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必然性趋势
改革开放初期,我国工业企业中所有制结构就已悄然发生变化。1984—1989年,国企改革围绕“扩大自主经营权”与“承包制、租赁制”进行,(14)工业企业所有制未出现显著变化。但是,值得注意的是,集体企业特别是乡镇企业获得快速发展,其中,部分注册为集体企业却由私人实际控制的民企规模不断扩大。(15)1993年,党的十四届三中全会正式提出,国企改革要“建立现代企业制度”。1994年,《公司法》实施,为国企“公司制股份制”改革提供了强有力的法律保障。国企纷纷依据行业背景和资产规模,改制为股份有限公司或有限责任公司,并迅速发展。其结果是,集体企业数量大幅缩减,非公资本以买卖国有股份的形式进入国企产权结构调整中。(16)1995年,“抓大放小”改革举措使大型国企集团化改组“做大做强”,中小型国企以产权交易混改或被完全出让。2005年,国企股权分置改革被视为“二次混改”。(17)由此,股权多元化成为混合所有制经济发展的微观形态。2013年,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以管资本为主改革国资授权经营体制。2015年,《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指导意见》下发。2018年,《关于推进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改革试点的实施意见》要求构建国资市场化运作的专业平台。至此,形成深化国企改革“1+N”指导文件体系,从“管人管资产管事”转变为“管资本”,同时,国企可实施混合所有制企业员工持股等改革措施。
目前,我国国企并不是完全市场化的竞争主体,其所承担的战略性、社会性的政策负担是国企效率低下和预算约束的根源。(18)我国国企有两种基本形成方式:一是国家主管生产经营部门转制,即一些国家部委或省(市)级政府,拥有的部分生产经营性资产或下属事业单位,经过公司制股份制改革,形成国企法人;二是股份制新建,虽归中央或地方政府及其他国企法人所有,但非直接沿袭国家行政管理体系,以特定用途组织生产经营活动,更符合市场竞争要求。如表1-2所示,第一种在国企改革每阶段都有遗留或遗漏。所以,早改革的转制为全民所有制企业,稍晚改革的转制为特殊管理制公司,最晚改革的转制为国有独资股份公司。第二种在公司制股份制改革后新建,所以,转制为国有独资股份公司或国资控股参股的混合所有制企业。
表1-2 国企向现代公司治理体制改革的趋势
资料来源:根据文献整理得出。
另外,业务越重要、所属政府行政级别越高、位于集团控制链越高层级的国企,(19)采用全民所有制、特殊管理制、国有独资和混合所有制的可能性依次降低。因此,除极个别需要政府行政监管外,大部分国企要参与市场竞争,国资与非公资本融合的混合所有制企业将会大量存在。未来,国资与非公资本的融合趋势可能有以下三种:一是国企集团转制为淡马锡式国资运营公司,并进行战略性股权投资;二是保持国有控股,把部分股权转给社保、私募、保险等股权投资基金,甚至是外资股权基金;三是转让部分国有股权,设立国资产业投资母基金,再与各类社会资本混合成私募子基金,国资委控制、市场化管理,发改委指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