己的巨额遗产捐给国家,使帝国的财政达到收支平衡。他下旨必须支付农民工钱,不能强迫农民进行义务劳动。他与教会斗争,解散了700所不履行教育或者医疗职能的修道院。他的改革措施遭到贵族的强烈反对,最终受到沉重打击,郁郁而终。
在普鲁士,王室土地上的农民与私人持有土地上的农民始终存在显著差别。对于王室土地,腓特烈坚持实行保护性政策,首先,他废除了强制性家庭劳役。1777年,腓特烈进一步宣布,农民的持有地可世袭。1797年,腓特烈·威廉三世宣布,原则上废除强制性劳役,同时要求王室土地的每一个承租者坚决执行。于是,现代农业制度在王室土地上逐渐被确立下来。另外,王室还准许农民以较为合理的价格购买财产所有权。而官僚阶层同意这些举措的原因有二。一是国库能收到抵偿金;二是一旦王室土地上的农民取得财产所有权,国家对他们的某些义务也就消失了,行政工作量将大大减少。
对于私人持有地上的农民来说,任务要困难得多。腓特烈大帝本打算废除奴役制,不料遭到强烈反对,反对的理由是普鲁士并不存在奴役制,只存在世袭的依附关系。国王所处的阶级使他不可能彻底反对贵族,因为国王本身就代表贵族阶级的利益,发生在耶拿与提尔西特的大灾难率先引发了改革。
1807年,世袭的人身依附关系被废除。问题在于,农民以非自由的佃农身份持有的土地应该如何划分。普鲁士官方的观点并不统一。一种观点认为,应以特定土地上产品的最大产量为依据;另一种观点认为,应以农民人口的最大限度为依据。英国的农业制度参考了第一种观点,因为它是当时集约式耕种的代表。这种制度存在弊端,它牺牲了土地上的人口。第一种观点得到了冯·舒恩及其所在阶层的支持。另一种观点意味着对英国范例——集约式耕种的背离。历经长期谈判之后,1816年的限制令产生了,该法令属于行政政策与保护农民之间的一种折中办法。
首先,任何拥有一群牛或马的农民都必须遵循“规章”。这一“规章”并没有把小耕种者包括在内,因为地产业主声称他们不能没有劳工帮忙。有牲畜的农民,只有在土地已经登记在赋税名册上,并自1763年以来始终占有的情况下,才被包含其中。选这一年作为分界点,是为了仅将最低限度的农民持有地包含在方案里。“规章”在申请时生效。农民获得持有地的财产权后,就不再提供劳役或支付捐税,但他们也无权享有地产上的权利。换言之,农民被迫放弃了以下权利:修葺房屋时请求帮助、向经营者寻求紧急援助、使用公共牧场与林地、抵押不动产以缴纳赋税。而且,农民不得不向经营者上缴三分之一的世袭土地及一半的非世袭土地。这对经营者十分有利。虽然他们要自己准备农具与家畜,但可以留下小屋农作为帮工,还可以从农民的放牧权中解脱出来。由于存在夺佃禁令,经营者的持有地禁止合并,这样一来,他们便有权驱逐仅负责帮工而不受“规章”管制的农民了。在西里西亚,势力强大的贵族获得了更多突破常规的权利;然而,在坡森的波兰经营者深受影响,因为那里的农民阶层都受“规章”保护。
1855年哥萨克海湾中,英国的装备补给场面。克里米亚战争(1853—1856年),是俄罗斯与英国、法国为争夺小亚细亚地区而进行的战争,战场在黑海沿岸的克里米亚半岛。这是拿破仑战争以后规模最大的一次国际战争,奥斯曼帝国、大英帝国、法兰西第二帝国、撒丁王国先后向俄罗斯帝国宣战。一开始它被称为“第九次俄土战争”,但因为其最长和最重要的战役在克里米亚半岛上爆发,后来被称为“克里米亚战争”。克里米亚战争是俄罗斯对抗欧洲的重要战争之一,最终以俄方求和,签订《巴黎条约》结束。
在普鲁士,直到1848年,立法才迈出了最后一步。1850年,损害农民利益的规定被全部废除。除了按日计酬的零工以外,农民受法律保护,连同农民持有地的各项义务,不管是否为法律规定,均可折合为现金缴纳,这其中包括了世袭地租与其他捐税。在此期间,小型农户的持有地还是被地产业主剥夺了。
