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主导农地流转的政策效应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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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效率与公平理论

对于公平与效率的关系问题,理论界有不同的声音,归纳起来,主要有三种观点:一是效率优先论,二是公平优先论,三是效率与公平兼顾论。效率优先论者认为,只有自由竞争的市场机制才能实现公平,反对国家行政干预。厉以宁和黄泰岩认为,我国国情决定了相当长的时间内不能动摇“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原则,改革中出现的公平与效率间的矛盾只能在效率优先的前提下通过发展解决。例如,优先发展东部沿海地区,先富带动后富等,在效率优先的前提下,首先实现一部分地区的富裕,从而带动整体的发展。而公平优先论者认为,人们在机会上存在不均等现象,分配不公会降低人们积极性,从而导致效率下降,由于市场本身存在缺陷,只有通过政府的干预才能实现公平分配,提高效率。因此要求加大社会中再分配,在按劳分配的基础上提高人民后续保障,实现社会的相对公平,减少贫富差距是公平优先论者的主要主张。效率与公平兼顾论者认为,最有效率的市场制度,同样会产生极大的不平等。当市场制度不能保证最低生活标准时,强调政府应该干预市场,向低收入者提供消费补贴,在实现效率的基础上最大限度地保障公平。

土地制度变迁有两个重要诱因,即公平诱因与效率诱因。公平诱因是指土地制度的公平状态被打破时,土地权利的配置朝着更加公平的状态变动的原因和动力。效率诱因是指土地制度供求平衡状态发生变化时,由于土地权利变动,使制度变迁收益超过土地变迁成本,即出现制度利益增加时,土地权利变动朝着效率更高的方向变动的原因。从我国历史上土地制度的变迁来看,大多数是公平诱因型变迁,但新中国成立后我国农地制度变迁则是效率诱因型变迁和公平诱因型变迁共同作用的结果。地方政府在统筹农地流转的公平与效率时职能错位,以致“有形之手”难以弥补市场“无形之手”的缺陷,解决公平与效率问题往往顾此失彼。如何实现地方政府职能归位,不仅关系到农村土地流转目标能否实现,而且关系到政府职能转变、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及“三农”问题的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