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惠金融发展与城乡收入分配问题研究
上QQ阅读APP看本书,新人免费读10天
设备和账号都新为新人

2.2.2 国内相关文献综述

我国学者关于普惠金融的研究与国外普惠金融的相关研究历程相似,也是从金融排斥开始的。

由于金融排斥概念引入我国时间较晚,所以国内对金融排斥问题的研究较之国外起步较晚,田霖、武巍2005年[71]才正式对金融排斥问题进行了探讨。之后,随着国内金融排斥问题的凸显,国内关于金融排斥特别是农村金融排斥问题的研究逐渐增多。关于我国金融排斥形成原因及影响因素方面,国内学者做了大量研究。

王志军(2007)认为我国的金融排斥状况是金融服务市场的失灵。[72]田霖(2007)分析了影响我国金融排斥空间差异的要素,[73]并在之后的研究中(田霖,2011)从城乡互动耦合的视角进一步分析金融排斥的空间差异和诱致要素,认为技术、收入、教育等因素对城乡金融系统的影响强度不同。[74]李涛等(2010)探讨了城市居民金融排斥情况,认为城市居民受到的金融排斥与家庭资产和社会互动程度有关。[75]高沛星、王修华(2011)认为收入、金融效率、就业、农业化水平是影响我国农村金融排斥区域差异的主要因素。[76]

董晓林、徐虹(2012)以县域金融机构网点分布相关数据为基础,从金融供给方视角探讨影响我国农村金融排斥的因素,认为金融基础设施状况、人口规模、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的具体情况影响着县域金融排斥程度。[77]陈本凤、周洋西(2013)从城乡二元视角出发,运用主成分分析方法对我国省域城镇和农村的金融排斥地区差异进行测算,认为就业、消费水平、居民家庭平均每人全年总收入等因素对城乡金融排斥地区差异产生显著影响。[78]李春霄、贾金荣(2014)对我国金融排斥省际差异情况进行了研究,认为各地区居民收入水平和受教育水平、城市化水平、地理特征、人口年龄结构等因素显著影响着金融排斥程度的省际差异。[79]

关于我国金融排斥程度测量及评价的研究,王修华、邱兆祥(2010)依据Kempson和Whyley的思路建立了适应我国具体国情的六维度评价指标体系,并对我国农村金融排斥的现实困境进行了测量描述。[80]何晓夏、刘妍杉(2013)之后又以金融排斥六维度理论为基础,把金融市场微观主体纳入评价体系,提出了金融排斥评价指标体系的新构架。[81]李春霄、贾金荣(2012)借鉴人类发展指数的构建方法,构建了金融排斥指数测度模型,并具体测度和分析了我国各省份的金融排斥程度。[82]

胡宗义、袁亮、刘亦文(2012)采用主成分分析法对我国各省份农村金融排斥程度进行定量分析及综合评价,并利用系统GMM方法分析了影响我国省份农村金融排斥的主要因素。[83]

在我国城乡二元结构显著的背景下,金融排斥对农村的影响较之城市来说更加显著,它的存在一定程度地导致了社会的两极分化,对农民收入产生不利影响,引发“马太效应”。因此,国内学者在研究金融排斥的影响时特别注意研究金融排斥与城乡收入差距之间的关系。

刘长庚等人(2013)基于2006—2011年我国省域面板数据,建立广义矩估计(GMM)模型对农村金融排斥与城乡收入差距之间的关系进行实证检验,结果表明,地理排斥、条件排斥以及营销排斥使城乡收入差距显著扩大,而价格排斥在一定程度上缩小了城乡收入差距。[84]封思贤、王伟(2014)运用主成分分析与多变量面板数据模型等方法,检验了我国各省域农村金融排斥对城乡收入差距的影响机制和效果,结果显示不同省域间农村金融排斥对城乡收入差距的影响机制存在显著差异。[85]

由此可见,金融排斥造成的后果是比较严重的,也正因如此,国内学者以及政府部门不断探索破解金融排斥难题的有效措施,直到普惠金融理念的提出。

国内学者焦瑾璞于2006年在亚太地区小额信贷论坛上首次提出“普惠金融”的概念,普惠金融理念被正式引入国内。在引入初期,普惠金融理念主要局限于小额信贷研究领域使用,学者对普惠金融与小额信贷、微型金融的关系予以关注。

