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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颁布是否为法律所必需?
我们这么展开第四节:
反论1:颁布对于法律而言似乎是不必要的。因为自然法当然具有法的属性,但却无需颁布。所以,颁布对于法律而言是不必要的。
反论2:再者,法律的内容即是责成人们做某事或不做某事。但不仅那些亲历法律颁布的人有义务履行法律,其他人也是如此。因此,颁布对于法律而言并不必需。
反论3:还有,正如法学家们所言,法律约束未来之事。因此,法律的约束力甚至扩展到将来。注26但颁布只与当下的人相关,所以不是法律所必需的。
但是相反,《教令集》表明,当法律颁布时就制定出来了。注27
我的回答是,正如上述所言,法律作为规则和标准加于他人。规则或标准通过适用于那些被统治的人而得以实施。因此,法律为了获得其正当的约束力,必须适用于那些被其统治的人。但这种适用只能通过颁布从而使得那些人知晓才能进行。因此,颁布对于法律获得其约束力是必需的。
因此,从上述四节,我们可以总结出法律的定义。法律不过是由照管共同体的人为着共同善制定并颁布的理性指令。
答复1:自然法经由天主将其注入人的心灵从而以人所自然知晓的方式得到颁布。
答复2:在法律颁布时未在场的人具有遵守的义务,因为当法律颁布后他通过他人得知或者可以通过他人得知法律的内容。
答复3:当前的颁布经由文字书写的持存而扩展到将来,这表明颁布是持续着的。故而伊西多尔说,法源于读,因为它是书写着的。注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