在普鲁士,这一发展的最终结果是农民的数量与农民持有地的范围都在减少。从1850年开始,土地价格不断上涨,劳动人民日益贫穷。将土地出租给长工的做法已无法再赚得利润,他们从打谷与磨面中分得的收成也改用货币支付。其中最重要的是引进了甜菜的种植技术,这使得农业具有非常强的季节性,因此,对工人的需求也带有季节性;“萨克森行帮”负责提供这种流动工人,工人们起初来自东部波兰诸省,后来来自俄属波兰与加利西亚。对于这些人来说,既不用为其建造房屋,也不用为其分配土地,他们情愿一起住在屯舍里,并愿意接受任何日耳曼劳动者排斥的生活方式。从此,一支流动的劳动大军代替了被束缚在土地上的农民,也代替了因与地主拥有共同利益,而忠心耿耿地依附在土地上的劳动者。
英国女护士南丁格尔(1820—1910年)在克里米亚战争中赴前线护理伤病员,使伤病员死亡率下降,由此导致战场医疗条件的改善和南丁格尔护理制度的诞生。她又被称为“克里米亚的天使”“提灯天使”。为了纪念这位近代护理事业的创始人,国际护士节理事会于1912年将南丁格尔的生日5月12日定为“国际护士节”。
俄国沙皇亚历山大二世。
在俄罗斯,亚历山大一世与尼古拉一世曾试图解放农民,但并未采取实质行动。俄罗斯在克里米亚战争中的失败使农民解放迫在眉睫。亚历山大二世害怕爆发革命,于是在历经了无休止的商议后,于1861年发布了解放农民的伟大宣言。
土地分配问题的解决方式如下。
帝国各省规定了每个人持有土地的最低与最高限额,土地面积从3公顷到7公顷不等。然而,经营者能完全避开此项规定,公开给予农民最低限额四分之一的土地,这使得乡村无产阶级家庭彻底依赖经营者的地产以获取工作,因为农民分得的那份土地仅够用作赔偿。赔偿金所占比例越高,土地份额越小,立法者以土地质量好、产量高等理由为自己辩解。在某些过渡时期,农民的强制性劳役仍然存在,业主的意见决定了农民赋税的折算。这种制度导致农民普遍对经营者负债。抵偿金的设定高达6%,期限为48年。到1905—1907年革命爆发时,债务还没还完。皇室地产与沙皇领地上的农民不仅获得了解放,还取得了全部的土地所有权,可以说得到了厚待。
但是,俄罗斯农民仅在某个方面获得了解放,他们只是从领主那里获得了解放,而没有从公社的连带责任中解放出来。总之,对农民人身奴役的本质没有改变。米尔公社有权召回任何人,无论是谁,只要他在村中长大,就没有迁徙自由可言。米尔公社的权力没有被削弱,因为这种农业共产主义是专制统治的支柱,政府将其视为一种保守力量,用来抵制自由主义的发展(参见上文)。
由于政治方面的原因,俄罗斯的西部诸省,特别是在波兰,走上了不一样的发展道路。在波兰,农奴制已被拿破仑废除,但有一个附加条件,那就是农民一旦迁走,土地要重归领主所有。这一附加条件导致大量农民被驱逐,于是在1846年该附加条件被废除。1863年,由于部分波兰贵族支持国内的革命运动,作为对这些贵族的反击,俄罗斯对波兰农民进行了解放,使农民依附于俄罗斯的政策。从此,土地所有权开始掌握在农民自己手中,他们还在林地与牧场上拥有广泛特权。与之相对,波兰贵族的特权被彻底剥夺。
封建土地制度的废除促进了现代农业制度的形成。以英国为首的部分地区,农民不再被束缚在土地上,土地生产力大大提高;以法国为首的部分地区,农民得以从领主手中解放出来;还有部分地区形成了一种混合制度,欧洲东部与英国的情况更为接近。