焦瑾璞(2009,2010)认为,小额信贷主要为低收入人群和贫困弱势群体提供小规模金融服务,而普惠金融则是以商业可持续的方式有效、全方位地为社会所有群体及阶层(包括尚不能为传统金融覆盖的低收入贫困阶层)提供金融服务,是小额信贷和微型金融的延伸和发展,扩大了金融服务的外延和内涵,同时也提高了金融服务的广度和深度。[86,87]

杜晓山(2006)强调要以普惠金融体系的新视角来看待小额信贷,而不应再被边缘化,在普惠金融体系下小额信贷应作为国家主流金融体系的有机组成部分。[88]吴晓灵(2010)认为正规金融机构也可以提供小额信贷,而且普惠金融也不局限于小额信贷。[89]李明贤、叶慧敏(2012)认为小额信贷带有慈善性,较少考虑金融机构自身可持续发展,主要强调客户目标性及扶贫功能;而普惠金融注重金融机构自身的可持续发展,强调贷款的安全性和可收回性,注重金融服务的覆盖面、金融功能的发挥以及金融体系的完善。[90]梁骞、朱博文(2014)对国外小额信贷相关研究进行梳理,全面介绍了小额贷款机构可持续性、目标客户选择等六个方面的研究,为小额信贷机构在普惠金融框架下更好发挥作用提出了相关建议。[91]羿建华、郭峰(2015)提出作为我国建设普惠金融体系的制度化开端,小额贷款公司是落实普惠金融理念的重要金融载体,是普惠金融体系基础设施的有机组成部分。[92]

随着小额信贷理念升华为普惠金融理念,之前其扶贫济困的理想已转变为普惠金融的制度框架构想,然而普惠金融理念自提出至今的11年里的发展并不是一帆风顺的,为了尽快落实普惠金融理念,国内学者在普惠金融的理论解释、作用机理、发展途径及实现框架等方面做了大量研究工作。

杜晓山(2006)在国外学者关于普惠金融“涵盖所有人”原始定义的基础上,提出了包括微观(金融机构)、中观(金融基础设施)以及宏观(法律和政策框架)三个层面的普惠金融体系的总体框架。[88]焦瑾璞、陈瑾(2009)提出普惠金融应包括三方面的内容:特定的服务对象(主要是被传统金融机构排斥的贫困及低收入人群)、全方位的金融产品及服务(不仅包括贷款,而且还有存款、汇款及保险等服务)以及多样化的普惠性金融机构。[86]

在普惠金融发展的金融生态环境方面,孟飞(2009)认为普惠金融的发展离不开健康的金融生态,而我国普惠金融生态在金融服务设施、供给能力、激励机制和法律制度等方面还存在诸多不足,需从市场准入政策、财政政策、货币政策和监管制度创新等路径来优化普惠金融生态。[93]而吴国华(2013)也认为要实现我国的普惠金融目标,必须进一步完善金融服务软硬件基础设施以及法律法规制度,及时创新金融服务产品,提高机构的金融供给能力,并且要改进激励约束机制,推动金融服务机构履行社会责任。[94]

虽然经过近些年来的探索,我国的普惠金融发展状况有了明显改观,但戴宏伟、随志宽(2014)认为普惠金融的宏观、中观以及微观各个层面依然面临着不少的挑战:从微观层面来看,供给主体多元化不足,公益性小额信贷不被重视;从中观层面来看,金融基础设施及相关服务有待完善;从宏观层面来看,法律法规及政策环境有待健全与完善,所以今后应坚持适度竞争原则,拓宽小额信贷资金来源,不断加强金融基础设施建设,健全与完善法律法规和监管系统,借以加快普惠金融体系的建设。[95]

