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关于劳动力商品概念的不同理解
传统观点认为劳动力商品概念只存在于资本主义社会,社会主义社会的劳动力不是商品。他们认为,马克思说过劳动力成为商品必须具备两个条件:一是劳动者有人身自由,二是自由得一无所有。通过劳动力买卖进行的劳动就是雇佣劳动。雇佣劳动制度是资本主义制度的基本特性。劳动力商品范畴体现的是资本通过雇佣劳动从而剥削劳动的关系。在社会主义社会,劳动者是生产资料的主人,劳动者之间是一种地位平等关系。如果说劳动力是商品,那么,劳动力怎么进行买卖呢?商品是不能自己卖给自己的。所以,社会主义经济中是不存在劳动力商品的。
劳动力商品是市场经济的共有范畴。中共十四届三中全会第一次在党的文献中公开使用了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关的“劳动力市场”的概念,并强调劳动力市场是培育市场体系的重点之一。之后,在我国学术界,基本形成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的劳动力商品概念。其基本依据是:
首先,劳动力商品与市场经济有着天然的联系。市场是商品交换关系的总和。商品交换关系与市场是不可分割的,作为劳动力市场上交换的客体——劳动力就必然是商品。没有劳动力商品的交换关系,劳动力市场也就无从谈起。马克思讲过:“一旦劳动力由工人自己作为商品自由出卖,这种结果就是不可避免的。但只有从这时起,商品生产才普遍化,才成为典型的生产形式;只有从这时起,每一个产品才一开始就是为卖而生产,而生产出来的一切财富都要经过流通。只有当雇佣劳动成为商品生产的基础时,商品生产才强加于整个社会;但也只有这时,它才能发挥自己的全部潜力。说雇佣劳动的介入使商品生产变得不纯,那就等于说,商品生产要保持纯粹性,它就不该发展。”(86)市场经济是高度发达的商品经济,劳动力商品是其应有之义。
劳动力市场是完善的市场体系当中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完善的市场体系既包括商品市场也包括生产要素市场,劳动力作为生产要素中最重要的因素,自然不能排除在外。只有让劳动力以商品的形式进入市场,通过劳动力买卖双方的交换,劳动力价值才能充分地表现出来。劳动者根据自己的能力自愿选择职业,企业根据需要选择劳动力,这样才能人尽其才,使劳动力资源配置得到优化。如果其他生产要素和商品都进入市场,而劳动力不通过市场配置,市场体系是不完善的,市场也难以正常运转。因此可以说,只有劳动力成为商品,市场才能真正成为配置社会资源的决定性手段。
其次,劳动力成为商品的客观条件在现阶段仍然存在。劳动力的个人所有制是劳动力成为商品的客观基础。所有制有三种基本形式,生产资料所有制、生活资料所有制和劳动力个人所有制,社会主义现阶段的劳动力属劳动者个人所有。在劳动仍然是谋生的基本手段的情况下,劳动力商品就必然存在。社会主义原则是不劳动者不得食,劳动者要生存、发展,必须使用自己的劳动力,而劳动者个体没有直接占有可以实现自己劳动力的生产资料,要使劳动力和生产资料结合,必须经过市场交换。但由于每个人劳动能力的差异,他们的潜能发挥程度以及劳动效果是不一样的,取得的生活资料数量和质量也存在着差异,为了准确衡量每个劳动者的劳动贡献,客观上必须使劳动力商品进入市场,对其进行必要的选择过滤达到科学的估价。因此,不仅私营经济、外资经济中的劳动力是商品,而且公有制经济中的劳动力也应是商品。虽然从原则上讲劳动者是生产资料的主人,但在实践中,公有的生产资料是通过委托具有独立或相对独立的企业来管理经营的。这些企业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是独立的或相对独立的市场经济主体,既负有公有资产保值增值的责任,又要追求自身独立或相对独立的经济利益。在经济改革特别是企业用人机制改革的今天,它们对各类人才的需求如同劳动者对用人单位的选择一样存在着市场上的“双向选择”问题。因此,公有经济内部劳动力与生产资料的结合也要通过市场途径,这一点对劳动力使用的普遍商品化具有典型的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