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哲学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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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兼相爱与交相利

墨子主张兼爱互助。他看到当时国与国互相攻伐,家与家互相抢夺,人与人互相残害,强凌弱、富侮贫、贵傲贱、智诈愚等一系列罪恶的社会现象,认为这些都是“天下之大害”,决心加以救治。他认为,“凡天下祸篡怨恨”,都是由于“不相爱”引起的。人人都知道自爱其身、自爱其家、自爱其国,而不爱他人之身、他人之家、他人之国。“相爱”指国与国、家与家、人与人之间相互爱护,所以又叫“兼相爱”,即不分人我、彼此,一同天下之利害、好恶。他以爱人若己、为人犹为己的“兼爱”思想解释仁德,把“兼相爱”看成是“仁者”所追求的最高道德观念。

墨子反对战争,反对亏人以自利,提倡的是“兼相爱,交相利”。他认为,一切灾害都产生于“别”。所谓“别”,即偏爱、自私。各自从偏爱出发,亏人以遂其私,所以产生了“交相恶”。拯救的办法是“以兼易别”。所谓“兼”,即每个人都毫无分别地爱一切人。“兼”字在金文中像手持二禾,《说文解字》释“兼”为“并”,即隐喻平等之意。“兼爱”不同于孔子的“仁爱”。儒家“仁爱”是有差等的爱,如对父母的爱与对兄长的爱不同,对自己父母的爱与对别人父母的爱不同。儒家主张从亲情出发,推己及人,“老吾老以及人之老,幼吾幼以及人之幼”。儒家讲“泛爱众”,讲“亲亲而仁民,仁民而爱物”。墨子的“兼爱”是“爱无差等”。也就是说,他要求人们对别人的爱与对自己父母的爱、对自己亲人的爱,没有差别,一视同仁。

故圣人以治天下为事者,恶得不禁恶而劝爱。故天下兼相爱则治,[交]相恶则乱。故子墨子曰:“不可以不劝爱人者,此也。”(《兼爱上》)

子墨子言曰:“以兼相爱、交相利之法易之。”然则兼相爱、交相利之法将奈何哉?子墨子言:“视人之国若视其国,视人之家若视其家,视人之身若视其身。”是故诸侯相爱则不野战,家主相爱则不相篡,人与人相爱则不相贼,君臣相爱则惠忠,父子相爱则慈孝,兄弟相爱则和调。天下之人皆相爱,强不执弱,众不劫寡,富不侮贫,贵不傲贱,诈不欺愚。凡天下祸篡怨恨,可使毋起者,[以相爱生也,是]以仁者誉之。(《兼爱中》)

这是墨子的治国之道和理想社会。

墨子以兼为善,以兼为仁义,其“兼爱”的背景是“互利”。“夫爱人者,人必从而爱之;利人者,人必从而利之;恶人者,人必从而恶之;害人者,人必从而害之。”(《兼爱》)他把小生产者互爱互利的道德原则推广为天下普遍的原则。这之中含有功利主义的交换原则,“利人利己”“害人害己”的心态。他实际上主张“己所欲,施于人”,但从互利互惠的角度讲,则比较平易。融合义利,易被人接受。

他劝诫“有力者疾以助人,有财者勉以分人,有道者劝以教人”,盼望建立一个“饥者得食,寒者得衣,乱者得治”的公平合理社会。这其中含有对王公大人骄奢淫逸的不满,控诉了争夺战乱给人民带来的痛苦,表达了劳动者要求自食其力、过安定生活的愿望。墨子“兼爱”带有绝对平均主义的原始平等思想的痕迹。

“兼爱”是针对攻伐而来的。因此,墨子又主张“非攻”。他首先指出攻战的“不义”,然后指出攻战之“不利”。他说,杀一人谓之不义,必有一死罪,杀百人,百重不义,必有百死罪。然而,“今至大为不义攻国,则弗知非,从而誉之,谓之义”;“知义与不义之辩乎?是以知天下之君子也,辩义与不义之乱也!”(《非攻上》)墨子揭露无义的攻伐“夺民之用,废民之利”。“春则废民耕稼树艺,秋则废民获敛。今唯毋废一时,则百姓饥寒冻馁而死者,不可胜数。”(《非攻中》)在准备武器装备,筹集、运送粮草或辎重的过程中,百姓死者不可胜数。开战之后,兵士死者不可胜数。“攻伐无罪之国,入其国家边境,芟刈其禾稼,斩其树木,堕其城郭,以湮其沟池,攘杀其牲牷,燔溃其祖庙,刭杀其万民,覆其老弱,迁其重器……夫无兼国覆军,贼虐万民,以乱圣人之绪,意将以为利天乎?夫取天之人,以攻天之邑,此刺杀天民,剥振神之位,倾覆社稷,攘杀其牺牲”,“百姓离散”,“竭天下百姓之财用”,“则此上不中天之利矣”,“中不中鬼之利矣”,“下不中人之利矣”。(《非攻下》)

墨子谴责武力兼并的战争是“不义”的,其根据是对人民、百姓“不利”。他同时又借助于天、神来说服王公大人、诸侯,指出战争也扰乱了天、神,影响了天、神之利。

在“兼爱”的原则下,墨子提出了“尚贤”的主张。墨子的“尚贤”要求冲破“王公大人骨肉之亲无故富贵”的世袭制度,主张政权向“农与工肆之人”开放。他提出“官无常贵,而民无终贱,有能则举之,无能则下之”(《尚贤上》),认为凡有才能者都可以得到官禄,以德就列,任之以事,以劳行赏,量功分禄。

在“尚贤”的前提下,墨子又设计了“尚同”的社会蓝图。他主张“选天下之贤可者,立以为天子”(《尚同上》)。天子以下,从三公、诸侯到乡长、里长,也都选拔贤者担任。选出各级政长是为了克服天下之乱,克服一人一义,十人十义,自以为是,以人为非的“交相非”状态。人们要以上级政长的是非为是非,自下而上地逐层统一,做到“天下百姓皆上同于天子”(《尚同下》)。墨子提出“上同而不下比”的原则,“上之所是,必皆是之,所非,必皆非之”(《尚同上》)。他主张“一同其国之义”,“一同天下之义”,“天子又总天下之义,以尚同于天”。(《尚同下》)这反映了小生产者对社会统一安定的希望,但这种“尚同”,反对多元多样,必然导致“伐异”。因此,在先秦诸子的“和”与“同”之辩中,史墨、晏子、孔子“和而不同”“和实生物,同则不继”的主张,比之“尚同”有更大的意义。当然,墨子的“尚贤”“尚同”主张是针对国家昏乱而言的。