在普惠金融发展不断满足弱势群体金融需求的同时,也有不少学者关注普惠金融机构的可持续发展问题。周孟亮、张国政(2009)认为如何协调好可持续性、覆盖面及产生的福利影响是普惠金融发展的关键问题,尤其是金融机构发展可持续性和服务覆盖面之间关系的协调更为重要,一方面要实现普惠金融服务的广度和深度,另一方面普惠金融机构运营收益应该超出其自身的各项成本,即应具备可持续发展能力。[96]田霖(2013)认为如果片面理解普惠金融概念,就很容易引发金融供给机构的“排异”、供求错配等问题,金融包容应遵循“互利共赢、包容共生”的原则,在关注弱势主体金融需求的同时,还要必须强调供给主体的可持续经营。[97]范秀红(2014)分析了国外普惠金融可持续发展的内在成因,得出了对我国的启示:①充分发挥市场机制的导向作用,实现普惠金融在商业上的可持续经营;②创造宽松的政策环境,较好发挥政府的监管作用;③成立机构联盟,努力将规模经营的优势效应发挥出来。[98]

在以哪些金融机构来推动普惠金融的发展问题上,学者们的关注点也不尽相同。周孟亮、李明贤(2011)比较了中国农村金融“双线”改革思路,认为中国人民银行是通过整合民间资本发展小额信贷以实现普惠金融,而银监会在严控风险的前提下通过增设新型农村金融机构以填补金融服务空白,为了实现“双线”改革思路的协调发展,应鼓励大型商业银行等体制内资金进一步介入小额信贷,降低民间资本进入新型农村金融机构的门槛,培育农村金融领域的社会企业以及构建国家层面的农村金融发展协调机制等。[99]他们(2011)特别从理论角度研究了普惠金融视角下大型商业银行介入小额信贷的模式和机制。[100]

与周孟亮、李明贤(2011)类似,胡国晖、雷颖慧(2012)也特别重视商业银行在构建普惠金融体系中的作用和意义,通过区分大型商业银行和中小商业银行参与普惠金融的动机和相对优势,探讨他们如何根据各自优势进行合理定位并选择相应的发展模式,从而保证在普惠金融体系构建中发挥应有的作用。[101]而符林、侯英(2014)则认为社区银行在服务农户、低收入群体以及中小微企业等方面具有大银行无法比拟的优势,在很大程度上保证了那些经济落后地区、弱势群体能够获得及时、周到的金融服务,所以应立足我国银行现状,将相关中小银行机构改造为社区银行,借以构建我国普惠金融体系。[102]

周孟亮、王琛(2014)结合发展普惠金融的时代主题,分析了四种新型农村金融组织的比较优势,对其各自的发展目标进行重新有效定位及职能分工,以便更好地弥补正规金融的服务空缺,借以实现普惠金融的目标。[103]郑中华、特日文(2014)认为普惠金融理念的实质是将现行的三元金融体系(商业银行、资本市场与民间金融)与规模各异的企业、收入差距较大人群对资金的需求进行公平与合理的匹配,但目前金融体系存在一些问题使其并不能完全满足市场对资金的各类需求,距离真正意义上的普惠金融仍存在一定差距,应具有针对性从客户层面、微观层面、中观层面和宏观层面同时入手搭建我国三元金融结构下的普惠金融框架,对客户需求、微观金融机构与市场、宏观监督监管机制和相关法律法规体系的建设方面提出相关政策建议。[104]

在普惠金融研究过程中,有不少学者尤其关注农村普惠金融的发展。王曙光、王东宾(2011)定量分析了农户贷款需求及信贷可得性的影响因素,认为农户收入和信贷可得性存在显著的相关关系,要提高农民收入必须阻断双重二元金融结构,并对我国普惠金融体系的构建提出了系统的政策框架。他们认为必须从存量和增量两个方面同时进行改革才能提高农户信贷供给,提高农户信贷的覆盖面,还要设计相应的制度激励以提高农村金融机构提供农业信贷的意愿。[28]马九杰等(2013)描述了目前我国农村金融供给和需求主体及行为的不匹配情况,从供求两层面、总体和个体个两视角剖析了农村金融发展欠佳的缘由,提出了构建普惠农村金融体系的总体思路。[106]刘萍萍、钟秋波(2014)认为我国农村金融的发展还存在农村金融机构覆盖面较低、可持续发展较弱以及减少农村贫困的效果有限等问题,距离普惠金融目标还有较大差距,所以必须创新我国农村普惠金融发展的路径,正规涉农金融机构需要建立高覆盖率的农村金融互联网,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应积极拓展资金来源、减少信贷成本,努力建立减少农村贫困的农业再保险和巨灾风险分散机制。[107]丁汝俊、段亚威(2014)分析了城镇化过程中积累的“二元金融”问题,他们认为构建完善、普惠、均衡的农村金融体系,主要内容是要保证稳定的金融环境,需要“矫正”农村金融机构服务功能、大力发展微型金融、规范民间金融秩序以及构建多元化农村金融发展机制和立法等。[108]