最后的调整方式主要受继承法影响,英国与法国在继承法上的差异最大。在法国,土地的平等分配由来已久,即使在旧制度下也是如此,民法典仅使之成为强制性的规定。在英国,封建制度下的长子继承制普遍通行,无论农民还是地主,长子一人继承所有土地。在德国,我们发现了最为极端的对比。任何个人继承存在的地方,均没有实行英国那样的长子继承制,而是先确定一个继承者,然后由他继承土地并负责供养其他继承者。在某些情况下,这一法律的实施纯粹由于技术上的原因,例如大规模地产或者黑森林中的大型农场因自然条件的限制无法分割,或者由于从封建领主时期流传下来的历史因素。庄园主感兴趣的是土地支持服役的能力,因此不愿意分割土地。在俄罗斯,农业共产主义一直持续至1907年斯托雷平改革时期,农民不是从父母而是从乡村公社那里分得土地。
封建束缚已被现代立法彻底废除。这些束缚在一些地区已经被信托制度或者遗产转分所取代。这一制度始于公元12世纪,最初是以某种特别基金的形式在拜占庭帝国出现的,为保护土地免受国王的侵夺,人们将土地捐给教会,这一行为也因此具有了某种神圣性。
拜占庭东正教堂镶嵌画。其在拜占庭艺术中最为著名,用有色石子、陶片、珐琅或有色玻璃小方块等将图案镶嵌在墙壁上。题材多与宗教有关,形式和人物表情处理遵循具有神学意义的传统模式。
然而,教会对土地的用途有着十分严格的规定,除部分用来供养僧侣之外,剩余部分约占地租总额的十分之九,归设立基金的家族永久持有。
在英国,这种方式遭到了抵制。不过法学家们又设计出了限嗣继承制,其内容如下。
在传给下一代时,要以契约方式保证土地持有权不可分割、不可转让,只要持有者在世,土地所有权就不会发生任何变化。通过这种方式,部分家族手中掌握着英国的大部分土地。然而在普鲁士,仍有十六分之一的土地以托管的方式被冻结起来,结果,大庄园所有制不仅流行于苏格兰、英格兰、爱尔兰、西里西亚的一些地区(在1918年之前)以及先前的奥匈帝国,在德意志的某些地方也小范围存在。
封建组织的废除以及土地制度的发展,不仅促进了农村的发展,而且影响了政治关系。一个国家是否有土地贵族,土地贵族应以何种形式存在,这些问题都要重新思考。
从社会学意义上来讲,贵族是这样一群人:他们拥有固定收入(是食利者),所处的经济地位使其能够自由地参加政治活动,又不用以此生活。那些被束缚于某种职业、需要靠工作养家糊口的阶级——商人与劳动者,就不具备这些条件。贵族在农业国家以地租为生。在欧洲,英国是唯一一个真正拥有这种贵族的国家——奥地利也曾存在这种贵族。
在法国,情况正好相反。地主阶级的衰落使政治生活城市化。城市富豪在经济上足够自由,可以将政治当作一种职业,土地贵族不再有这种可能。
在德国,经济的发展仅为少数地主阶级保留了参加政治活动的自由,这些地主主要分布在普鲁士东部,那里对农民的剥削最为严重。大多数普鲁士地主没有成为像英国地主那样的贵族。更准确地说,他们仅是历史遗留下来的带有封建社会印记的乡村中产阶级,该阶级的成员像农业企业家一样工作,为获取商业利益进行经济斗争。随着19世纪70年代谷价的下跌以及生活需求的提高,他们的命运早已注定。对一个骑士来说,四五百英亩的持有地已不能再维持其气派的贵族生活了,这种现象表明,骑士阶级的经济利益与政治地位之间有着极为突出的矛盾。
通过合并与分立等方式,农业共产主义残留的痕迹逐渐消失,庄园制度瓦解,土地私有制建立起来。社会组织的变化如前文所述;家庭共同体变小,到现在为止,家庭的财产关系只涉及夫妻及其儿女。这在以前是不可能存在的现象。家庭内部也经历了很大的变革,主要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家庭的职能逐渐限制在消费领域,以账面为基础进行管理。继承法的发展取代了原始共产主义,导致账目的独立及男女双方财产的逐渐分离。这两方面的变革均与工商业的发展密不可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