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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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节 是否存在一种欲火的法律?

我们这么展开第六节:

反论1:似乎不存在一种欲火的法律。注55因为伊西多尔说过,法律建立于理性的基础之上。注56但是欲火不以理性为基础,反而偏离了它。因此,欲火不具有法的性质。

反论2:再者,所有法律都有约束力,那些不遵守它的人被称为违法者。但对于不遵守欲火教唆的人却不能称为违法者,相反却只能称那些遵守者为违法者。因此,欲火不具有法的性质。

反论3:还有,如前所述,法律指向共同善。注57但是欲火使我们偏向自身的私人善而不是共同善。因此,欲火不具有法的性质。

但是相反,宗徒却说(《罗马书》第7章23节):“我发觉在我的肢体内,另有一条法律,与我理智所赞同的法律交战。”

我的回答是,如前所述,法律就其本质存在于统治者,但以一种分有的方式也存在于被统治者;注58结果,如前所述,在服从于法的事物中所发现的每一倾向和指令都被称作分有的法。注59服从于法的那些人会从立法者那里获得两种倾向。第一种是在立法者直接引导臣民趋向某物的意义上。据此,他引导不同的臣民实施不同的行为,在这一意义上,我们可以说存在着一种军法和一种商事法。第二种是在一种间接的意义上,基于立法者剥夺臣民的一些身份这样的事实,臣民变成另一种秩序的部分,结果就服从另一种法。例如,如果一个士兵被赶出军队,他将变成农业或商业立法的对象。

相应地,在神圣立法者之下,不同造物有不同的自然倾向,在某种程度上可以说,为某人的立法与为他人的立法相对。因此,我可以说凶猛在某种程度上是狗的法,但却与绵羊或其他温顺的动物的法不同。因此,天主为人立的法律符合人的自然条件,要求人应当据理性而行为;这种法在人类原初国度中非常有效,理性之外或与理性相对的任何事情都不能逃脱人的觉察。但当人背离了天主,就受到了感观冲动的影响。实际上,人越是远离理性就越是如此,以致人近乎成为由感观冲动支配的动物。正如《圣咏集》第48章21节所言:“人在富贵中不深思远虑,将变成与无知的牲畜无异。”

因此,这种被称为欲火的感官倾向在其他动物那里绝对具有法律的性质,但这只是在下述意义上:在它们身上凡是合乎自然倾向者皆被视为法律。然而对人来说,它不具有法律的性质,相反却是对理性法律的偏离。但是由于天主的公正审判,人被剥夺了原初的正义,他的理性丧失了活力,驱使着他的这种感官冲动就具有了法律的性质,但这只是在神法剥夺人的原有尊严的惩罚意义上如此。

答复1:这种论证视欲火自身为恶的诱因。如前所述,这不是它具有法的性质的原因,那取决于它是否来自天主之法律的正义。这非常类似于我们说“贵族因为罪行应当去做奴仆的工作”是法律使然。

答复2:这种论证借助规则和标准来认识法律,因为在这种意义上那些偏离法律的人变成了违法者。但是,如前所述,欲火不是以这种方式成为一种法律,而是以一种分有的方式。

答复3:这种论证所考虑的是欲火特有的倾向,而没有考虑其根源。然而,如果根据与其他动物一样的方式看待感官倾向,那么它也是指向共同善的,即个体或者种类的自然保存。人的感官如果服从理性也是如此,但只有在其偏离理性指令的意义上才被称为欲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