在构建普惠金融体系“顶层设计”方面,一些政府官员和学者们也提出了他们的观点。吕家进(2014)认为构建我国普惠金融政策体系需要实现四个转变,即从金融机构建设到金融功能建设的转变、从城市金融思维到农村金融思维的转变、从商业化改革模式到多维度改革模式的转变、从片面衡量指标到综合衡量指标的转变。构建我国普惠金融体系涉及的内容很复杂,必须要创新普惠金融组织体系、丰富普惠金融产品体系、强化普惠金融政策体系、健全普惠金融市场体系、拓宽普惠金融渠道体系以及优化普惠金融生态体系。[109]潘功胜(2015)认为现阶段需要厘清普惠金融发展过程中的几个认识误区:一是过度强调社会性而忽视市场原则以及可持续性,从而把普惠金融和政策性金融画等号;二是相对忽视风险,从而把普惠金融与高融资满意度画等号;三是忽视供给的多样性,从而把普惠金融的供给与正规金融甚至银行信贷画等号。因此,为了实现我国普惠金融的可持续发展,需要进一步强化顶层设计,建立包容性更强的普惠金融体系,完善普惠金融组织体系,创新普惠金融市场体系,建立普惠金融政策保障体系,加强金融消费者保护和教育。[110]

研究普惠金融的一个关键问题是对其发展状况进行定量测度及评价,目前国内这方面的研究还很有限。虽然“普惠金融”概念在理论界及实践过程中都被多次提及,但其衡量多用某个具体指标来替代,无法反映金融发展的“质”,亦无法精确测量出金融发展的普惠程度。所以有少数国内学者致力于构建一种能科学、精确测度普惠金融发展程度的综合指数。

王婧、胡国晖(2013)认为普惠金融的发展体现在很多方面,测量普惠金融发展的综合指数也应该由多维指标构成,因此他们划分金融服务的范围(包括地理维度的服务渗透性与人口维度的服务可得性)以及金融服务的使用性(存贷款的使用情况)两个维度,并在此基础上考虑了我国的实际情况和相关数据可得性,选取了6个指标来代表各维度普惠金融发展状况,最后利用我国银行业相关年份数据,依靠变异系数法确定权重来构建普惠金融指数,从而综合评价了我国普惠金融的发展状况并分析其影响因素。[111]

王修华、关键(2014)则从渗透性(获得金融服务的渠道)、使用效用性(使用金融服务的程度)、可负担性(使用金融服务的成本)三个维度选取指标,并深入考虑各维度指标的权重选择(在传统的变异系数赋权法的基础上考虑对各个维度权重的计算),构建了综合的农村金融包容指数,利用面板模型对我国各省农村金融包容水平与收入差距三种效应之间的关系进行了实证研究,结果表明提高农村金融包容水平会影响收入的变动,缩小城乡收入差距。[112]

陈三毛、钱晓萍(2014)选取银行营业网点在地域上和人口中的分布指标以及人均存、贷款与人均收入比率指标四个维度的指标来构建金融包容性指数,利用相关年份数据测算了我国各省市金融包容性水平及其变化,结果表明各省域金融包容水平相差较大,东部较高、中部较差、西部居中,各省份金融包容性水平提升的空间及潜力也有较大差别。[113]

焦瑾璞等(2015)从金融服务的可获得性、使用情况、服务质量三维度选取19个相关指标,建立了普惠金融指标体系,运用层次分析法确定指标权重,从省域层面构建及计算了我国各省份的普惠金融发展指数,对各省份的普惠金融发展水平进行分析和比较,提出了有针对性的政策建议。[114]

