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五、宽刑省法之道
这一命题是对“民不畏死,奈何以死惧之”的回应,是老子关于如何治理民众的思索。威天下不能以兵革之利,治理民众也不能靠刑罚恐吓。
《道德经》第七十四章:“民不畏死,奈何以死惧之?若使民常畏死,而为奇者,吾得执而杀之,孰敢?常有司杀者杀。夫代司杀者杀,是谓代大匠斫。夫代大匠斫者,希有不伤其手矣。”意思是人民不畏惧死亡,为什么用死来吓唬他们呢?假如人民真的畏惧死亡的话,对于为非作歹的人,我们就把他抓来杀掉,谁还敢为非作歹?经常有专管杀人的人去执行杀人的任务,代替专管杀人的人去杀人,就如同代替高明的木匠去砍木头,那代替高明的木匠砍木头的人,很少有不砍伤自己的手的。
“民不畏死”,河上公注:“治国者刑罚酷深,民不聊生,故不畏死也。治身者嗜欲伤神,贪财杀身,民不知畏之也。”意思是执政者刑罚严苛,民不聊生,所以老百姓不怕死。管理自身如果嗜欲太多就会损伤精神,贪财就会招致杀身之祸,普通民众对这些不知道害怕。
百姓为什么不怕死?众所周知的解释是:由于统治者残暴,疯狂压榨百姓,民不聊生,民众就会感到活着没有乐趣,感到活着没有乐趣就不会惧怕死亡——“不能劳动而生,就要战斗而死”,民众的暴力反抗就成为必然。河上公在认可这种解释的同时,又从民众方面给了另一种解释,这样“民不畏死”的含义就全面了。河上公认为,“民不畏死”的另一个原因是民众无知。“嗜欲伤神,贪财杀身”,这个道理现在绝大多数人都知道。但在古代社会,由于生产力落后及民众很少受到教育,物质生活和精神生活都极度贫乏,对物质的渴望空前强烈,追求嗜欲、贪恋财货,绝大多数人难以抗拒。但这些人只看到了嗜欲和财货的诱惑,没有看到它给人所带来的危害,“无知者无畏”,为了满足嗜欲、得到财货,很多人会铤而走险,以生命作筹码,所以不惧怕死亡。在当今时代,人们即便能够认识到过于追求嗜欲、贪恋财货的危害,仍然难以自制,甚至铤而走险的人也不在少数。
因此,“民不畏死”有其主客观两方面的原因。
“奈何以死惧之”,河上公注:“人君不宽刑罚,教民去情欲,奈何设刑法以死惧之?”意思是作为君主不放宽刑罚,不教民众减少情欲,却为什么要设立刑法,用死亡来威胁他们呢?
苏辙的解释与河上公大致相同,他在《老子解》中说:“政烦刑重,民无所措手足,则常不畏死,虽以死惧之,无益也。”意思是政事繁杂刑罚严苛,百姓手足无措,所以常不畏死,虽然以死相威,也是无用的。
“以死惧之”是统治者对百姓采取的简单粗暴的统治方式;“民不畏死”是百姓在高压之下“生无可恋”的生存状况;“奈何以死惧之”是老子对执政者执政方式提出质疑。历史上,从来没有哪个政权是依靠杀戮获得成功的。《国语·周语上》记载:“厉王虐;国人谤王;邵公告曰:‘民不堪命矣。’王怒,得卫巫,使监谤者,以告,则杀之。国人莫敢言,道路以目。”三年后,平民不堪忍受,自发地组织起来攻入王宫,把周厉王放逐到一个叫彘的地方,这个事件史称“国人暴动”。希特勒崇尚强权,在欧洲疯狂屠戮邻国,他以为纳粹能够建成千年帝国,但从成立到灭亡仅仅十二年。哪里有压迫,哪里就有反抗;哪里有杀戮,哪里就有斗争。杀戮强制解决不了问题,“防民之口,甚防于川”,所以老子认为,当权者不能迷信于严刑峻法,应当宽刑罚、重教育,百姓安定、懂得廉耻,自然社会就会稳定,不需要“以死惧之”。
“民不畏死,奈何以死惧之”这一论断告诉我们,既然镇压不起作用,那么就要改变治国方略。如何“使民常畏死”呢?那就是如前所述“无狎其所居,无厌其所生”——不要逼迫民众不得安居,不要压榨民众无法生活。在本章中,老子又讲了在杀人问题上的理念。客观讲,治国不可能不杀人,违反正常社会秩序的犯罪在任何社会形态下都会有,那怎么办?老子的观点是“当有司杀者杀”——由专门的司法部门审理、判决、执行,任何人没有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权利,这具有非常显著的现代法治思想理念,值得我们深思。老子特别提道:“代司杀者杀,是谓代大匠斫。夫代大匠斫者,希有不伤其手矣。”就是说无权杀人者代替专司杀人者杀人,就像替代大工匠砍木头,没有不伤害自己的。也就是说,如果不是司法机关,而是其他行政机关或个人将一个人随便定罪、处死,不是替天行道,不仅违法,而且也是犯罪,必将受到法律制裁——“希有不伤其手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