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3 食品比较实验的理性认知和信息披露的规范化要求
2.1.3.1 食品比较实验的概念
食品比较实验,即通过对食品理化指标和卫生指标的对比分析,对食品质量及安全性能做出评价,供食品生产行业及企业参照改进和提高,提高消费者对食品安全的理解及安全性的认知。
2.1.3.2 食品比较实验的机构
第一,生产企业:供内部比较实验;
第二,销售企业:合同要求;
第三,第三方机构:官方或检验机构等。
2.1.3.3 食品比较实验的依据标准
第一,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团体标准、地方标准和企业标准;
第二,国家安全标准和地方安全标准;
第三,特殊标准:如原产地保护标准等。
2.1.3.4 需要注意的几个问题
第一,客观、中立是前提,严戒主观判断。
第二,市场监管指标是比较实验的主要指标和内容。市场监管以外的指标一般不应公开和披露,应企业要求公开的指标在符合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可以提供。
第三,食品比较实验应尊重行业产品特点,如调味品比较实验中的感官指标和理化指标相比有其特殊性。同样是酱油,氨基酸态氮的含量同为0.50g/100mL,但酱油的酱香和酯香是不同的。有时候有的氨基酸态氮为0.60g/100mL的酱油,其酱香和酯香可能不如氨基酸态氮为0.50g/100mL的酱油。而理化指标及卫生指标的比较则好判断。
2019年1月,《消费者报道》杂志披露:山西有2~3家食醋生产企业的山西老陈醋不符合山西老陈醋地理标志产品的标准。其总酸、不挥发酸、还原糖和氨基酸态氮等理化指标不达标,有欺诈消费者之嫌。
就本案来讲:
首先,总酸指标低于6.00g/100mL,可视为不符合山西老陈醋地理标志的产品标准;但符合国家食醋标准,消费者可放心食用。《消费者报道》的信息是客观、真实的。
其次,不挥发酸、还原糖和氨基酸态氮指标不属于我国食醋标准产品的检测项目,因为食醋质量的优劣和风味差异不由这些指标决定。比较实验的结果供企业之间研讨交流之用与市场监管无关。
最后,山西老陈醋原产地标准的总酸指标定为6.00g/ 100mL,我认为是偏高的,主要理由有二:一是全国各地都不太喜欢酸度太高的食醋;二是山西省有些厂家的老陈醋总酸指标低于6.00g/100mL,不乏名企。所以,在标准本身的合理性值得商榷的情况下,将其用于比较实验的意义不大。
第四,加强食品安全信息发布管理。任何组织和个人未经授权不得发布国家食品安全总体情况、食品安全风险警示信息,不得发布、转载不具备我国法定资质条件的检验机构出具的食品检验报告,以及据此开展的各类评价、测评等信息。当各级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发现有组织和个人违法违规发布食品安全信息时,应会同有关部门依法严肃查处,并向社会公告。
第五,食品比较实验的信息发布应注意目的是否明确、时间是否及时和发布机构的选择是否恰当。
首先,弄清楚为什么要发布比较实验?是为了辨别真伪还是引导消费?
其次,注意信息发布的及时性。2018年就发生过对两年以前的检测情况发布信息的事件。
最后,信息发布机构的选择应当具有权威性、正当性。
如果以上3个问题无法确定,就不要发布食品比较实验的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