王韦程(2015)为了对我国普惠金融发展形成一个可衡量性的评价标准,构建一个由供给方、需求方以及外部因素三部分组成的普惠金融指数框架,其中供给方主要包含金融服务基础设施、设备以及人员等指标,需求方则主要有产品和服务等指标,而外部因素则考虑经济发展、科技发展、政策制定及法律制度等指标。[115]

由此可见,在少数的综合指数设计中,尽管学者们选取的测量指标有所差异,但基本上都以包容最大的区域和人群为标准来衡量普惠金融水平,不过在确定各维度指标的权重选择方法上,学者们所采用的方法各不相同,另外,很少有文献深入考虑如何评价单个维度的贡献。

普惠金融的贡献尤其是在改善收入分配差距方面作用明显。江春、许立成(2007)探讨了金融发展与社会公平的关系,通过实证研究发现,私人信贷规模的增加有利于缩小贫富差距和城乡差距,金融深化则在一定程度上扩大了城乡差距和地区差距,所以要提高中国社会公平,必须建立以市场化为主导的竞争性金融制度,构建具有多元化特征的普惠性金融系统。[116]

肖晶、粟勤(2014)认为衡量金融发展水平包括金融深度和金融包容两个维度,仅仅金融深度的发展不能保证穷人等弱势群体获得公平的享受金融服务的机会,易造成穷富人之间的不对等受益,从而加剧收入不平等;而金融包容水平的提高意味着扩大了金融服务的覆盖面,原本那些被排斥在外的贫困阶层等弱势群体也能享受到金融服务,从而实现收入分配的公平和收入水平的提高。[117]

谢升峰等(2014)比较分析了普惠金融统筹城乡发展的国际经验,认为日本、韩国、印度、巴西等国的普惠金融发展策略不仅减少了“贫民窟”,也改善了城乡收入失衡状况,对实现城乡一体化贡献较大。鉴于此,我国应构建多层次的农村普惠金融体系,创新普惠金融制度,以实现城乡统筹发展。[118]

田杰、陶建平(2012)分析了普惠金融发展对个人收入分配影响的直接和间接作用机制,通过相关面板数据实证检验了我国农村普惠金融及其各维度影响农村居民收入的效应。结果表明,我国农村普惠性金融发展对农户收入具有显著的正效应,其中地理渗透性维度和产品接触性维度对农户收入的影响为正,而使用效用性维度对农户收入的影响为负;另外,从区域层面上看,东部农村普惠金融发展与农户收入呈正相关关系,而中、西部两者却呈负相关关系。[119]

王宁等(2014)利用指数平滑法建立了普惠金融发展对贫困家庭收入差距影响的一个理论分析框架。结果显示,由于贫困地区信贷市场信息不对称导致逆向选择,金融机构对贫困地区的信贷门槛较高,享受不到金融服务的贫困农户容易掉入“贫困陷阱”,因此应构建普惠金融体系,降低农户信贷门槛,从而可以让更多的贫困农户有机会获得贷款。[120]

徐敏、张小林(2014)利用VAR模型实证检验了我国普惠制金融发展与城乡居民收入差距的关系。结果表明,两者之间存在长期的均衡关系,普惠金融的发展能有效改善城乡居民收入差距,但作用效果不是很明显,必须要提升普惠金融的发展水平和服务效率,最终实现普惠金融发展和城乡居民收入差距的良性互动。[121]

刘波、王修华、彭建刚(2014)认为不同地区的金融包容具有某种程度的“溢出效应”,在考察金融包容对地区收入差距的影响时,切勿将各区域独立考察,必须考虑各地区在空间上的关联性。因此,他们结合湖南省各县市2008—2012年的相关数据,运用空间计量模型实证检验了县域金融包容水平对县域人均收入的影响,结果发现,提升县域(特别是低收入水平的县域)的金融包容水平,有利于增加居民收入以及缩小县域之间的收入差距。[122]

江春、赵秋蓉(2015)认为普惠金融的发展能够更好地改善收入分配状况及减缓贫困,要想有效减缓贫困、改善收入分配,必须:①放宽金融管制,鼓励民间金融的正规化发展;②促进多种金融机构的发展,形成层次和结构丰富的金融市场;③注重金融资源向农村配置;④加快互联网金融的发展,进一步扩大普惠金融体系的广度和深度。[1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